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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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第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

2、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

3、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

4、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

5、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

6、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义务。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六)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九)压力容器设

7、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二)使用医用氧舱的;(三)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四)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

8、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达到5台以上(含5台)的;(六)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在5台以下的;(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

9、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

10、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登记证;(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检验结论意见为

11、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二)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四)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六)过量充装、错装的;(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12、(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九)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十)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十一)其他异常情况的。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在定

13、期检验有效期内;(二)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三)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第二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二)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三)改造后固定式压为,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1.4条范围内压力容

14、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二十七条 以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氧舱。 租赁或者承包场

15、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八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使用单位为承租

16、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用。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

17、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第三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激活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18、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第三十二条 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时,由使用单

19、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压力容器申重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

20、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六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

21、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七条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

22、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使

23、用登记。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三)无技术资料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五)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维修的;(六)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

24、位更名的除外)。其中(六)项在通过改造维修逍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压力容器注销时,使用单位为租凭方的,需提供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应当随车携带。第四章 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

25、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及氧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进行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至少包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

26、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三)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四)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拉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八)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是否齐全;(九)是否有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十)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漆色、标志、标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压力容器的本体、

27、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四)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十一)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功能是否符合要求。第四十七条

28、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年度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G。第四十八条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意见:(一)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二)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三)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

29、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容器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压力容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二)重点监控的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发生过事故的;(五)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二)未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30、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修的;(五)使用的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六)未按照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压力容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压力容器实际使用管理权者。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压力容器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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