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标准完美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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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HEBEI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ZHANGJINLONG TEL : (0311) 87660505 LAW OFFICES FAX: (0311) 87660658 律师函 (2012)冀龙律函字第033号致:临朐县丰源金属制品厂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浩律师就贵司违反2011年7月23日与科航公司所签订的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2011年10月12日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如下: 2011年7月23日,贵司与科航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贵司作为承包人施工承建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

2、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面积共四处约2400,实际结算面积以石家庄市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面积为准;合同单价45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约壹佰零捌万元整。承包合同签订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之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有关约定,已向贵司支付工程价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盖因双方所签合同之仓促,未能对工程面积进行科学测量,以致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巨大误差,后经贵司与科航公司重新测量,工程面积由承包合同中约定的2400变更为730,相应科航公司应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以730为计算基数),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2

3、62800元)。由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2400为基数,已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贵司承诺于2011年10月19日前,全部向科航公司退还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承包合同未变更条款持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后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对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之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将覆盖并取代原合同相应内容;双方应遵守变更后的

4、合同内容,如一方违反变更内容,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然而,贵司置商业信用于不顾、法律规定之若罔,公然违约,拒不退还科航公司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严重损害科航公司合法利益。有鉴于此,本律师特此函告:第一,履行双方所签之补充协议,于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科航公司退还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支付到:账号:212160121004227244 户名:李喜荣开户行:河北省景县农村信用联社龙华信用社第二,如贵司未能在函告日期之内向科航公司足额退还人民币叁拾肆万壹

5、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或另行就该事项与科航公司达成协议的,本律师将在贵司收到律师函的第六日(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并将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贵司如能在函告日期内如约履行,科航公司将放弃贵司应退款项之利息及其他造成科航公司的损失;如进入诉讼阶段,贵司必将承担诉讼之不利后果(利息、诉讼费、商业信用丧失等无形损失)。专此函告,务请贵司审慎对待。顺祝商祺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1、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证明(双方所签之补充协议);3、授权委托书(科航公司授权黄浩律师);4、黄浩律师联系方式。黄浩律师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33859201 电话:(0311)87663285 传真:(0311)87660658 邮箱: 邮编:050051 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410711267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楼C座 律师笔录内容属机密的,若阁下非收件人,敬请保密并与本所联系,请勿复制。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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