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沐川县 利店 镇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 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
3、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 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的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5、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6、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
7、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 0.1 公顷以下的零星采伐由乡镇核发许可证
8、) 责任主体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林业站、水务站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
9、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 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
10、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 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11、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不按区域航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登记或者不按限定区域航行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12、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13、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14、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
15、、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16、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
17、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进行处 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 玩 忽
18、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责
19、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 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
20、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
21、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 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22、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 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23、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 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警示标志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24、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
25、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6、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 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7、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 或者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28、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
29、受损害的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30、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
31、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32、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33、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 (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34、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35、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3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 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9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