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
2、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
3、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
4、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
5、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四、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纵观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大致可以分为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等不同方式。笔者认为不同的保护模式适用范围不同,保护效果亦有较大区别,下面将分析不同保护模式各自的优缺点。1. 著作权保护模式(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 第一、自动保护,自愿登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
6、软件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便捷的。另外以自愿登记为原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以来,登记的程序也更为简单、快捷。2008年我国计算机著作权登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年登记量是2006、2007两年登记量的总和,全年软件登记总量为49087件,同比增长 91.25%。其中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量47398件,占软件登记总量的96.56,同比增长93.3%,充分说明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主流地位。第二、促进科技进步: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软件不被他们复制,而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总体设计。因此其他开发者能够研究、利用、借鉴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并利用其思想
7、、算法等创作新软件,推动软件的整体发展。(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弊端 第一、保护程度低。版权法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对软件来说是不充分的。从软件的外观上看,可以将软件视为普通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但从实用性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能够与硬件结合实现某种特定的功能,这使得软件当中包含了相当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因素。由于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这实际上抹杀了软件的核心价值。 第二、传统版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利于软件的发展。软件版权保护中存在着不利于软件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发表权”与“修改权”这两项权利上。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商业软件其计算机程序当中的源代码不必公开就可享受版权
8、保护,而源代码对于软件技术的进步和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修改的权利。软件合法用户虽然享有一定的修改权,但也仅限于为自己使用的需要而修改,并且不能把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因此对软件的进一步完善只是软件权利人的特权,其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即使发现了该软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也不能公开发表自己已经修改后的更加完善的软件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沟通,加大了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版权保护只阻止了复制,并不能保护软件非法使用。事实上,权利人关心软件的复制也是为了阻止未经授权的软件的使用
9、,软件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权。软件只有在使用时才能体现软件的工具性价值,而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是通过软件的使用来实现。如果只禁止非法复制,而不禁止非法使用,那么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2. 专利权保护手段(1)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优势第一、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软件的总体设计,又称为数据结构。计算机版权保护占优势地位,但计算机软件毕竟不是文学作品,它具有工具性价值,运行它能够实现技术性的效果。专利可以保护软件的创意,并且保护由这个创意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第二、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其他的相同发明不再受保护,甚至不能使用,这对强调保护
10、计算机软件思想即软件构思技巧、技术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专利保护能够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专利法要求专利人公开其智力成果,可以让公众能方便地借鉴和创新,避免软件重复开发给社会带来的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避免权利人为保密而花费的大量精力和费用。第四、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利润回报。(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弊端 虽然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其可行性,但是专利法对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标准。专利保护的弊端:第一、审查难度大,审查周期较长。首先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软件必须是“首创的”才会具有新颖性,这对大多数软件而言难以达到。每年软件生产数量巨大,如
11、果大部分申请专利,将会增加审查的难度和审查周期,往往会达到两年以上。也许专利申请还没审结,其软件的畅销期已经过去。第二、专利的公开性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背离。依专利法,专利申请被受理后,要进行早期公开,计算机程序方便模仿和复制,并且发现侵权也比较困难,因此和其它技术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软件专利权。3.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1)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和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权利人申请专利是为了防止日后他人也有同样的发明,但是自己没有申请专利,就会被后发明者在申请专利上占先。如果企业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
12、,那么就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可见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在于:第一、秘密性。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往往只有软件的开发者才有,保密性强。第二、便于维权。因为知晓商业秘密的范围较小,往往是公司的高层员工或,合作伙伴。因此在打击侵权方面,商业秘密也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没有的优势。第三、时间上的无限性。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足够不被公众知晓,就可以一直享有该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保护的弊端第一、成本较大,需要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泄密。软件的知情者包括软件的开发人员、使用者和知情的其他人等,软件所有人为了保守商业秘密,需要与每一位知情者签订保密协议,给付高额费用以阻止其泄密或
13、跳槽。第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4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综合保护比较研究尽管我们已经对计算机软件的三种保护方式进行了论述,但是在确定哪一种方式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更为适当时,应当对三种方式进行综合比较分析。(1)从保护期限上分析专利法保护的时间最短,著作权法保护的时间较专利法保护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无限期地享有权利。(2)从保护内容上分析专利权保护的内容最窄,仅保护计算机程序与其他要素、设备共同结合而成的技术方案。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较专利权保护为宽,既可以保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保
14、护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最宽,既可以保护计算机程序,也可以保护文档,还可以保护不受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的算法、流程、计划等智力活动的方法。(3)从独占性上分析专利权保护具有最强的独占性,任何人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方法或制造专利产品。而著作权法则具有较专利权弱但较商业秘密强的独占性,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复制、抄袭自己的软件,即使在他人侵权后,也不妨碍其对此后的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而商业秘密则一旦被泄露出去,无论权利人是否追究了侵权人的责任,都会导致商业秘密不复存在的可能,使其可能无法追究此后使用其商业秘密人的责任。(4)从创造性上分析专利权保护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首创性”,
15、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和“申请在先的原则”。著作权保护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 通过上面的综合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从总体上讲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相对于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来讲有优势,但如果从某个局部上看,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也具有著作权保护所不具备的优点。因此,如何有效发挥各种保护的优势,以使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就是权利人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五、结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学界的一个年轻的话题,与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及一个主权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同的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时会表现出不同的无奈。笔者认为应该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功效,并针对计算机软件不同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综合考虑其保护成本、保护效果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应该站在人权的高度结合社会科技发展背景,不断丰富其内涵。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知识产权在实践领域里的重要对象,应该力求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同时接受知识产权理论的指导,从而更好的完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