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文件汇编2 - 养老保险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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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文件汇编(二)养老保险2日期:2008-09-26 13:02:44 点击数:7723【字号 大 中 小】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地区1993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年)视同缴费指数每满1年记帐额全国33710.633887.7全省532711402.8广州平均63421.1911670.0市区64001.2011685.3花都市51230.9621349.0增城市54401.0211432.5番禺市69531.3051830.9从化县41140.7721083.3深圳平均81441.5292144.6市区83351.5652194.8宝安区5

2、7891.0871524.4龙岗区85341.6022247.2珠海平均73991.3891948.4市区76761.4412021.3斗门县57891.0871524.4汕头平均43710.8211151.0市区48400.9091274.5潮阳市29330.551772.3澄海县30350.570799.2南澳县31810.597837.6佛山平均69481.3041829.6市区73401.3781932.8南海市70121.3161846.5顺德市72391.3591906.2三水市59121.1101556.8高明县49750.9341310.1韶关平均44510.8361172.1

3、市区50390.9461326.9仁化县40930.7681077.8南雄县36920.693972.2始兴县35070.658923.5翁源县36940.693972.7新丰县36750.690967.7曲江县39880.7491050.2乳源县41080.7711081.8乐昌县39820.7481048.6河源平均27250.512717.6市区32700.614861.1和平县24040.451633.0龙川县23640.444622.5紫金县26570.499699.7连平县28490.535750.2东源县29570.555778.7梅州平均33990.638895.1市区3885

4、0.7291023.0梅县36070.677949.8蕉岭县36610.687964.0大埔县30800.578811.1丰顺县29300.550771.6五华县33060.621870.6兴宁县31830.598838.2平远县32230.605848.7惠州平均51190.9611348.0市区58631.1011543.9惠东县48520.9111277.7博罗县41010.7701079.9惠阳县51880.9741366.2龙门县33900.636892.6汕尾平均31120.584819.5市区36690.689966.2海丰县31350.589825.5陆河县31880.5988

5、39.5陆丰县27420.515722.0东莞62281.1691640.0中山67281.2631771.7江门平均51310.9631351.1市区57301.0761508.9新会市56771.0661494.9台山市49630.9321306.9开平市40480.7601066.0鹤山市49720.9331309.3恩平县45940.8621209.7阳江平均36140.678951.7市区37480.704987.0阳东县31880.598839.5阳西县31640.594833.2阳春县37200.7701079.9龙门县33900.698979.6湛江平均39520.742104

6、0.7市区48230.9051270.0廉江市30340.570798.9吴川市32210.605848.2徐闻市34520.648909.0海康县31040.583817.4遂溪县38660.7261018.0茂名平均37920.712998.5市区54771.0281442.3高州市33380.627879.0信昌县32530.611856.6电白县26400.496695.2化州县28640.538754.2肇庆平均40520.7611067.0市区50140.9411320.3高要市41000.7701079.6四会市30550.573804.5广宁县34070.640897.2德庆县

7、35550.667936.1封开县33840.635891.1怀集县32290.606850.3云浮市48070.9021265.8罗定市39270.7371034.1郁南县35110.659924.5新兴县38600.7251016.4清远平均38620.7251017.0市区39600.7431042.8清新县37550.705988.8英德县42170.7921110.5佛冈县37190.698979.3连山县38220.7171006.4连南县33650.632886.1连县35970.675947.2阳山县36120.678951.1潮州平均32060.602844.2市区34010

8、.638895.6饶平县28840.541759.4潮安县31120.584819.5揭阳平均29090.546766.0市区32520.610856.3普宁市35110.659924.5揭东县27430.515722.3惠来县23200.436610.9揭西县24080.452634.1省直70681.3271861.2省农垦32470.610855.0附注:1现云浮市区、云安县采用本表原云浮市标准;2资料来源:1994国家统计年鉴、1994年广东省统计年鉴、1994年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48号)各县

9、(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从2007年1月起,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鉴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缴费基数下限作如下确定:从2007年1月起,凡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

1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此类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提高10%,计划用5年时间过渡,最迟在2011年7月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上述办法确定。二、相关参数的确定考虑到我市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确定如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梅市府20041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

11、%,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在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中,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统一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3元,视同缴费指数统一为0.638,1993年底前视同帐户建帐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满一年记帐额为895.1元。、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原计发办法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中的临界指数统一确定为“1”。三、有关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调整、测试工作,确保2007年1月起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从2006年7月

12、起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并补发适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粤府200696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精神执行,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

13、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的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

14、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不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大力发展企业补发养老保险,同时发

15、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前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

16、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存额一次支付

17、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和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18、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在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

19、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 称决定)已翻印你们。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的进展,有关制度已基本 建立,但是,与决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贯彻决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职工养老 保 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对我 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通知如下: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 积极 做好扩大

21、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逐步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社会养 老保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 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 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 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 责任。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准备。一是加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 发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先实行市级统筹。二是提高省、市

22、两级的调剂能力。各市、县(区) 交省、市的调剂金,逐年逐步调整,到2000年过渡到分别向省、市交3%。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要研究完善调剂办法,规范调剂金的收缴和调剂行为。三、严格控制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 的 20%。确需超过20%的市县须报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 门备案。四、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1 %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

23、例的提高相应下 降,最终降至3%。五、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本通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法定 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 休后 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 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仍按原办法不 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

24、算方法和年度调整方法与原附加养老金相同,但缴费年度计算到本通知实 施时截止。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实施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 ,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六、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金水平进行结构 调整:基础养老金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原附加养老金改称过渡性养老金, 年度调整方法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减少的差额作为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七、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 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过去各地已经规定的离退

25、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补贴,经过清理后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本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自有资金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年效益自主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要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含单位划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包括本 人基本信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累计利息。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

26、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 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后,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199823号 1998年6月8日市府直属各单位,中

27、央、省属驻梅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l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通知如下:一、为使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从今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年度),对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省政府通知精神作适当调整。二、全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今年7月起由l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今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7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下降,最终降至3%

28、。三、要致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按月按规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严重拖欠或有意抗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申请法院执行外,由社会保险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调离或免去其主要领导职务。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即各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向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各系统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负责。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以下责任:确保本单位和属下单位以及所有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所在地开展的各项社会保险,参加率达100,并按时足

29、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交率达100。 五、工商、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要切实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工商部门颁发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时和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或撤销事业单位时,要抄送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在年度审验换发执照时,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暂缓办理换发手续。财政、税务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列为当时财务税收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破产、兼并、转让、承包等要清偿所欠保险费,才能批准给予办理。 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权对迟迟不参保或拒不参保以及欠缴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管理。对一些严重欠缴或抗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会同人民法院进行强制

30、收缴。任何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服从检查管理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 七、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省、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梅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办法(梅市府199360号)执行。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工作是深化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社会保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

31、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 1993年6月7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各部门行动,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反映。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32、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33、。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和个人养老专户积累的需要,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4、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定额计征),分别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专户。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开具的托收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代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九条

35、 当单位终止并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通知终止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费须首先清偿。第三章 享受养老保险条件 第十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四

36、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一)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35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二)附加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

37、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四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

38、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及军队的驻市、县单位由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区)调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省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转移办法,由省社会保险

39、事业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有关规定,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营运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至5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多少提出,并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管

40、理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向社会保险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用及管理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季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由各市分别核算。 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地按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上缴调剂金,其中1交市,1交省,用于对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或注销企业营业执

41、照时和事业单位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或撤销事业单位时,要抄送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增缴应缴额0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由社会保险事业局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强制扣缴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偷漏、拖欠养老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动,单位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管理局有权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稽查。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

42、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和职工个人专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事业局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并按冒领金额处以20%的罚款。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

43、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经费困难或经办其他事业的;(二)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违反基金营运制度,抽调基金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费的;(四)侵占社会保险管理局房屋、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五)对拒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抵制侵占社会保险基金及资产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二)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三)随意减免或增加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四)随意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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