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
2、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
3、体现在: 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
4、招标公告 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 (3) (2) (5) (4) (6) (7) (9) (8)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的习惯做法密封;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4D投标单
5、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问题: 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若不妥,请说明理由; 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特殊情况可选择邀请招
6、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 B属于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 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保证金; 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属于重大偏差; 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补正。 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三、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招标审批手续,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施工招标文
7、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1)投标准备时间为15d。(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澄清,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单独进行解答。(3)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决,招标单位将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到同一天进行。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并主持召开。各投标单位经过调研、收集资料,编制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问题1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有何不妥之处?并逐一改正。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的安排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安排?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
8、织是否妥当?如不妥当,应由谁组织?5投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6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参考答案1 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正确。理由: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2施工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和改正。(1)不妥之处:投标准备时间为15d。改正: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d。(2)不妥之处:若有问题需澄清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提出。改正: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前提出。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在同一天不合理。正确安排: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前12d。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不合理。应该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5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
9、织设计和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不正确。改正: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五、某厂与某建筑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建造厂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房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也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厂房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厂房认为建筑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应偿付越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房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厂房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建筑公司当时答应
10、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此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1、建筑公司自停工当日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即14天内)办理工期顺延文字签证手续就视为主动放弃工期顺延索赔权利。 2、建筑公司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格的工程,若工程质量有问题,建筑公司返工是无偿的,应返工到合格为止。 3、建筑公司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可抢工期。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给厂房赔付越期违约金。: 1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工期,是厂方与建筑公司的口头协议;其变更协议的形式违法,是无效的变更,双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施工期间,厂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
11、担责任,故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停工一个月的实际损失。 3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建筑公司,故建筑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六、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公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
12、意与贵公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二、案例评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典型情形。七、1995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供热管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m,安装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施工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施工工程队分包300m任务,价金3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施工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施工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
13、安装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施工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问题 1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施工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 4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参考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施工队施工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施工
14、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安装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八、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人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 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
15、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这个案子,质量缺陷部分为主体结构部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施工单位应修复并进行赔偿。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与国家规定不符,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具体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
16、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
17、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
18、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位,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十里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案例评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19、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毛主格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
20、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案例来源:何佰洲编著,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17218页。九、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xx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施工图设计中
21、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开发商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其中包括:(1) 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2) 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3) 加宽了基础尺寸。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xx花园公寓较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平方米。二,案例分析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市场的需求、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或优化功能,开发商和设计院修改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键
22、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加宽了基础尺寸等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开发商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而要求设计院直接修改的行为是违法的;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均应得到相应处罚。业主修改设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23、行为和设计院在*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中,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不合法。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市场的需求,业主为此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功能,修改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健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
24、改。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设计院直接修改违法。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案例处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对设计院予以处罚。十、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认为工程质量好,双方合作愉快,为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发现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则认为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不再承担责任。 问题: 1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可否视为工程已交付,承包方不再承担责任? 2如果工程现场有业主聘任的监理工程师,出现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是否承担一定责任? 3发生上述问题,承包方的保修责任,应如何履行?4上述纠纷,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分析:1可视为发包方已接受该工程,但不能免除承包方负责包修的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协调解决纠纷,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失职,应依据监理合同承担责任。 3承包方保修责任,应依据建设工程保修规定履行。 4发包方和承包方可通过协商、调解及合同条款规定去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