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2015年11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七)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八)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九)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十)食
2、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十一)食品安全承诺书;(十二)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3. 部门职责:质检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4. 工作流程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
3、存冷库中。4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43 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
4、,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4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1) 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45 存储冷库管理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3)
5、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46 进库管理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
6、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4.7 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48 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4.9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
7、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5) 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
8、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2013年11月10日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一) 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
9、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二) 质检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三) 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2、 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
10、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1、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3、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三、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肉类产品名称、规
12、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2013年11月10日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2. 召回产品范围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2.
13、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2.3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3.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3.1 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3.2 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3.3 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3.4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
14、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4. 产品召回管理: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召回程序:4.1 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4.2 信息确认:4.2.1 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
15、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4.2.2 食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4.3 实施召回:4.3.1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
16、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4.3.3 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2)通知销售者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6)召回的预
17、期效果;(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4.3.4 销售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逐步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质检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4.3.5 召回产品信息的公布: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保持消费
18、者对企业的信任。4.3.6 质检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4.3.7 食品召回结束后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4.4 召回食品的处理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经验证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5. 召回记录的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2013年11
19、月10日企业组织机构、进口肉类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图总 经 理管理者代表行政办公室财务部采购部生猪采购部质检部生产部体系部安全办公室冷藏部动力技术部销售部面制品部食品安全管理员二、进口肉类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1总经理A、负责进口肉类计划的批准及合同的签订;B、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C、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2食品安全管理员A、配合质监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定期协助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C、制作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
20、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D、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E、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F、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持各种检查记录G、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2质检部:A、负责进口肉类计划的制定和供应商的开发; B、负责进口肉类采购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的索取; C、负责对进口肉类进行来货验收; D、负责对进口肉类的使用过程监控; E、负责对进口肉类的最终产品进行检测;F、负责进口
21、肉类相关不合格品的判定并实施追溯和处理。3冷藏部:A、负责进口肉类产品的贮存及发放管理;B、负责做好进口肉类发货记录。4生产部:A、负责正确使用进口原料;B、负责进口原料使用过程的标识及追溯管理。5 销售部:A、负责进口肉类的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B、负责不合格品的召回管理。 2013年11月10日单位名称(盖章): *食品有限公司 答题人签字: 法人签字: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23、收货人)、( 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7.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审批制度)、向中国境内
24、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名单。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口岸进口。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0.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名单)名单。11.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际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
25、(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12.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13.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地)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14.进口
26、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责令召回)。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证书),在(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6.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7. 许可证核销以( 净 ) 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
27、完毕)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18.进口肉类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CIQ代码)。19.进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 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22.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使用。23.申请单位
28、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24.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猪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5个):(美国、加拿大、法国、丹麦、巴西、意大利).25. 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鸡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阿根廷、巴西、法国 ).26. 截止到2011年6月1日,可以向中国出口牛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阿根廷、巴西、新西兰 ).27.可以向中国出口羊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 ).28.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进口牛肉及牛副品种中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29.阿根廷允许进口的所有注册的鸡肉生产加
29、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二、问答题(每题5分,共2题):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哪些?答:(1)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2)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3)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
30、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2何种产品须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答:以下四种情况的产品需要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先关证书的。(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2010年至今,我公司未从事食品进口业务。 *食品有限公司 2015-11-10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兹任命*同志为山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
31、下:1、配合质监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定期协助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制作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持各种检查记录;7、发生疑似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
32、管部门调查处理。 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5年11月10日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公司作为进口肉类产品经营者郑重承诺: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进口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本公司进口的肉类产品,在进口前进行该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项目的检验,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载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检测结果的相关卫生评价资料。如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卫生评价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没有全部包括该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结果,我司在产品进口后将按照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实验室对相关兽药残留项目进行检验,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补交相关卫生评价资料。3.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自觉停止进口肉类产品的经营业务。承诺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015年11月10日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种类国家(地区)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企业名称地址经营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