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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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国资中心拟定了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16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7月17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请销假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和考勤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考勤、休假凭证的保管和汇总,并定期向经理办公会汇报考勤情况。第四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各项薪酬及奖励的计算依据。第二章 工

2、作时间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办法。每周为五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八小时,周六、周日公休。第六条 根据我区统一规定,按不同季节调整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出勤管理第七条 上下班实行考勤登记管理办法。办公室设置一名专职考勤管理员,负责汇总各部门考勤情况、保存请销假凭证单据等工作;各部门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记录、每周一向办公室考勤管理员汇报考勤情况、每月25日报送当月考勤表(见附表1)及请销假手续等工作。第八条 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如实记录部门考勤情况,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考勤记录要准确、清楚、规范。第九条 超过规定的上

3、班时间未到岗的记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的记早退,每月统计,并做如下处理:一、当月迟到/早退一次,对当事人予以批评,并按5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二、当月迟到/早退两次,对当事人予以部门内通报批评,并按5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三、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经理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并按100元/次从工资中扣除。第十条 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视为旷工,每月统计,并做以下处理:一、按200元/天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二、对旷工屡教不改,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者,或全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者,按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开除处理。第四章 假期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休假的种

4、类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假)等。第十二条 连续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和年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第十三条 员工休年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视同于正常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有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按50元/天从工资中扣除;一次性连续请假五天以上(含五天)以及当年累计请假超过十天(含十天),再请事假的,则先抵用年假;年假天数抵完后,按50元/天从工资中扣除。第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上班应当请病假,并提交本人医疗机构出具的

5、病假证明。第十六条 按法律规定批准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男女,增加奖励假7天,享受晚婚假10天。对方在外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给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十七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员工自幼的抚养人现仍由员工本人供养者死亡时给假3天。员工夫妻双方的祖父母死亡时,给假2天,不奔丧者不给假。第十八条 产假、节育假一、产假:女员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15天;24周岁以后初育员工,增加奖励假30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二、办公室接到员工怀孕通知的下一月起

6、不安排其值班,哺乳期结束后恢复值班。三、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四、哺乳时间:员工孕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每日享有哺乳时间2小时,上午1小时,下午1小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也可集中安排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五、护理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至7天。六、节育、绝育假:女员工做节育,可休假3天。在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做绝育手术,住院和休息时间为7天。本公司的男员工,凡其配偶做绝育手术,住院期间护理确有困难的,凭女方单位证明,给照顾假7天。男员工做结扎手术的,给奖励假

7、7天。七、育龄女员工由于避孕失败,做人工流产者,可按计划生育假对待,但每年只限一次;如发生第二次人工流产者,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者,按计划生育对待。非婚流产或生育,按事假处理。第十九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实习期满的正式员工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可于每年7月10日至9月10日期间休年假。由各部门经理依据工作情况进行预先安排,报办公室汇总,经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统筹协调后执行。年假一般在当年度内使用,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的员工,9月10日后由办公室统计后报总经理,进

8、行相应的年假延长和补假措施。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经医院诊断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要明确责任方或非责任方。工伤治愈上班后,确属赴医院复查的持医生证明,仍按工伤假处理。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执行逐级审批办法。一、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二、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三、员工因事出京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二条

9、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销假(出京)审批单(见附表2),注明请假种类、理由、起止时间等,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递交部门考勤员。第二十三条 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有关假,均需将有关手续、证明递交部门考勤员备案。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应在休假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示批准,并于上班后及时补齐手续,禁止事后请假、不请假脱岗等行为。第二十五条 员工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并报办公室以恢复有关待遇。不能按时上班时,需办理续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以及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将按旷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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