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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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辽宁省 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 管理 暂行 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渔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 度 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规范项目 申报、审批 建设程序和行为,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60 号)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 2011 169号 ) 等 规定 ,结合我省 农发渔业项目 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发渔业项目是指为了发挥 渔业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

2、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农业部批准,由渔业 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 农发渔业 项目的申请、 评估、审批 、实施 、 计划、监督和验收 管理。 第 四 条 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 2 渔业 主管 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 主动 与农发机构沟通协调 ;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 份,积极 配合和参与

3、。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 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渔 业主管部门 及农发机构 要加强 农发 渔 业项目 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 六 条 农发渔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 于每年 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

4、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 农发渔业 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 渔业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 3 称“联合社”)、 渔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 繁育、 养殖基地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 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 农发渔业 项目。 (五)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 农发渔业 项目。 第 八 条 农发渔业 项目

5、由 省渔业主管部门 会同 省 发机构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 渔业 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 渔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发机构 。 第九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 ,进行方案比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 研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

6、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4 农发渔业项目可研 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 十 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 和省农发 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可 研报告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 农业部 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可研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 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可研 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第 十 一 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由省 渔业 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7、审定。 项目可研 报告 获农业部 和国家农发办 批准后, 由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联合下发编制初步设计通知,并由基层渔业 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将申报文件、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 联合上报至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 应 根据项目可研 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 深度。 第十 二 条 初步设计评审由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 5 构 组织专家对项

8、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提出独立审查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成员人数为 5 人 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 三 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批复,并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四 条 项目终止、变更或调整由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审批,项目 终止、变更或调整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 十 五 条 用于农发渔业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构成。农发渔业项目 建设投资必须专款

9、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 六 条 农发渔业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 6 证足额落实。 第十 七 条 农发渔业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 八 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的概算执行,如有变更或调整应按照程

10、序逐级申请,获 省渔业主管部门 及 省农发机构 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 十 九 条 农发渔业 项目 应按有关规定 执行 项目法人制、招投标 制 、工程监理 制 、合同管理 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 农发渔业 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 二十 条 农发渔业 项目 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农发渔业 项目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

11、、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7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 二十 一 条 农发渔业 项目 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 渔 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 渔 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 二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发渔业 项

12、目 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 二十 三 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 四 条 农发渔业 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 五 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 第二十 六 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

13、投资计划后的 6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须向 省渔业主管部门及省农发机构 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 3个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 二十 七 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 确因客观原因需 进行 变更 、调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 项目预算总投资变

14、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 ( 六 )其他 需要报批 的 变更。 第 二十 八 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 9 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各项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督促加快项目执行进 度;要突出强化

15、事前审查和事中督查,凡审计核查、群众实名举报、常规检查发展问题的项目,立即暂停项目执行并开展核查,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 五 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 基层渔业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验收 。 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 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级渔业部门及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 第 三十 一 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包括:

16、项目各类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文件,财务档案,工程总结文件, 10 质量合格文件,工程竣工图等 ;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环保、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五)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六) 编制了竣工决算, 并 经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或当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 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 决算审计。 第三十 二 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 三 条 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 ,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三十 四 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 三十 五 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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