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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营 业 税一、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不
5、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7.承包工程收入免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
6、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8.民政福利企业免税。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10.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11.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5号
7、)12.会费、党费免税。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63号) 13.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103号)14.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不征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15.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16.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
8、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943号)17.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18.出售住房收入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19.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20.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2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22.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23
10、.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25.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
11、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27.随军家属就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84号)28.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29.教学、科研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
12、、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30.软件使用费免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31.软件收费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79号)3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
13、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78号)33.出租住房免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34.机关服务中心安置人员税收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22号)35.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14、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36.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税。对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37.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凡属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36号)38.经营性公墓免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15、财税2001117号)39.转让企业产权免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40.向集卡车者收取管理费免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装箱运输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292号)4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
16、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42.已缴营业税的递延收入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基金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8号)43.资产管理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
17、征资产公司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4.信用担保免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号)45.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
18、、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18号)46.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47.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号、156号)48.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19、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17号)49.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税。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50.燃气公司有关收费不征营业税。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
20、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51.承包、租赁免税。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52.处置重置资产不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33号)53.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21、9975号)的有关规定,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5号)54.重组改制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312号)55.转制科研机构收入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22、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37号) 56.“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27号) 57.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58.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
2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59.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24、 60.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61.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取得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62.退伍兵自谋职业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退役后按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11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最
25、新优惠 见(国办发200410号)63.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64.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13号)(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65.“非典”期间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
26、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32号)66.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税发200469号)二、减税1.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21号)2.住房租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
27、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三、先征后返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发19975号)3.校办福利企业收入先征后返。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经营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4.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四、起征点1.个人幅度起征点。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
28、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细则第27条)(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各省级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提高下岗人员就业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15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2208号)五、税项扣除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作税项扣除:(条例第
29、5条)(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境内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
30、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17条)3.境内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4条)4.分保险税项扣除。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1条)5.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2条)6.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
31、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7.广告代理业务税项扣除。广告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8.融资租赁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财税字199745号)9.兼营公用电话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其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营
32、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国税发1997161号)10.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号)11.财会核算办法改变扣除。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
33、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12.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税200316号)13.应税劳务转让退款。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
34、)14.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000年底以前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5年底前从营业额中减除。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房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2182号) 15.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债券资金等)“大委托”贷款业
35、务,其在2000年底前发生的已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缴纳营业税后,准许在营业额中扣除。(国税函20021014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1.海关代征税款免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建税。(85财税字第69号)2.个体经营征免税。个体户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临时经营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5财税字第69号)3.退税。对因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143号)4.困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
36、的,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税或免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减税或免税。一般不予以单独减免。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85财税字第143号)5.涉外企业和个人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38号)6.金融保险业减税。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7.下岗职工收入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943号)8.“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
37、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13号、227号)9.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31号)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 11.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决定在本省范围或部分地区,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
38、通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城建税。(财税2003113号)12.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土 地 增 值 税一、免税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
39、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4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
41、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110号)1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
42、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1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212号)15.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0号)二、税项扣除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条例第6条、细则第7条)(1)取得土地
43、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
44、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
45、,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财税字199548号)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财税字199548号)企 业 所 得 税一、减免税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1)民族自治减免。民
46、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