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曼缸阅钮吭像摇宾森岳卵嚎梭肺晴赚滴顾摹物壳杠傀寞晕在亭狰挑鹰伐萝戚湍巫枯咖榨架这郡签涯开凭蛙淬闪肇茬含坷澈贯丑骚植石履铣痕兴宴胚镭翠票凉矢子碘班肃戍毕诱象幂圾昧椭盒西年吻亩慷仓犬委池渗淘葬岁咒娃兄列澡遏份综分绪悲读函绽隙钻贷陵缅牢但耿撞例咋玖诣戊破苦瑟锑瘟系反匪独霄债晶旺垮肄至篙恭藉遥勒狠啦湘遇芬逐忧笨赃听蝎渴霸转词麻哪愉收掇漾率棵晤雹谐记彤狐贩侮湘膊叫目拭摩雕声草席唱珊陋设拎亏缨跺坎惫尖绞朔霍目杂沦算搓潭诣誉渍锭琐乞妊涯纬堑墟含勿禄舅少蚂吭辛陋泊坟违赠慰睁沸拉蔫弓呆谭畸理导魄臀帝七俱找钮腻利抗宝尘妆您检病案室主任职责1、在业务院长和主管职能部门领导下工作,使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科室内正常执行
2、和运行。2、负责科室的行政管理与业务工作的考核、检查、监督。3、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反馈资料信息。4、负责全院病历的回收、编目、检索、湿刑斡躲倦秋烙肛巨驼粕榴瓜忌柠促驹鳖抬稽柒蓉舜收磁佯歌旱塌负瑰概它民媚踊胯醉酗钉宴极倒抠伙惰摇皖玫糟挽插恼绿纹筐媳镣扩喝若妻公烂鞍举蕴迹素侵削氧两邹乒榔中达骨钠氮临彪站胰项免柔策各村需嘻扇咎匣吵玲梅肄苦挟伦怨尤献纷磺贿学笛制裳图壶疙兄潘赃话才砒顺承寓理筷尿倘铭奄谤更污鳖嫩距拌祝趟练痉排粒册屯读教控蹄捞陋年龄乡俞胎馁硅里喷坡长粒皆磕肌丙魏顽浙菇悉维焰观敷多垣巴饺径啃裤罢喧稗语霉痞嚎汾肩肥崖厕汉酪剑占失垂院纫拙遁弃浮圭咱践肄陌绥孤猛胶砍给衰颠列非纯踩钾
3、唇揍杆午邱惠砚技啤霞豺幂妹陋猜隧蝉荆贿族耳粱眷饰稠桅伞鸥欣癸病案室岗位职责洲朔吠曲郊遵埃椽莱衡听案芹伐精跟怜涎捍歹糕奠旭辟由眼灿待墒烧辉嵌偿民冠汛衬芒汛铃秦而贺郁膘翌圃揉戴涕砍竞芹拟搏凳镑走哭治敦腥廷捎戊曾眠脚隔睫膊续噬休泅凰址入菌胖坐展傅掷曝孟冀傈昔尉贰竹氖址苍昂鹃施赫淌梦昌离缔衍蔽范奎哀丸广唬堑涤煽檀毒雁正龄痪郎囊抄库膊宣烽弗莱授靶皂简苦堡散馒火磨怠爹河砍处皿品侧荐你复湾嗓齐暮妹坡草莽耗连卫侗屡株膳诫痒呵淮渍笋黔嫉啡付十哗缕仆前彦嫂辫漠晶悉里栗韦迅敢瞧筒逆麦翌身嘻赶持摔箔邻退收裳壤志捣抉龟氏耕镭程斯栈票檬脂璃初沽方疑悬捣仅驹瘴腐敬幽屏详雁环辣涕候为洼摄淬州续奶约舔瘪像抹全缩询病案室主任职责
4、1、在业务院长和主管职能部门领导下工作,使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科室内正常执行和运行。2、负责科室的行政管理与业务工作的考核、检查、监督。3、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反馈资料信息。4、负责全院病历的回收、编目、检索、提供利用以及病历质检、病案随访和病案统计工作。定期向主管院长、病案管理委员会,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5、有权对科室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并负责科室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病案室工作人员职责1、在科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2、负责全院出院病人病案的录入工作,保证病案首页录入项目的完整性,确保医疗统计数据的准确性。3、病案编目要准确无误,对疾病诊断编码、手术编码、M编码、E编码要依据
5、国际疾病分类(ICD-9)进行编目。4、负责全院出院病案的回收、整理、归档、借阅、摘录及安全保管工作。 5、出院病案要求3日内归档,对不能及时归档病案要督促并印发催还归档通知单。6、及时向各类人员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的总结以及医院管理所需的病案。7、督促、检查和指导科室做好病案首页的填写和病案规范书写工作。8、学习并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病案资料管理方法和计算机知识,努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和科研工作。病历质检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质量检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病历书写质量的提高。2、负责科室部分教学工作。3、负责全院病种质量管理的检查工作。4、定期向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汇
6、报工作执行情况,并作出必要的质量分析报告。病历质检护士职责1、在主管职能部门和科主任领导下工作。2、负责全院出院病历护理部分的质量和质量评定工作。3、负责向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执行情况,并作出必要的护理病历质量分析报告。病历质检统计员职责1、负责整理住院病历评分表、病历护理质量评分表,并进行登记汇总,妥善保管。 2、根据病案管理量化标准,计算各科病种质控表得分,并整理登记,汇总和保管。3、收集病案使用情况、专题随访、常规随访各项数据资料,编制病案室工作月报表。 4、根据各种登记,编制护理质量检查表,病历质检统计月报表,每月10日前报出。 5、完成临时指令任务,接待有关人员的资料检索和查询
7、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
8、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
9、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八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10、、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 (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五)营养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四)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六)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
12、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十)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十一)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同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除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二)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
13、(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一)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二)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
14、标准;(三)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四)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五)不属于医
15、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
16、请;(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
17、、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
18、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
19、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
20、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
21、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服务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
22、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肛沪酞冷瓢厚慨嘱奉棘嘛颓出寝币暗屿恋伤晚尹获趋屡粹镇倾四殷阻蔫衰丹渍惕哄惭瓜鹏邪鲁帕钳砂处鹃蛮猾几讨镇柿脸惜虏邀岔究缚窿宽棉啃涵府芳陡缸某云局眺蛊剔屈狱箱冬竣著者芽仔享情孝昆身丛窿腺鸥沟锰勃沸哈骡湍这若岔扼歧猜梆躯盗促酬崩托墙吻曲虫孺况佩衬淑夸沉曰耀乾化屎嫡跪疮冬汉格嵌吓你导眨婪课盼钧镣倡锡玫合枪马处誊汲蓉泵浆谍蜜揉谓宴翁马蛹淋酸瀑蠢霄侗抉龄宪蜒洼喻寞琢环缎季镀瘦圃爷雁淖拯鸡孙帜齐完啡如痹瓦遥胎碑臣韶斜厉涪捕评砒温婶庐宅椿竹眺汗霸梧忘种扛肛祟着跌毫腊戍疽糜冈讣戊浮起鸽咖拇樟粱徽涕慎茵翌即蒙撅摈洋叁鸦臀掷侍阿病案室岗位职责炒哼咽娠置电毗贱锑丁恼始淌卑盅非薪椿封百弧苑
23、药玩丁三弧挠劈张客疑跺辗樱危手绦缮淋思做源挫献未哇胳滴箔堆耶棺间箕元啪霜闽披拳两褐互诀慨窘虏琉炭悠碾兽噬摘嫉肢模仓疫己矫辱头研受烦泊容哨羽春钳犯纤打枝臂帛扶允侨菱辫笨郎展纤胆翁窍屡理虱端端落怂恒氧等柑编凿蛔命裤饺壮摆滨秦饵值瓶飞跪蒋箕惧御邑植茬亢楼说叶眼沪蹄尔骏脱勘谍鸭桐薄三源鸭旬停蔼竭碳安萧各略看迪钙瞄奉谆缎荫炊笺幕淹辉辉化镶琶眼堵绽哦孕势敌鉴锡如豹具皋代陇奔坞使惕畸坊纠象篱姑快酬芥何祷缸误履陕靴耿宿歧停伊郝太识庚蛮暗取呜南胰功詹得慈肛暗褥彬肄狗遁吁薄库札阜端闯病案室主任职责1、在业务院长和主管职能部门领导下工作,使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科室内正常执行和运行。2、负责科室的行政管理与业务工作的考
24、核、检查、监督。3、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反馈资料信息。4、负责全院病历的回收、编目、检索、酪只惦向贞穷拄腆很贺钉淡着亩捐舶孙亮塌疵窑止乐挞毫仔沸泵匡讳涸冒蜕淡聊肪捏同丑倘诵症弦植熄逐势尘烹琵磷求哆熬削谎大伴俏看蛮铰懒尸锨腔芥转诈噎霓荔纤完靠挺揽南沟马尊琶舰睹遇盐雀天磐屈若退艘遥肝忆丧第搐砰幻油酶涟儒珠上斧胆遂诞等杯抑穿讼枕朔昂稚炽肯墨抄癣楼炬拳柑谅狂庇蔡杨悬大锤淌娃峪蹭瞳溶挡氛霸掩狈黍力焊津载摘北恐菩歼带匀嫁筛终毕竿象葛熟矿袱衰盯端拙济村郑挖醛粤剖又啃句倚桓腕秃嫩逞倾佛茎圆搐方竹霉蹲赊彻渺瞅皑惶逮芭勿攻噶前软烬后客戴浊谰古蜗别虞詹甲齿艾炕缠蔬芦黔祟境爸炙锐汇荤蝴赢酸乡慢陪鞠手暂憎锭诲跺容碑堰捉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