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8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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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6-2018 年 刑事 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 2014 年 10 月, 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 十分重要的 地位,而 其中 证人出庭作证 又 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 2016年 10 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十二项专门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证人出庭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 点内容,具体而言,有三方面的助推作用:一是

2、 有助于 实现从“书面”到“法庭 ”的转变, 积极贯彻 直接言词原则;二是 有助于 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三是 有助于 实现从“简略”到“充实”的转变, 丰富庭审举证质证方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改革精神 , 充分 发挥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 作用 , 我院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 ,由我院刑一庭负责相关规范文件的起草工作, 我院刑一庭 、刑二庭、少年庭等刑事审判各部门共同 承担, 自 2016 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来,截止目前,我院已 开展 了两年半 的 专项 改革 试点 工作 ,现将 我院 2016 年至 2018 年 6 月 刑事 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通报

3、如下: 一、 我院推进 刑事 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改革试点 工作整体情况 介绍 根据 上海高院 下发的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2 点工作实施方案,我院刑一庭承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试点经 验的汇总和相关规范的起草工作。在 分管院领导 的指导下,我院刑一庭会同刑二庭、少年庭、研究室 起草了 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等文件 。 2016 年 4月 21 日, 我院召开了庭审实质化 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大会 ,将上述文件下发至 我院刑事审判各部门,标志着我院刑事 案件 证人出庭的改革 正式拉开 序幕。 2016 年 6

4、 月,我院将上述文件上报高院, 其基本内容 为高院 6 月 29日出台的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六份改革指导性意见 所吸收。之后,通过先试先行、逐步推进、定期总结,并结合 2016 年 10 月两高三部下发的文件精神,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我院 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共同签署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其中就 证人出庭 作证 等 改革试点 中的主要 问题达成了共识,标志 着检法 两 院 开始共同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机制 。 我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过半年的试点,于 2

5、017 年 5月 26 日共同签署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次 联席会议纪要 ,其中就共同试点以来出现的问题 予以明确 , 进一步完善了两院共同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证人出庭作证试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3 二、我院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 作证 的情况分析 年度 审理一、二审案件数量 一审案件数量 二审案件数量 出庭作证的案件 出庭作证的人数 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 隐 蔽作证的案件 2016 年 1595 126 1469 20 20 6 4 2017 年 1708 116 1592 21 24 5 1 2018年上半年

6、746 58 688 4 5 0 0 总计 4049 300 3749 45 49 11 5 表 一:年度证人出庭相关数据统计 深入分析上述 45 件证人出庭的案件,从一、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情况、证人出庭的案件类型以及证人与案 件关系三个角度来看,呈现出 以下特点: 年度 一审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抗诉案件证人出庭数量 总计 2016 年 9 11 0 20 2017 年 11 9 0 21 2018年上半年 2 2 1 4 总计 22 22 1 45 表 二: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与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的情况 1. 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级的特点。 一、二审案件证 人出庭作证数量较为均衡,但

7、从案件基数来看,一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比例 远高于二审案件。 由上图可见, 2016-2018 年 上半年 我院 共 审结一审案件 300件,一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达 22 件,证人出庭率达 7.3%;2016-2018 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 二审案件 3749 件, 二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亦为 22 件 ,证人出庭率为 0.59%,一审案件证人出庭4 作证的 比例明显高于 二审案件 。 出现这一 差异 除 与我院受理的一、二审案件特点有 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 外,还与证人出庭的功能作用 相关 。证人出庭作证的 主要 功能为证明案件事实, 而一审程序 主要承担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 ,如果在一审

8、案件审理过程中 有 证人出庭作证, 并解决了事实争议,那么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则无证人出庭的必要。 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若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案件中确实存在事实 不清的情况, 二审 则应 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并 解决事实争议 问题,但在我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较多集中在“量刑过重”,而对案件事实则不表示异议,故我院二审案件证人出庭比例相对较低。 36%49%5%4%4%2%共 45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侵犯财产类案件贪污贿赂类案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图 一 :证人出庭的案件类型 2. 出庭作证的

9、案件类型的特点。 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看, 普通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占比较大。在上述 45 件证人出庭 作证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达 16 件, 占 35.56%;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 件 达 22 件, 占 48.89%; 危害公共安全类、 侵犯财产类、5 贪污贿赂类案件 各有 2 件, 各占 4.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有 1 件,占 2.2%。 由此可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以及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等普通刑事案件的 证人出庭占比 达84.4%,占比 较大 ; 而 其他 案件的证人出庭占比 为 15.6%,占比 较小 。 图 二 :证人身份构成比例

10、3. 出庭作证人 员 的类型特点。 据统计, 侦查人员出庭 多数 集中在涉毒案件中 ,直接就侦查 过程 及侦查合法性进行说明。 在 上列 11件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的 案件 中,有 7件为 涉毒案件, 其中 运输毒品案件 占 5 件,贩卖毒品案件占 2件。 运输毒品 、贩卖毒品 案件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 两 个特点,致使 该类案件的侦查人员具有出庭必要:一是运输毒品 、贩卖毒品 的犯罪 行为过程往往较为隐蔽 , 且没有被害人 。此类案件的侦破 高度依赖 技侦证据,而 目前 技侦证据的转化问题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 在此情况下,通知 侦查人员 出庭能够有效弥补技侦证据的 使用 缺陷, 侦查人员出

11、庭能够当庭对 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6 相关线索 和抓获情况进行说明,并能够当庭 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询问、针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二是 侦查人员 出庭能够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在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提取 、扣押 、称量 是 办理 毒品案件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印发 的 办理 毒品 犯罪案件 毒品 提取、 扣押 、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对于 上述程序 均 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抓捕条件的限制, 在程序上可能 存在一些疏忽 或瑕疵 ,辩护人也 借 此提出疑问,而侦查人员出庭可以对上述环节 的 合理性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12、。如在范某 某 运输毒品一案中, 为查明该案毒品的 提取 、扣押过程 ,合议庭根据 检察机关申请,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印某某(系上海市公安 局青浦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出庭作证 , 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 庭审中 , 该案辩护人 当庭表示 ,“就本案而言,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细节仍存在诸多疑问,毕竟这是一起涉及到 1.5 公斤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很有可能因此失去生命权,辩护人秉着对案件、对当事人百分 之百负责的态度,必须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锱铢必较,因为有侦查 人员的出庭作证,诸多的问题亦得到了明确解 答和印证,所以,本案开庭因为有证人的出庭作证,就变得十分顺利” 。 在被害人及其家

13、属出庭作证的案件中, 证人出庭 除证明案发原因及案发经过、结果外,还 能够 当庭对被告 人及其家属在审判 阶段 前 进行的民事赔偿情况进行证明 , 有利于 在庭上直接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 在二审案件中,针对上诉人对 案件事实 有异议的案件,被害人出庭作证能够起到“当庭对质”的作用 。 对于 其他 目击证人 ,因为目击7 了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 的 实施过程,因此, 当庭作证 能够帮助法庭还原当时的犯罪情形,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由上述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特点和相关案例可见, 被害人及其家属、侦查人员及普通证人作为了解 案件 相关情况 的人员 , 可以对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当庭作证

14、 ,这一 特点可以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新的思路, 如 逐步实 现侦查人员在涉毒案件中出庭的常态化、制度化,在被告人或上诉人不认罪并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通过鼓励被害人出庭、鼓励 普通证人出庭, 当庭针对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辩解进行调查,并当庭发表 质证、认证 意见, 便于法庭当庭 形成裁判理由。 三、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运行效果总结 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工作,证人出庭对于 改变 以往 刑事审判“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 构造 具有显著作用。 一是适度阻断了侦审联结。 在 以往 的刑事诉讼程序中, 侦查案卷作为审判与侦查、起诉的连接点,容易造成 侦查、 审查 起诉、审判“流水作业” 的问题 , 具体

15、 表现在庭审中,最突 出的 问题 就是公诉人和合议庭难以脱离侦查卷宗 的影响, 在 庭审过程 中 也 紧紧 围绕书面 证据 进行质证、认证,这种对侦查卷宗的高度依赖 逐渐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构造 , 也成为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根源。 从此次试点改革中我们发现, 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更为多样,通过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方式,能够更为直观的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 法官 也不再仅仅着眼于书面证言,而是 通过庭审中主持控辩双方质询及亲自询问证人来实现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 并 直接在庭审中形成裁判依据及理由,这一做法有效地阻断了对书面证人证言的依赖,极8 大地强化了 “以审判为中心

16、”的刑事诉讼构造,显著提高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是促进了案 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 由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 各环节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不一,因此,审判阶段往往需要侦查机关对 一些 证据进行补正或说明。在以往的审判阶段,当合议庭发现侦查阶段提取的证据存在瑕疵 或需要补充相关证据 时,往往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相应的 “工作情况” 对其 进行 说明 或 补充 ,再由公诉机关对该“工作情况”进行宣读,但这种举证、质证的方式单一,尤其是辩方无法对该证据进行充分辩论, 在有些案件中 甚至不能引起辩方对于 补正或补充证据 的重视。为破解 上述 难题, 通过此次证人出庭试点改革工作,直接通知侦查人 员出庭

17、,当庭由控辩双方及法庭就相关 证据的补正、补充 情况进行询问, 既 丰富了法庭举证、质证的方式,又 使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证据的认定更加 直观 、 高效 ,提高了法庭辩论的质量 , 依法 保 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程序性权利及实体性权利,对法官认定事实、公正 裁判 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 实现了 被告人 对质 权的保障。 保障人权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推进以审判为 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人权 的 司法保障。 在刑事 司法理念中,被告人对 质权是实现人身 保障的一 项重要权利,而强调证人出庭作证,让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 是落实被告人对质权最佳途径。在上述证

18、人出庭的案件中,绝大多 数的被告人 实现了 与证人 在法庭上的对质,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不再被虚置,被告人 的 对质权 得到了 重视与保障。 9 经过长时间的试行, 证人出庭作证 试点工作 取得 了 良好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 但 我们也应当清醒 地 认识到,虽然在探索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 院、庭两级 领导高度重视、 大力支持、 精心组织, 我院刑事审判各部 门 积极响应 、先试先行 , 并 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制定了详细的操作细则, 协调了多方力量的 支持和 参与,使证人出庭作 证难 问 题 有 了 较大幅度 的 改善, 迈出了改革试点的第一步 , 但 囿于改革试点内容难度较大、 配

19、套措施 尚且缺乏 、协同推进机制尚待建立等因素 ,故而在实际操作中 仍然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证人出庭 作证的空间 仍 有待提高 , 虽然 2016-2018 年上半年 一审案件 证人出庭率达7.3%,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率达 0.59%, 较 试点 以前有明显突破 ,但应当注意到, 还有 大部分证人 通知 出庭 而拒绝 出庭 ,尤其是 在 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的 过程中遭遇到的阻力仍然很大 ,如我院在审理陆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陆某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公安民警,上诉 人在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后,以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认

20、为,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有必要通知上诉人陆某某的同事,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某民警 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但因某些原因 ,该证人未 能 出庭作证 ;二是二审案件证人出庭的条件不明确,试点改革中还存在证人出庭追求人数而不重视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倾向,例如在一 件 寻衅滋事二审案 件 中,被害人出庭后并未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价值的陈述,之后上诉人当庭撤诉 ,这 类 案件 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三是 被告人、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 质量整体偏低, 因被告人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中存在申请理由不明确,辩护人10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中存在 迎合当事人申请无出庭必要的证人出庭 、出于拖延诉讼的辩护

21、策略 等原因 , 故而被告人、辩护人 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被采纳 的数量较少, 上述 45 件证人出庭 作证的 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控方申请证 人出庭,控辩双方在证人出庭的启动机制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平衡 ;四是证人出庭的应变能力较低,庭审中控辩双方均会 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采用一些 询问技巧,而证人因缺乏出庭经验 、心存顾虑 等原因, 在法庭上 无法有效应对, 此外,有的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不注意出庭礼仪 ,如穿着过于随意、言行不规范等 ,容易影响 证人出庭 的 社会 效果 和 法律 效果 。 四、 深化推进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对策 一是在继续保持当前证人出庭 作证改革试点工作 的良好态势的前提下,协

22、调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共 同 推进 ,努力实现侦查人员出庭的“常态化” 。 众所周知, 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构成,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的 相关内容 也 离不开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证人出庭作证 改革试点工作 ,不仅需要公诉机关积极支持 ,主动申请证人出庭,更需要侦查机关支持相关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以此来 进一步 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的 落地, 因此,在 与 检察机关协同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过程中,我 院 将通过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 到 证人出庭 作证改革试点工作中 ,协同推进证人出庭 作证 ,为 证人出庭难问题 的全面 解决营造良好态势。 二是在向纵深探 索一审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聚焦二审案件 关键证人出庭 作证 制度构建, 加快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化”建设 。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 “ 两高三部 ” 出台的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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