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速公路广告牌 经营权转让 合同 ( 控制区 到期 ) 合同编号: 出让 方(甲方): 受让 方(乙方): 甲、乙双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 甲方位于 线 段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 牌 经营权转让乙方经营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合同标的位置、 广告牌形式及 规格 1、乙方租用甲方位于 线 段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牌,现场桩号(或位置) ; 2、广告牌形式: ;规格 ;面积 ; 3、广告牌版面材料为整洁铝合金板,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 广告照明外打灯(如果有)统一为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
2、灯间距为 2 米。 4、广告牌路政审批号: ;广告牌编号: ; 第二条 合同 经营 期限 广告牌合同经营期限: 二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广告牌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广告牌经营权。 第三条 合同经营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 1广告牌合同经营费总额计人民币 (大写): (¥: ) ;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经营费总金额 10即人民币(大写):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3支付方式 乙方应必须在以下日期内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户名称:
3、 户名: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 限公司 账号: 591902995010501 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 4、支付日期: 1、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支付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 人民币(大写): (¥: ) ; 2、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支付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 人民币(大写) : (¥: ) ; 3、 . 第四条 产权归属 1、 该广告牌 位于建筑控制区内 , 乙 方已与 土地 所有权人 签订 广告牌用地 租赁 协议 ,合同期经营内拥有该用地使用权 。 2、 乙方只拥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广告位经营权, 合同期满,
4、 本广告位 甲方将重新组织公开招商 。 第五 条 广告牌 安全 鉴定及维护 1、 合同经营期内, 本广告 牌架 (含基础) 由 乙 方 负责 进行 日常 维护,广告牌 日常维护 费用为 6300 元 /座(含本条第 2 款、第 3 款之规定), 具体 事项 为:广告 牌 架 及柱 体除锈防腐、刷漆及附属设施的加固、 版面 毁损修复 及更换 等 事宜 。 2、乙 方每年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广告牌 (含基础及架体) 安全检测及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将检测报告分别送 甲 方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根据福建省路政总队(闽高路政( 200533) 号)文件规定鉴定检测报告书应包括:检测单位的
5、资质证明、鉴定程序、仪器及评级标准、检测鉴定书、该广告设计图纸(复印为 A4)、现场照片等材料 。 3、 乙 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 ” 等相关险种,但仅限于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金额,因补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4、乙方在合同经营期 内,未按以上规定与要求做好广告牌维护及安全检测鉴定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进行招商。 第六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1 提供广告招商经营报批所需的证明性等文件资料。 1.2 监督并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交纳广告位合同经营费。 1.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广告牌所辖区域路
6、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提出整改要求传达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4 有义务协调、理顺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外产生不可预测但相关联事务。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 内的广告招商、申请报批、工商登记等工作。 2.2 在本合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本广告位所辖区域路政部门监督与管理。乙方在施工、设置、发布版面过程中,涉及交通安全或其他原因引起无法施工、发布版面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发布;设置、发布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所属路政部门现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路产。在施工、设置过程中对路产产生破坏的,应事先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
7、可施工。造成损坏或占用路产的,乙方须根据路政部门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2.3 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版面现场 的废弃物清理以及因施工、发布造成的原有设施(包括绿化、地貌)破坏的恢复。 2.4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规定与要求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内容广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广告内容。保证发布的版面内容经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件须报甲方及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存档。在广告位招商期内乙方可发布招商广告或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现象。 2.5 因乙方发布广告版面内容涉及知识产权而引发的侵权、诉讼等案件的,乙方对此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赔补偿责
8、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 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 2.6 乙方在施工、设置、发布版面过程中,乙方须负责雇佣工人人身安全并承担够买相关人身安全保险等各项费用,并对自身经营管理行为负完全的安全责任及对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赔(补)偿费用。 2.7 乙方对广告牌进行维修、维护时不得改变广告牌安全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版面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广告牌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高速公路行车眩光。(在高速公路建筑物上方设置广告牌的应装有防雷设施) 2.8 自行承担不可 抗力、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破坏(如盗窃等)造
9、成广告设施的损失;在台风来临前应加强对广告牌的检查,并将广告版面拆卸,并应对广告牌(架)采取加固措施。 喷绘版面未拆卸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座广告牌 5000 元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卸版面,所发生拆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台风登陆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广告牌进行巡视,对破损版面及时进行更换,发现广告牌架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予以修复。承担因未及时修复,而产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 2.9 甲方 开展 重大公益活动、 接收 行业检查或发现广告版面破损、影响交通安全、损坏高速公路形象的,乙方 须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广告牌维护、清 洁工作。 2.10 不得
10、在全省高速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擦边球”广告牌。 2.11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合同经营费。 2.12 应建立广告牌日常巡视管理制度并实施,并将巡视管理制度及维护方案报甲方备案。 2.13 乙方在须在广告牌版面右下角悬挂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号、广告牌管理编号及广告经营者名称和联系电话标识小牌。悬挂版面规格为 4 2,版面样本登陆甲方网站下载进行制作喷绘。乙方在 经营期限内未按照本要求制作、悬挂标识小牌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制作费用。 第七 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超过合同规定期限 5 个工作日
11、内仍拒不交纳合同经营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的广告位经营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5 个工作日以上的, 甲方视同乙方违约,有权拆卸版面,逾期 10 个工作日, 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收回广告牌经营权重新招商,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 乙方在全省高速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擦边球”广告 牌,侵害甲方经营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0.3%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
12、回广告位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双方未能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催告函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 5、合同生效后无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 解除合同,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年金额 50%的违约金 。 6、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 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
13、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方 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十日内,提供事故详细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将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应与该中止期相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费用。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都不负赔偿责任。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受
14、影响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 九 条 经营权期限顺延及收回 1、 若发生下述情况,经双方协商并签证确认,可以顺延乙方经营权期限: 1.1 本合同第 八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的。 1.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而导致乙方项目实施延误或受阻的。 1.3 乙方发出并经甲方同意暂停施工或暂停发布或要求减慢进度的。 2、 经营权期限顺延的,合同单价及总价不予调整。 3、 合同期内,因政府或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及其他原因造成广告牌须迁移或整改的,具备迁移条件的广告牌架, 乙 方负责广告牌架的迁移设置,由此所产生的迁移、设置费用由 乙 方支付 。 迁移期间,本合同
15、按实际 迁移并设置完成实际天数按照 1: 1 比例给予合同顺延;无法迁移的广告牌架,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本合同终止,已履行部分即为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按比 例 退还乙方已预付但未履行的 合同 经营费。 4、若甲方需要在乙方使用的广告位上发布政府公益广告,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实际版面制作的费用由甲方或公益广告发布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但顺延本合同期限,本合同顺延期限与公益广告发布期限相等。 第十 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在合同届满前 60 日内,对本合同内广告位进行新一轮公开招商并书面告知乙方,届时甲方将公开招商信息并组织相应招 商会。甲方根据信息公布响应情况,组织相应的公开竞价或价格谈判
16、。乙方在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有优先签约权。 2、若乙方未继续取得本广告位经营权,须在合同期满后五日内与取得该广告位经营权单位协商广告牌(含基础及其附属设施)有偿转让事宜,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内无法协商转让的,乙方须自行拆除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未按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甲方将视为乙方已放弃广告牌(含基础)其附属设施(含灯具、电缆)所有权,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3、以本合同确认的地址为双方之间往来函件的 送达地。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寄往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的,寄出 3 天后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4、乙方如需要路段管理
17、部门提供用于广告牌灯光的电源时,在路段管理部门条件许可下,另行签订广告牌供用电协议,并且其电费计量表必须安装在路段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电价统一按电业局核定的单价计算,并加收 10线耗费用。乙方用电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必须服从所在地监控中心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十一 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选择以下第 2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二 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 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签字: 联系人:梁锐 联系电话: 0591-87078293 联系地址:福州市金鸡山路 1#楼二层 法定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福 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