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存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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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存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调研报告调研目标:调查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工作中所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调研时间:2014年11月12日、11月27日调研对象: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分社、X分社调研陪同人员:联社合规风险部X经理报告内容:分四个部分:调研基础、出现问题、法律意见、其他建议报告时间:2014年12月3日报告人:X律师第一部分 调研基础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乡镇信用社存在部分逾期未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和如何追讨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经请示社领导,联社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即合规风险部的X经理在特定的时间里陪同律师对部分乡镇信

2、用社进行调研。经商量,我们确定和挑选了X乡方向的X信用社和X信用社,和X镇方向的X信用社,同时对城区X分社和X分社一起进行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通过事先电话联络告知我们的目的,到达信用社后,由主任亲自介绍情况,并对我们的询问和我们所想要了解的情况做解答。同时,对各个信用社里出现的问题做了口头分析和口头指导意见,并提出了初步相应的解决办法。调研时,我们不仅仅是关注信用社的逾期借款如何追讨的事情,同时也从信用社的工作状况、人员分配和工作业绩、工作环境等做了了解,除了逾期借款,还了解了信用社业务中其他和法律有关的系列问题。为便于资料整理,每次调研,我们均做了详细书面笔录。之后,我们及时对上述纸质

3、笔录进行整理成谈话记录,一共五份。(附在调查报告后)。我们在这五份谈话记录的基础上完成并向联社提供我们的调研报告,供联社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做参考意见来源。特别申明:1、这次调研,调研对象只包括上述五个网点,不能完全覆盖我们X县信用合作社。2、这次调研主要是围绕逾期借款所产生的法律事件,不对没有调查出现的问题发表意见。3、此次调查只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出发,就法律问题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仅对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联社下设网点具有约束力。第二部分 调研中出现的问题(一) 关于逾期未还借款方面,尚没有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主要出现在农户贷款,户数多,但每户金额小1、 联系不到借款人;2、 借款人有理由不还钱,

4、如真正的借款人不是本人(有签字是被真正的借款人骗去帮忙签字的)、当时政府承诺有补贴的、有违规借款中经办人收过好处;3、 借款到期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时效有争议;4、 有其他人没还所以本人也不肯还;5、 农村房屋没有房本,担心即便打官司胜诉也执行不了农村房屋;6、 借款人没有钱或者联系不到借款人,担心即便打官司也没用;7、 有居民因婚姻感情出现问题要离婚,不同意还;8、 如何送达系有效送达保证诉讼时效;9、 有少量未逾期,但借款用途发生变更;10、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借款人其他到期债权;11、债务人被刑事判决服刑。(二) 关于逾期未还借款,已经法院审结在执行阶段的主要出现在城市居民或个体工商户贷

5、款,户数少,但每户金额大1、 被执行人联系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没有房产所有权或有效权属证明;2、 被执行财产(办理过抵押)执行过程中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3、 被执行人声称如果执行财产,要炸掉信用社;4、 申请执行了,现在法院执行庭没有下文;5、 有少量判决了,但可能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执行。(三) 贷款过程出现的问题1、签字的抵押人是智障,当时没看出来后来才知道;2、申请信用贷款时提供的财产证明收到借款后即转移。(四)其他问题1、存款人死亡,其亲属如何取钱2、柜台工作人员办理汇款时钱多汇出,怎么办3、可否找讨债公司4、客户在网点工作时间发病昏倒(五)信用社的违规违纪贷款信用社领导或者工作人员

6、违规违纪操作产生的借款,有些现在连手续都找不到了,或者手续不全,或者找不到实际借款人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一)关于借款人的法定还款责任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内容,向信用社提出信用借款或者抵押借款的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款的法定义务。如借款人未按借款

7、借据上约定的时间还款,信用社可依据借款材料,包括进账单、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和提款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没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除有权要求履行外,并由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逾期利息损失和债权人主张债务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可以一并提出由债务人承担。 (二)关于法定诉讼时效及时效中断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寄存财务丢失、延付租金等情形除外。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信用社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到期

8、还款时间或者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开始计算。 对于信用社目前存有的逾期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向债务保证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形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几种情形。(1)

9、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主张债权的情形,有: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或者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如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当事人一方同

10、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义务人所作出的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书面承诺或者实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送达权利文书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如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权利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4)如债务人被刑事判决服刑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11、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信用社可通过债务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查询得知债务人的刑事判决服刑情形。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诉讼程序的其他选择(1)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179条、180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的一审终审,可以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同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该类特别程序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对信用社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借贷纠纷,信用社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12、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经法院受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信用社可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督促程序。如信用社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且诉讼文书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信用社可申请支付令。对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简单明确的纠纷,信用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法院受理审查十五日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或者十五日不给付,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类案件每件交100元受理费。上述两类诉讼程序选择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四

13、)关于存款人死亡,其亲属取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

14、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意见(【81】中综字第591号)“一”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五)汇款时工作人员出错汇多了,或者取款业务登记成存款业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15、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条则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六)有客户在营业网点发病昏倒或者死亡、甚至被偷被打劫的情况,银行是否要担责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

16、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四部分 其他建议1、对信用社违规违纪贷款,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议根据案件性质和经济损失大小,除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作案人是农信社员工的,一律开除,并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对信用或者抵押借款,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增加约定如到期不归还借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承担的内容;3、对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比如借款后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借款人找智障人签字抵押物品的,等,如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借款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处理;4、选择能联系和送达到的债务人,且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进行法院诉讼,确保债务有效执行。5、建议通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对接,通过地方组织有效督促借款人还款。6、建议积极和法院沟通,尽量最短时间审结案件和有效执行。7、有针对性的安排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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