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考试-镇江市知识产权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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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利代理实务,2011.7洪磊,代理实务考试的特点,考查法条和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能力2006年以来五次考试实务考题类型答复(2次)、无效+撰写(2次)、撰写(1次)以撰写为基础,新颖性、创造性为重点,单一性、支持、超范围等其他要求为辅考试特点以法条和审查指南为标准,与实际工作中的“实务”是有差别的,权利要求书的要求,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法26条4款)作为授权后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权的性质排他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1. 一种XX装置(方法),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

2、范围:A+B+C+D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A+B+C+D+E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A+B+C+D+F 或 A+B+C+D+E+F,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一般原则,当某项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时候,认为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即构成侵权。当某项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为:A、B、C、D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侵权A、B、C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不侵权等于或多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反之,不侵权一项权利要求的特征

3、越少,其保护范围越宽,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要求,(1) 一项权利要求应限定一项发明,两项以上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出现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 1. 一种通信装置及方法,(两个主题,保护范围不清楚,错误)(2) 一项权利要求一般用一个自然段表述,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 1. 一种通信装置,其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错误)(3) 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要求(续),(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在该权利要求中必须对式中所用符号作出明确定义。(5)权利要求不得有插图,也不得包括附图。(6)除非十分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得使

4、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要求,(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附图标记,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9)一般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商标,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撰写格式要求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主题名称加连接词(包括;由组成),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其特征在于.”或

5、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就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新的或者改进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的特征一起限定发明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一种XX装置,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E。前序部分:一种XX装置,包括A、B、C特征部分:D、E,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须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单一性要求,新颖性,专利法22条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的两个条件:不是现有技术;也没有在先申请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22条)。构成现有技术的三个条件:为公众所知:公开发表公开使用其他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绝对新颖性,09年10月1日前的老法采用混合新颖性(公开发表采用全世界标准;公开使用和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采用本国标准)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后申请)申请日以前,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先

7、提出的并且在申请日之后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前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中国申请任何人包括本人的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先提出申请日在先后公布或公告区别申请公布和授权公告,还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布的在先申请,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实质审查阶段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新颖性的判断原则,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相同单独对比将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技术内容单独地比较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的内容被现有技术的内容所披露,新颖性判断基本原则,现有

8、技术揭示的内容:a+b+c+d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a+b+c+d 无a+b+c+e 有a+b+c+d+e 有a+b+c 无/有(开放式/封闭式),创造性,专利法22条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排除了抵触申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显著的进步产生有益效果实用新型仅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审查原则和基准,组合对比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发明进行评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

9、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首先考虑相同或相近领域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划界判断对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是否给出启示(Suggestion)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权利要求方案为:A+B+C+D对比文件1披露的方案:A+B;对比文件2披露的方案:C+D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条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

10、足以构成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单一性:一发明一申请,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判断基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些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必须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也就是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格式:引用部分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也可以用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进

11、行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格式,1. 一种柱挂式广告板,其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A (对前序部分作进一步的限定)3.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D (对特征部分作进一步的限定)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增加技术特征部分作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形式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

12、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择一方式,1. 一种便携式牙刷,其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A(仅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3.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D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既引用了权利要求1,又引用了权利要求2,两者之间要用“或” ,表示择一方式)3.一种如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D (两者之间用“和” ,错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4.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了多

13、项从属权利求3,错误)4.一种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单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多项从属权利求3,正确)5.一种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便携式牙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间接引用多项从属权利求3,错误),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抽油烟机,包括 A、B、C,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D、E(独立权利要求)2、一种抽油烟机,包括A、B、C,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D、F(独立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S(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撰写

14、实例 筷子,现有技术的缺陷:筷子头比较光滑,特别是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不容易夹住食物方案1.设平行于纵轴的线条状增摩部件方案2.设垂直于纵轴的线条状增摩部件方案3.设倾斜于纵轴的线条状增摩部件线条状部件相互间隔0.81.2mm之间,最好1.0mm。两条间的凹槽深0.30.6mm,最好0.45mm。方案4.设凸起于筷子头上。两凸起间隔0.81.2mm之间,最好1.0mm。凸起高度0.30.6mm,最好0.45mm。,筷子,筷子(参考权利要求书),1.一种筷子,包括筷子头,其特征在于,筷子头上设置有增摩部件。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筷子,其特征在于,该增摩部件为线条状。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筷子,其

15、特征在于,该增摩部件为凸起状。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筷子,其特征在于,该线条状增摩部件平行于筷子的纵轴。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筷子,其特征在于,该线条状增摩部件垂直于筷子的纵轴。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筷子,其特征在于,该线条状增摩部件倾斜于筷子的纵轴。,新颖性的问题,假定审查员检索到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在筷子头上带有凸起的筷子,上述权利要求是否具备的新颖性?,申请文件的修改,申请过程中,文件的修改分为主动修改被动修改,修改的时机,主动修改(细则51条)发明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 在收到实审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被动修改-应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要求,法33条:

1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始范围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内容不属于原始记载范围,PCT外文文本除外,答复时不被接受的修改,答复审查意见时,即便满足33条,也不被接受的情况: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 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

17、,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 4.主动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出现上述情况,认为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予接受。,2006年代理实务考题分析,1. 一种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11)和突起物(15),所述挂钩本体(11)具有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17、18)上部

18、的弯曲部(20),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19),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12)相连接的连接端(13),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设有突起物(15),该挂钩挂在横杆(10)上时,所述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从属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15)。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10)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该突起物

19、呈山脊状。,说明书,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稳固地吊挂在横杆上的挂钩。 背景技术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利用衣架来晾晒物品。具体来说,将需要晾晒的物品吊挂在衣架的衣架本体上,再将与衣架本体连接的挂钩挂在横杆上进行晾晒。但是传统的挂钩挂在横杆上时,由于挂钩与横杆之间的接触为点接触,缺乏固定力或固定力较小,挂钩在横杆上容易产生滑动和扭动,风大时甚至有可能从横杆上脱落下来。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体实施方式,图1和图2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一实施例。如图1(a)所示,整个衣架由挂钩本体11和衣架本体12组成,其中挂钩本体11采用弯曲的棒状弹性材料制成。挂钩本

20、体11具有相对平行的两个夹持部17、18以及连接两个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20。夹持部17具有自由端19;夹持部18具有连接端13,以可转动方式装配在衣架本体12上。夹持部17、18的相向内侧设有四个突起物15。如图1(b)所示,突起物15呈半圆柱状。如图2(a)所示,每个夹持部上的一对突起物15之间的间隔小于横杆10的外径。使用时,使横杆10进入横杆插入口14,对衣架施加向下的拉力,通过横杆10对夹持部17、18的挤压。使挂钩本体11产生弹性变形,从而将横杆10夹持在四个突起物15之间。挂钩本体11产生的弹性夹持力使突起物15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形成了如图1(b)所示的与横杆10轴线相

21、平行的支撑线16。这种线接触结构增强了挂钩本体11在横杆10上的固定性能,使之不容易在横杆上产生滑动和扭动。,第二、三种实施例,图3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二种实施例。如图3(b)所示,该实施例与第一种实施例在结构上的区别仅在于,突起物15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11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加宽的突起物可以带来更好的夹持效果。这样挂钩本体不需要采用较粗的材料就能获得更好的固定性能。图4至图6示出了本发明挂钩的第三种实施例。如图4所示,整个衣架由挂钩本体21和衣架本体22组成,挂钩本体21采用弯曲的板状弹性材料制成,具有彼此相对的夹持部30、31以及连接两个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27,夹持部30具有自

22、由端28。夹持部30、31的相向内侧形成有山脊形状的突起物23、24、25、26,突起物23-26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弯曲部27沿横杆10横向的宽度。如图5所示,夹持部30上的两个突起物23、24之间的连接部分以及夹持部31上的两个突起物25、26之间的连接部分均呈V形凹陷。当横杆10被夹持在突起物23-26之间时,V形凹陷部分不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接触。因此突起物23-26均与横杆10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弯曲部27上设有远离横杆10的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第三实施例,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采用这种结构,当横杆10被夹持在夹持部30、31之间时,迂回部29会产生较大

23、的变形,形成较大的弹性夹持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挂钩本体在横杆10上的固定性能。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对其作出种种变化。例如,在上述实施例中,挂钩本体与衣架本体是相互独立的部件,通过组装形成完整的衣架。显然,本发明所述的挂钩本体也可与衣架本体一体形成完整的衣架。另外,第三种实施例中所述的迂回部也适用于其他实施方式;第二种实施例中所采用的突起物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方案。,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第一次审查意见正文,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

24、横杆上的挂钩,参见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2,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二、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2可清楚地看到其挂钩内侧有左右两个凸部2与左右两个突片3,分别设在两边相对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

25、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一通正文,2.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其挂钩上设置的凸部沿着横杆轴向方向有一定宽度,由图2可知该凸部具有弧形外表面,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该凸部弧形外表面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且平行于横杆轴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三、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整体上要求保护一种挂在横杆上的具有山脊状突起物的挂钩,该挂钩上的突起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上的突起物在形状上有所区别。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种区别

26、特征,见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1所示的衣架,该衣架具有相当于本申请挂钩的加紧部21,加紧部21具有两个夹臂和位于夹臂圆弧形部分边沿的四个突棱,这些突棱的形状即为本申请的山脊形状,当挂钩挂在更大直径的横杆上时,除了夹臂圆弧形部分的四个突棱外,夹臂的其余,一通正文(续),部分不会与横杆接触,此时,横杆被四个具有山脊形状的突棱夹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山脊形状突起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挂钩上以夹持横杆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挂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应当对本通知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

27、提交修改文本,则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比文件,答复思路,审查员是否驳回了所有的权利要求,并分别给出审查意见若有未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可以考虑将其附加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若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驳回,分析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正确,比如:对比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有理解错误的地方可以争辩以上都不成立,说明书中是否有未被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技术内容可以加入,一通分析,审查员驳回了所有的权利要求1-4,理由分别是:相对于D1,权1-3无新颖性;相对于D1和D2,权4无创造性除了具体的技术内容,题目中没有对比文件的其他信息,默认其是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创造性通过比对,权利要求1

28、-3的技术特征全部被D1所公开,无新颖性;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被D2所公开,无创造性。审查员意见正确,未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二实施例中:“突起物15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11沿横杆10轴向的宽度。加宽的突起物可以带来更好的夹持效果。这样挂钩本体不需要采用较粗的材料就能获得更好的固定性能。”第三实施例中:“突起物23-26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弯曲部27沿横杆10横向的宽度。”“弯曲部27上设有远离横杆10的迂回部29,该迂回部29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加宽作为新的区别技术特征,从D1、D2来看,第一实施例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创造性,无法保护第二、三实施例共

29、同具有的技术特征:突起物沿横杆轴向的宽度大于挂钩本体沿横杆轴向的宽度该特征未被D1、D2揭示,具有新颖性第三实施例中“迂回部”是否可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加宽的技术效果,一方面,在本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的突起物与横杆外周面的接触长度增加了,可以更好地阻止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的移动,并且较宽的突起物也进一步阻止挂钩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动; 另一方面,在突起物宽度相同的情况下,即两种挂钩在横杆上都具有同样的固定力的情况下,本发明挂钩本体骨架尺寸比较小,可以节省空间、减轻重量、降低成本。,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在保证挂钩具有必要固定力的情况下减少挂钩所占空间、重

30、量和耗材。 D1和D2未给出利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具有挂钩本体和突起物,所述挂钩本体具有两个夹持部以及连接所述夹持部上部的弯曲部,其中一个夹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个夹持部具有与衣架本体相连接的连接端,突起物设置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该挂钩挂在横杆上时,所述突起物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相接触,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所述挂钩本体宽的宽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夹持部的相向内侧各设有两个突起物。根据权利要求1

3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在与横杆轴线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与横杆外圆周表面形成线接触。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该突起物呈山脊状。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上设有一个迂回部,该迂回部的曲率半径小于弯曲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径。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每个夹持部上的两个突起物之间的连接部分呈V形凹陷。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其特征在于:该挂钩整体上为弯曲的板状结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实施细则64条第2款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法22条、23条)公开不充

32、分导致不可实施(法26条2款)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法26条3款)权利要求不清楚(法26条4款)修改超范围(法33条)不符合发明创造的定义(法2条)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法9条)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1条2款)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法5条、25条),举证期限和补充理由和证据,自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新的理由和证据;可以对原有的理由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证据;可以提交外文证据的译文超出一个月:只能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提供补充证据;或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公证书、原件等证据,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修改原则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改变

33、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修改方式,在满足修改原则前提下,具体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删除是指: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无从属关系但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作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删除是指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案,修改方式举例,原权利要求1.一种xx,包括A、B,其特征在于:C。(A+B+C)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A+B+C+D)

34、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A+B+C+E)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A+B+C+D+F或A+B+C+E+F),新权利要求,1.一种xx,包括A、B,其特征在于:C、D。( A+B+C+D)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A+B+C+D+E)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A+B+C+D+F或A+B+C+D+E+F),实际的修改方式,新权1删除原权1,原权2为新权1新权2合并原权2和权3新权3合并原权2和权4,修改方式的限制,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

35、以采用合并方式: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证据;3.针对复审委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和证据,2007年考题(包装体),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

36、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对比文件的有效性,对比文件1优先权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PE文献),可以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参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对比文件2申请日之前公开,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提交日超出举证期限,不考虑,对比文件的影响和权利要求缺陷,对比文件1单独影响权1的新颖性,不影响权2、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单独影响权1

37、的新颖性,不影响权2、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答题思路,仅将原权2提升为权1,可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但不能克服细则20条的缺陷。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可以既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又能克服细则20条的缺陷。,修改权利要求书,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38、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意见陈述要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

39、审查。(首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简要说明),意见陈述要点(续),1. 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克服了细则20条的缺陷),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 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首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

40、000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确认对比文件1的效力)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2000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请求核实优先权)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也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包括有外包装塑料袋和透气性内包装袋的防蛀干燥药袋。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防蛀干燥

41、药袋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由此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相对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 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记载了包括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的复合包装体。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复合包装体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42、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新颖性。(阐述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

43、挥发物质效力减退,通过带状部件还可以很方便地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解决了包装体使用不便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在有效防止挥发性物质效力减退的前提下,还带来了使用方便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阐述创造性),对比文件3不予考虑,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

44、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根据三个对比文件撰写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透气性包装层,置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外部的不透气性包装层,该包装体整体不透气,其特征在于,该包装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的撕开部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由带状或绳状部件构成。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与不透气性包装层粘接在一起。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或外表面。

45、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其两端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其两端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8、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不透气性包装层和透气性包装层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9、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

46、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包括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和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不透气性部分。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粘接在所述透气性包装层的透气性部分上。,权利要求书(续),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和所述不透气性部分整体或分体形成。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部分通过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形成。 13、一种包装体长带,由多个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通过各连接部连接而成,各包装体上的撕开部件形成一连续的撕开部件,所述连续的撕开部件具有一空余端头。14、一种供给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

47、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的方法,包括下述工序:(1)将权利要求13所述包装体长带中的所述空余端头缠绕在牵拉装置上;(2)沿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连续撕开部件,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3)沿所述连接部将包装体长带依次切断成各包装体;(4)将各包装体逐个供给到规定场所。15、一种供给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的系统,包括:用于将权利要求13所述包装体长带中的连续撕开部件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的旋转辊组;用于将所述包装体长带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包装体长带切断成多个包装体牵拉剪切机;用于将切断后的各包装体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的滑槽,其中,所述旋转辊组设置在牵拉剪切机的斜上方。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辊组具有两个从动旋转辊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合案申请的理由,可以将独立权利要求1、1315合案申请的理由简述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1315中均包含有“撕开部件”这一体现发现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这四项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所以,这四项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将它们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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