提请假释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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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六狱假字第010号 罪犯赵朗,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无业,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终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二千元(已履行)。)。原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调入六盘水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

2、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千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赵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监狱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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