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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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 从事

2、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 ,包括餐馆、小餐饮、食堂 以及 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 三 条 【 管辖范围 】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 、收集 、 运输、 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鼓励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 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市 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各自工作职责,支持和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

3、门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 产生、 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财政、物价、农业、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商务、公安等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属于经 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六条 【 行业协会职责 】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

4、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七条 【基本原则 和倡导建议 】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 则。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逐步实现统一收集、 运输、处置 。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第 八 条 【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 以下 规定: (一) 建立 餐厨垃圾 相关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两年;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

5、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 (三)将餐厨垃圾交 由取得相关许可 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运输 , 并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 (四 )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对餐厨垃圾进行密闭性存放,并保持容器、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 九 条 【产生单位 禁止性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等; (四) 擅自倒卖 餐厨垃圾; (五)法律法规 禁止 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 特许经营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

6、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 一 条 【 特许经营权确定方 式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及服务标准等内容。 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向中标单位核发相关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 二 条 【收集、运输单位 资质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 以下 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 收集、 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

7、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 并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联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三 条 【收集、运输单位行为规范】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 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建立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相关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交接台账,并保存至少两年,同时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 交接 台账

8、报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 四 )在收集完成之后的 24 小时内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五 )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应当标有“餐厨垃圾专用”字样,保持交通工具、容器完好、整洁,确保收集、运输全程密闭化; ( 六 )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 第十 四 条 【处置单位 资质 】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便的管理制度; (四)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

9、控设备并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联网;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五 条 【处置单位行为规范】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 以下 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账,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同时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个月处置的台账报 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

10、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五)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 (六)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 六 条 【 收运、处置单位 禁止性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裸露、泄漏、撒落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 (三)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 四)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销售给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者; (五) 法律、法规 禁止 的其他情形 。 第十 七 条 【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 管理 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11、 第十 八 条 【监督检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厨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 十九 条 【投诉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投诉。 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食品 安全 监督、环境保护、商务等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 【停业歇业管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或者歇业

12、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保障措施。 第二十 一 条 【 设施检修 管理】 餐厨垃圾 处置单位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处置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报告,并启动处置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 法律责任适用原则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 有 法律责任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三 条 【 违法从事收运、处置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取得相关特

13、许经营的 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 四 条 【产生单位 法律责任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 元的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九 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五 条 【收运 、处置 单位 法律责任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 条 规定 的

14、,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六 条 【 擅自 停 、歇 业 的法律 责任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 处以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七 条 【 阻碍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 八 条 第二款 ,拒绝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 部门 和其他有关 行政 机关 的监督检查的,由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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