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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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食品卫生法2003年3月JETRO标准信息服务署前言为了更广泛地向国外团体介绍日本的法规和相关法律及体系,JETRO编辑出版了本英文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范围,介绍日本在开放市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法规和标准的主要条款,促进对外出口和熟悉国外的工业标准化,以及提高国际上对日本体系的理解。我们希望本出版读物对您了解日本法律、标准和体系有所帮助。2003年3月日本外贸组织信息服务部2-5,Toranomon 2-chome Minato-ku, Tokyo 105-8466 Japan Tel:03-3582-6270Fax:03-3582-5662目录食品卫生法第1章 总则1-2条 2

2、第2章 食品和添加剂3-7条 2第3章 设备和容器/包装8-10条 7第4章 标签和广告11-12条 8第4-2章 日本食品添加剂标准13条 8第5章 检查14-19条 8第5-2章 指定实验室19-2至19-16条 12第6章 职责第19-17至24条 16第7章 省略第8章 杂项条款26至29-6条 19第9章 刑事条款30-33条 23补充条款 25食品卫生法强制法令 29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第1章 食品、添加剂、设备和容器/包装第1-4条 42第2章 标签第5-9章 50第3章 产品检查第10至14-4条 58第3-2章 进口通告第15至15-2条 60第4章 食品卫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卫

3、生检查员 第16至18-3条 63第4-2章 指定实验室第18-4至18-13条 66第5章 商务第19-21条 70第6章 杂项条款第22-25条 73格式和表格格式1(与第18条相关) 75格式2(与第18条相关) 76格式3(与第18条相关) 78格式4(与第18条相关) 82格式5(与第18-3条相关) 83格式6(与第18-4条相关) 86格式7(与第18-7条相关) 87格式8(与第18-8条相关) 88格式9(与第18-8条相关) 89格式10(与第18-9条相关) 90格式11(与第18-10条相关) 91格式12(与第18-11条相关) 92格式13(与第18-13条相关)

4、93格式14(与第23条相关) 95格式15(与第24条相关) 100表格1(与第2条相关) 101表格1-2(与第2条相关) 102表格2(与第3条和第5条相关) 104表格2-2(与第4条相关) 109表格3(与第5条相关) 112表格4(与第5条相关) 112表格5(与第5条相关) 113表格5-2(与第5条相关) 113表格5-3(与第5条相关) 113表格5-4(与第5条相关) 114表格5-5(与第5条相关) 116表格6省略表格6-2(与第15条相关) 116表格6-3(与第15条相关) 116表格6-4(与第15条相关) 117表格7(与第18-2-2和第18-6条相关) 11

5、7表格8(与第18-3条相关) 122表格9(与第18-5条相关) 124表格10(与第18-5条相关) 126表格11(与第18-5条相关) 129食品卫生法法律号233 ,1947年12月24日最终修订:法律号104,2002年8月7日第一章 总则目的第1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类由于食用了食物而造成健康危害的发生,并有助于公众健康的改善和提高。定义第2条 在本法律中,术语“食品”指的是所有食物和饮料;然而,此术语不包括药品事物法(法律号145,1960)中规定的药品和准药品。2、在本法律中,术语“添加剂” 指的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或为了保藏食品而通过添加、混合、渗透或其它方式用在食品上

6、的物质。3、在本法律中,术语“天然调味料” 指的是用作食品调料的添加剂,它是取自于动物、植物或两者的混合物。4、在本法律中,术语“设备” 指的是餐具、厨具、机器、工器具和其它物品,它们是用来处理、生产、加工、准备、贮藏、运输、展示、交付或消费食品和添加剂用的,并且直接与食品或添加剂相接触;但是,本术语不包括用于农业收割和渔业捕捞的机器、工器具及其它物品。5、在本法律中,术语“容器/包装” 指的是用于盛放或包装食品或添加剂的物品,这些食品或添加剂在传送时也同时提供这些容器或包装。6、本法律中,术语“食品卫生”指的是与人类消费食物有关的卫生状况,包括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的卫生。7、本法律中

7、,术语“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指的是通过电子传输线将健康劳动福利部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还包括输入/输出单元和那些想按照第16条款规定的要求发布通知的每个输入/输出单元连接起来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8、本法律中,术语“商业行为”指的是食品或添加剂的处理、生产、进品、加工、制备、贮存、运输或销售;仪器设备或容器/包装的生产、进口或销售;但不包括农业和渔业中食品的采集和捕获。9、本法律中,术语“生意人”指的是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公司。第二章 食品和添加剂销售用食品和添加剂的处理原则第3条 任何打算销售的食品或添加剂(下文中术语“销售”指除了直接销售给公众或数量众多的人群外,还包括作为供应的目的)必须在干净卫

8、生的状况下进行处理、生产、加工、使用、制备、贮存、运输、展示或交付。禁止销售的食品和添加剂第4条 任何人都不准销售(本法中,以下“销售”除卖以外,供应公共或个人的也包括其中)或处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贮存或展示下列的食品或添加剂:(1)腐败、变质或不成熟的食品或添加剂。然而,本条不适用于那些总体上认为对人类健康无害和适于人类消费的食品;(2)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或怀疑会有这些物质的食品或添加剂,但是本条不适用于被健康劳动福利部认为对人类健康无害的情况;(3)那些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4)那些由于不清洁、混合或添加剂的物质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可能危害人

9、类健康的食品或添加剂;(备注)1第4条(2)条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法规23号(下文中指“部法规”)的第1条对新生食的人限制销售第42条任何一种物质如果以前从来没作为人类消费用,并且可能伤害人类健康或者任何可能会有这种物质的东西,如果要作为食品来出售,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爆发,他们在听取药品事务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些物质作为食品来出售。对特定食品和添加剂的禁止销售、生产、进口等第43条根据第15条的第13点和第17条1点的规定检查,一旦发现特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已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收集、生产、加工、制备或贮存,或被特定的人收集、加工、生产、制备或

10、贮存,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或者,一旦特定食品或添加剂被怀疑来自于加工区域的食品卫生控制点或来自于部法规规定的其它地方,并且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或添加剂,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为了防止有害卫生危害的发生,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能会禁止下列食品或添加剂的销售或作为销售目的的收集、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或制备。(1)第4条的每一小条规定的食品或添加剂;(2)第6条规定的食品;(3)与第7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4)没有按第7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2、在执行以前条款规定前,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已事先与相关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达到了一致。3、根据第1条款规

11、定来执行后,如果通过在机关人群上使用证明不再有危险或不能引发食品卫生危害,或觉得有必要取消时,在听取药品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必须取消全部或部分的规定。禁止销售来自于有病家畜和禽类的肉类等第5条:对于带有或怀疑带有部法规指定的任何一种病的家畜或禽类(本法的以后条文中家畜指牛、马、猪、绵羊、山羊和部法规指定的其它动物。禽类指鸡、鸭、火鸡和部法规指定的其它家禽)的肉、骨、奶、内脏或血液或者在屠宰前死于任何原因的家畜,任何人都不能作为食品来销售、处理、加工、使用、制备、贮存或作为销售用的展示,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那些被官方认为是对人类健康无害和适合人类消费的死亡家畜或禽类

12、的肉、骨或内脏)。2、任何人都不能进口和作为食品来销售部法规指定的家畜和禽类的肉或内脏及其制品(本章中上述提到的肉、内脏及其制品以后称为家畜肉等),除非上述产品有出口国出具的证书或附本,证明它们不是来自于带有或怀疑带有上条中提到的部法规中指出的任何疾病的或屠宰前死于任何原因的家畜或禽类及其产品,并且还要描述部法规中规定的其它项目(本条中前面提到的任何声明及必要内容都被视作为有关卫生信息,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从部法规指定国家进口的家禽肉,以及相关卫生信息已经从此国家的政府组织通过电子传输传送到第2条7款描述的计算机中并保持在其一文件夹中)。(备注)1)部法规的第2条第2款2)部法规的第2条第1

13、款3)部法规的第2条第3款4)部法规的第2条第4款5)部法规的第2-2条6)部法规的第2-3条对食品添加剂等的禁止销售等第6条 任何人都不能销售或加工、进口、生产、贮存或作为销售用的展示这些添加剂(天然调味料和被当作为添加剂用但基本上当物来食用或饮用的除外)或含有这些添加剂的食品。除非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基于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上认为其对人类健康无害。(备注)1):部法规的第3条(表2)为食品或添加剂制订的说明和标准第7条 考虑到公众健康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能会制定打算销售用的食品或添加剂从生产、加工、使用、制备或贮藏的方法标准;或根据药物部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观点制定这些食品或添加剂的成品

14、说明。2)对于根据前一条规定已制订的说明或标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已定标准的方法加工、生产、使用、制备或贮存食品或添加剂,也不能不按照已定说明来加工、进口、生产、使用、制备、保存或销售食品或添加剂。要求与家林渔业部合作第7-2条 如果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认为有必要在对包含杀虫剂的物质(包括通过化学变化形成的产品)制订限量标准上与家林渔业部合作,它会要求有关此杀虫剂或与其相关信息及其它的相关协作。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第7-3条 如果有人(包括(在海外)想要生产或加工这种食品的个人)愿意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本法中,这样的过程指的是已采取与生产或加工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有关的综合性措施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

15、的发生的生产或加工过程)来生产或加工这种产品,并提出认可申请,与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收到这种申请,如果某食品的加工或生产方法标准已经按照第7条第1款要求制定并被第229号内阁令(以后称为“内阁令”)指定,可以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的要求对这种加工或生产予以认可,也可以对每种类型的产品和每个生产加工厂予以认可。2、如果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的要求所采用的生产或加工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不符合部法规2)的标准,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不能给予批准。3、任何想获得认可的人都必须根据部法规的要求,提交申请,并随带所要求的文件包括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加工或生产的食品的测试数据。4、当已获得认可的人(以后第5条中

16、称为认可特有人),想要改变部分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必须要对这种改变取得许可,这种情况下,上两条规定同样适用。5、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取消认可特有人已获得全部或部分认可。(1)按照已认可的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采取的加工或生产方法和卫生控制方法不再符合第2条款提及的部法规的标准的规定;2)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认可特有人便擅自改变了部分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3)在国外,按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生产或加工食品的认可特有人(第4条中指的是海外加工认可特有人),当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要求提交某报告时,不能提交了一份虚伪报告。4)当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认为有必要派官员到海外加工认可特有

17、人加工生产厂、办公室、仓库帐本或其它方面时,遭到拒绝、阻碍或回避;6、依照综合卫生控制加工过程上的食品生产或加工必须符合第7章第1款规定的方法,并且要遵守本法的条款规定及依据本法制定的任何其它法令的规定。7、任何想获得第1章所说的认可或获得第4条所说的许可改变的人,必须要缴付内阁令4)规定的一定的费用,因为考虑到重新审核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备注1) 内阁令的第1条第1 款2) 部法规的第4条3) 部法规的第42条和43条4) 内阁令的第1条第2 款第三章 设备和容器/包装设备和容器/包装的处理原则第8条 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任何设备和容器/包装必须干净卫生。禁止销售等有毒有害设备或容器/包装任何人都

18、不能销售、加工或进口任何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可能伤害人类健康的设备或容器/包装。禁止销售、加工、进口等规定的设备或容器/包装第9-2条依照第15条1-3款或第17条1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或特定的人加工了下列的设备或容器/包装;或者,对于食品加工区域的卫生控制点所需的特定设备或容器/包装或部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物品,如果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发现有任何销售或生产、进口或使用下列的设备或容器/包装,在听取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采取禁止措施。(1) 前一条中规定的设备或容器/包装;(2) 不符合下条第1款规定的设备或容器/包装;2、一旦执行前一条所说的条款规定,健康劳动和福利

19、部必须提前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达成协议。3、执行第1款规定时,应使用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第4条第3款中的“食品或添加剂”应理解为“设备或容器/包装”。设备或容器/包装的说明和标准的制定第10条 考虑到公众健康,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参照药物事务和食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设备、容器/包装或相关原材料的说明及加工方法标准。2、根据前一款的规定,如果以制定了说明或标准,任何人都不得违背既定说明来销售、加工或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活在商业上使用任何仪器、容器/包装。第4章 标签和广告标签标准的制定第11条 对于打算销售的食品或添加剂及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已制定了说明和标准的仪器、容器/包

20、装,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制定必要的标签标准。2、任何人都不能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或在商业中使用任何不符合根据上一条规定已建立的标签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备注1)部法规第5条中5-5的表3对错误标签的禁止等第12条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可能会伤害公众健康的方式错误的或扩大性的为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加贴标签或进行广告宣传。第4-2章 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第13条 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应该编纂日本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一书,此书应包含根据第7条1款规定制定的添加剂说明和标准,也应包含根据第11条宽的规定制定的添加剂的标准。第5章 检查产品检查和禁止销

21、售没标注证书的食品第14条 对于根据第7条1款或第10条1款的规定制定了规范以及已被内阁令1)指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任何人都不能销售、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或在商业行为中使用,除非他们已被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相关的地方长官或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任命的人依照内阁令1)中规定的分类检查过,并且要加贴部法规规定的标签以表明已经过了检查。2、任何想要申请前款所属的检查的人必须支付内阁令中规定的费用,因为考虑到检查需要一定的支出。3、前款所说的费用应该归为1)如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来检查,归为国库财政收入3);2)如由相应的地方长官来检查,应归为地方财政收入;3)如果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制定的人来检

22、查,应为个人收入。4、除了上面三条的规定,与检查有关的必要条款和当产品通过检查时要采取的措施,应当在内阁令中加以描述。4)5、对与检查的任何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号160号,1962),任何人都不能提出反对诉讼。1) 内阁令第12条1款2) 部法规第12条3) 部法规第14-4条4) 内阁令第12条2至4款检查规定第15条如果地方长官检查发现了内阁令1)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是属于下列所述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地方长官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发生,可以根据内阁令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命令已加工或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接受对这些食品、添加剂、仪器

23、或容器/包装的检查,检查可由地方长官或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指定的人来执行。(1) 第4条(2)或(3)款描述的食品或添加剂;(2) 不符合第7条1款制定的说明的食品或添加剂;(3) 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方法与第7条1款规定的标准不相符;(4) 第9条描述的仪器或容器/包装;(5) 与第10条1款规定的说明不相符的仪器或容器/包装。2、如果发现有人进口内阁令3)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是属于第一条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是第6条规定的任何食品,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发生,可以要求进口商接受检查,检查可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或是由健康劳动

24、和福利部指定的人来执行。3、如果发现有人进口内阁令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是怀疑属于第1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是对生产区环境和其它环境来说属于第6条规定的任何食品,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来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的发生,可以要求进口商接受检查,检查可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或是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指定的人来执行。4、任何人如果接受了上三条所说的检查要求,都不能销售、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或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除非已经过了检查并收到了检查结果的通知。注:接到了检查结果通知意思是接到的通知表明产品对食品卫生来说没问题。5、如果上条中所说的通

25、知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指定的人签署,还应由要求检查的地方长官或是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的官员来签署。6、任何人如果愿意申请第1至3条描述的检查,如果检查由地方长官或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的官员来执行,应当支付地方长官或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官员要求的适当费用,此费用数量应在内阁令中规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考虑到检查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如果检查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指定的人来执行,那么应当支付检查者要求的一定费用,但必须要经过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的同意,同样,此费用数量也应在内阁令中规定的范围之内。7、上一条的第3至5款的规定应当应用于第1至3款所描述的检查中。(备注)1) 内阁令中第1-3条的第1款2) 内阁令中第1-3条的

26、第2至4款3) 内阁令中第1-4条的第1款4) 内阁令中第15的第1款5) 内阁令中第13的第5款、第14条的第4款、第15条的第2款6) 内阁令中第1-4条的第2和3款进口告知第16条任何人如果想要进口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来销售或在商业中使用,在每次进口时都应当告知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这一点在部法规中1)有描述。(备注)1)部法规的第15条第16-2条像内阁令所讲的一样,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要求上条提到的进口商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来实行上条所说的进口告知。2、如果进口告知采用了上条所说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向告知人签发要求对所告知的食品、添加剂、

27、仪器或容器/包装检查(第15条第2、3款所描述)的通知,也可以签发第15条4款所说的检查结果的通知。3、上几条所说的命令通知或检查结果的通知如果根据计算机的文件数据作了保存,也被认为是已经送达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或是已被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签发。与命令有关的通知或是与结果有关的通知在保存之后如果已超过正常传送时间,也认为是已送达到告知人了。(备注)1) 内阁令的第16条2) 内阁令的第17条报告要求、现场检查、样品采集第17条根据健康中心法(法律号101号,1947)的规定,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任何地方长官或任何城市的市长(以后指的是已建立健康中心的城市)或任何特别行政区的区长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时,

28、都可以要求生意人或其他相关人出示必要的报告,要求相关的官方人员检查商业地点、办公室、仓库或其它地方,以便来检查打算销售或在商业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或检查商业设施、文件、书籍或其它物品,或要求这些官员在不浓缩样品的情况下采集必要检测数量范围之内的这些食品、添加剂、仪器、容器/包装的样品。2、如果上条所说的健康劳动和福利部,任何地方长官或任何建立健康中心的城市市长或任何特别行政区的区长要求相关官员进行现场检查或采集样品时,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地方长官或城市市长或特别行政区区长应当具有持证来表明身份的这种官员(备注)1) 部法规的第18条第1款2) 部法规的第18条的2款食品卫生检

29、查设备第18条:政府及每个地方都应当建立检查设施来执行第14条1款或第15条1至3款所说的检查(以后指“产品检查”)和执行与检测所采集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有关的行政工作。2、建立卫生中心的城市和特别行政区都应当建立检查设施来执行前条第一段执行与检测所采集的食品、添加剂、仪器或容器/包装有关的行政工作。3、每个县、建立卫生中心的城市和每个特别行政区建立的卫生检查设施要求将由内阁法令规定1)。(备注)1):内阁法令2条食品卫生检验员第19条:厚生省大臣、县知事、建有卫生中心的各市市长或每个特别行政区的市长将安排食品卫生检验员执行其范围内17章1段官方职责和进行食品卫生指导。2、按照内阁

30、法令1),地方官员、建有卫生中心的各市市长或每个特别行政区的市长将要求食品卫生检验员对每个商业设施进行指导。3、除前面三段规定外,食品卫生检验员的资格和与其有关的项目将由内阁法令规定 2)。(备注)1) 内阁法令3条2) 内阁法令4条5-2章、指定的实验室应用19-2条:接受14条1段或15条1-3段提出的任命,欲从事产品检验的人,须提出申请。集体没资格接受任命19-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接受14条1段或15条1-3段提出的任命:(1) 由于违反本法令被罚款或被判劳役或被处理,两年内罚款没交清或没完成劳役或未执行罚款和处罚。(2) 按照19-13条规定,许可证被取消的人,并且两年内未被

31、恢复。(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a)有(1)段情形的b)按19-10倍解雇的人,两年内没有恢复工作指定检验实验室资格19-4条:厚生省大臣将不指定任何人作为授权人,除非厚生省大臣认为申请14条1段或15条1-3段任务的人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公司,并且是按民法34条规定建立的(法规号:89,1989)(2)申请人拥有部令2)指定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施,从事产品检验的人具有部令2)规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这些人不能低于部令1)规定的数量(3)申请人与检验有关的管理符合部令3)标准(4)申请人具有从事检验要求的准确而流利的计算能力(5)申请人的执行机构或雇员或申请人从事1段外

32、的工作,所有这些都要保证产品检验的公正性备注1)部令18-5条1段2)部令18-5条2段3)部令186条企业检验设施的的通知19-5条:当被指定为14条1段或15条1-3段工作实验室时(以下简称“指定实验室”),如要更新或停止检验设施,或改变其地址,“指定实验室”要在计划执行两周前通知厚生省。工作规定19-6条:任何指定的实验室都要建立涉及产品检验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并得到厚生省批准。当指定实验室要改变工作规定也要得到厚生省批准。2、工作规定包括的内容见部令1)。3、当厚生省大臣确认按照1段批准的工作规定对保证产品公正检验不恰当时,厚生省大臣将要求指定的实验室修改工作规定。(备注

33、)1)部令18-8条2段中指或不再继续检验工作19-7条:除非得到厚生省大臣许可,任何指定实验室将中指或不再继续全部或部分检验工作。收入和支出商业报告19-8条:任何指定实验室都要准备每个商业年的收入和支出商业报告并在商业年结束后三个月内交厚生省。管理者任命19-9条:没有厚生省大臣的批准,从事产品检验的指定实验室的任何执行任命都是无效的。管理者等解除命令19-10条:当指定实验室的管理者或19-4条(2)段所说的人违反本法,按本法或建立的工作规定,厚生省大臣将要求指定的实验室解雇此管理者和本段所说的人。管理者和雇员的性质19-11条:任何从事产品检验实验室的所有管理者和雇员都是按本法从事公共

34、服务的雇员,刑法(法律号:45,1907)和其它刑事规定都适用于这些人。采取措施以符合要求的命令19-12条:当厚生省大臣认为指定实验室不符合19-4条(2)-(5)段要求时,厚生省大臣将要求这些实验室采取措施以符合要求。指定撤销和中止工作命令19-13条:如指定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厚生省大臣可以废除制定或一定时间内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产品检验工作。(1)实验室违反本章某个规定(2)实验室有19-3条(1)-(3)情形之一者(3)实验室不再符合19-4条1段(4)实验室未按19-6条1段批准的工作规定进行工作(5)实验室违反19-6条3段、19-10条或前条命令之一(6)实验室按14条1-5段

35、获得指定,但是通过不公平方式取得的记录19-14条:按部令1)规定,任何指定的实验室都要记录部令2)要求的项目并保存这些记录。(备注)1)部令18-12条2段2)部令18-12条1段公告等19-15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厚生省大臣将在官方公报KANPO上发布公告。(1)按14条1段或15条1-3段,厚生省大臣指定实验室(2)厚生省大臣受到19-5条规定情况的通知(3)厚生省大臣对19-7条的情况表示同意(4)按照19-13条,厚生省大臣废除指定实验室或停止检验工作的命令报告和现场检查要求19-16条:在本法范围内,厚生省大臣可以要求指定实验室提交其工作和计算的报告,或要求有关官员检查这些实验室的

36、办公室和设施,检查这些工作和记录情况或询问有关人员。2、17条2段规定适用于前条16章 商业食品卫生监督第19-17条:对于生产或加工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根据第6条规定指定的奶制品、添加剂或者其它在加工或生产过程中需要特殊卫生操作的,以及加工或生产内阁令1)中规定的食品或添加剂的生意人,都应当在每个加工厂指派一个独立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来控制生产或加工过程是在卫生状况下进行的。然而,对于获得第7-3条第1款所说的许可的加工厂或者生意人本身能胜任作为一个食品监督员的工厂来说,上面条款不适用。2然而,除了上面条款所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生意人在两个或更多的加工厂进行生产或加工,并且都需要上条所说的食品卫生监督

37、员,如果这些加工厂相邻,那么一个食品卫生监督员也可以同时监督所有工厂。3.为了防止违反本法及基于本法上的其他规章的规定,所有食品卫生监督员应该对所有从事生产或加工食品或添加剂职员加以监督。4.至少满足以下所说的一条要求的人才能胜任作为食品卫生监督员:1) 医生、牙医、药剂师或兽医师。2) 在根据学校教育法(法律号26号,1947)下建立的大学、根据大学法规(帝国法规号388号,1918)下建立的大学或学院法规(帝国法规号61号,1903)下建立的学院里修完所有课程的医学、牙医学、药物科学、兽医学、动物饲养、水产学或农业化学的毕业生。3) 在由健康劳动和福利部指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培训学校里修完指

38、定课程的人员。4) 毕业于根据学校教育法建立的高职学校或根据中学条例(帝国法令号36号,1943)下建立的中学的毕业生,或是根据部法2)规定,其学术成就等同于或超过上述所说的毕业生,但要在需要有食品卫生监督员(第一款规定)的食品或添加剂加工或生产行业中从事卫生控制工作至少三年以上,并且已完成了健康劳动或福利劳动部的指定的培训课程。5.对于满足上条第(4)款规定的人,只有在同种类型的加工或生产行业中从事卫生控制不少于三年,才能成为一名食品卫生监督员。6.如果第1条说的生意人已指派一名食品卫生监督员或已成为一名食品卫生监督员,此人必须在15天内向工厂所在地的地方长官通知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名字,或是其

39、本人成为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事实以及其它部法规3)规定的其他项目。当改变食品卫生监督员时同样适用本条。(备注)1) 内阁令第4-2条2) 部法规第19条3) 部法规第19-2条防止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的预防措施标准的制订第19-18条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可以制订必要的措施标准来预防在食品或添加剂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被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2、每个地方的长官可以制订与公众健康措施有关的必要标准,包括在工厂内外保持清洁不包括禽肉屠宰行业控制和禽肉检查法(法律号70号,1990)第2条第(5)款所说的禽类屠宰行业及消灭鼠类、昆虫等。3、如果制定了上两条所说的标准,任何人(不包括禽肉屠宰行业控制和禽肉检查法第6条所说

40、的禽类屠宰员)应当遵守既定标准。工厂标准的制订第20条每个地方的长官从公众健康的角度出发,对饭店行业和其它对公众健康有巨大影响的行业(不包括禽肉屠宰行业控制和禽肉检查法第2条(5)款所说的禽类屠宰行业)以及内阁令1)指定的行业制订必要的标准。(备注)1):政府内阁规则第五条贸易许可证第21条:任何人,要想开展前面条款中所述的贸易,遵照政府条例,必须从有关辖区的政府主管部门获取许可证。2:在上述段落的情况 任何政府辖区的主管人员,当收到许可申请时,当主管人员确定此贸易的每一个设施都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的标准,必须批准此贸易的许可证;可是如果这些人员开展的贸易属于第20条中指定以下方面,则政府主管人

41、员就不能批准如第一段中的许可证:(1) 由于违犯了本法律或本法律的判决而罚款或判劳役拘禁的人,及从罚款付清之日起不到2年的,或服刑完成不到2年的,或罚款和判刑无效不到2年的人。(2) 依照第22条到24条款的规定撤回许可证的人,及自撤消之日起不到2年的人。(3) 属于前述段落行为的一个企业的任何经理主管3:任何政府辖区的主管人员可以依据1节必要条件判定合格,作为一个有效条件不得少于四年。(参考)1):部长法令20和21条。注册商业者的继承21-2条、当这儿继承或合并包括依据前述1节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在法规中被称作注册商业者),继承者(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经过所有继承人同意他们之中一个被指定继承这些商业活动),或者合并后被保留或通过合并重新确立的企业法人将继承注册商业者。2、通过以上条款继承注册商业者的人员名单必须立即报告政府辖区的主管人员,并发文以证明。(参考)食品处理,等,撤消合格证,禁止或暂停商业活动22条、商业经营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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