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治州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对象1、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2、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二、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创建教育强县领导小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
2、工作不细致的。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督促及时整改的。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乡镇、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以下行为者将进行责任追究:1、没有建立本乡镇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2、对本乡镇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乡镇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发展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5、没有
3、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5、调离工作岗位;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组织实施根据各级教育督导团评估验收情况,由县创建教育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创建教育强县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按组织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县创建教育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学校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