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结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义】我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对口指导,统筹安排,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第四条 【原则1】对口指导指局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并对口指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2、。第五条 【原则2】统筹安排指局机关办公室会同局法规科负责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局属各单位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统筹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第六条 【原则3】谁检查、谁反馈指检查单位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由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第七条 【原则4】公开、公正、透明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第八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局属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根据本单位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
3、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由局机关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第十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
4、、性别、单位、单位性质、执法类型、业务专长、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执法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时间、执法区域等,能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局属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建立本单位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对检查市场主体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明确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是否列入诚信名单、是否列入黑名单、是否已整改回访、责任单位(科)室等,抽查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应全部列入,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准入或退出及时进行动态调
5、整。第十二条 【计划的制定】局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年度检查计划报省局。第十三条 【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第十四条 【计划实施】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
6、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在厅“双随机”抽查系统投入使用前,随机抽取方式可采取摇号等方式。“双随机”抽查系统建成后,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由抽查系统随机产生,并根据要求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从本单位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7、。本单位业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部门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列入“市场主体失信名单”“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
8、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反馈】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十条 【统一公开】在每年3月底之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第二十一条 【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二十二条 【责任承担】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