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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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

2、、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

3、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

4、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 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话毋难补助费按陕劳发 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

5、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劳发(1999)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

7、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

8、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

9、障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 00 八年九月八日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享受遗属生活

10、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

1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

12、满4年的,发给30%。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函201433号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 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转发你们, 经请示省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由其亲属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持人社行政部门已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

13、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2013 65号和陕人社函2014 142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 二、按照陕劳发2000272号和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 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 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

14、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

15、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七、按

16、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2013458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

17、保险丧葬补助金。十、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时,遗属待遇受益人的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执行。十一、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见附表);2、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十二、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参保人姓 名死 亡 日 期公民身份证号码遗属申请意见姓 名与参保人关系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人系xxx法定继承人,现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遗属签名: 年 月 日参保人单位意见 xxx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参保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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