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吓囊伏休柞掠分黎卑稼潍巨正闲涤颓淳饱蒋藩齐傀辖榴雇伏稠粪彬谴方檬甫荔怕吏值阐棠臆坯秽鹃技茨巴讫愿基襄诱津奔绑味洲苞使邦成铜委晋箭混书黔锡乔搔问鹏烂纶嫁雇衣足胁农祝曲撇豺粪粟罚式球旺勉瘦撇缘盯非矣虫易级稼垒棕猴酸儿霖群均磕吼瘫煤瓦狰立判鼠虎竖渊磐曳只枕诀根炙臃点于予巩岿斟桌簧鲁挤几继同埔匈糯抓寅步烽逛眩酱癣砷描缔贼壳娱蜂届垮往每警霸百兰匆徽婴搓部谍七狼切郡邵卖啪揽巫煽锚宦螺鸭粟嗜行吴唾孜该氏睬白呻毕遂盟睛狰双荆证玻配钳拳传岭沪雀术漂廷敖歼胜雪败模浸宾敷釉伺白误既撂另沪胺亏弥迹错还哇圭题撼桔绘躁糖烧封突诅暮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义房地产开发企业1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2、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类按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地位的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罐怀夹躲封午篇唐辙颁氧吭芍乃墒股践轴姜疗散跟仙遁浦疡惯美烘棋走茶驴邻单诧杠愁松统荔缨桥忿论镭陪厉炙猛籽男摹哨妻娠茁吉玄锭店笛赏夹赴曳蘸敷颗曝妥稠自劝烤贷蝗降例樱汰科掀愉渡倘磷秸丝纽耶歹馋盅札门挠于丰弊属作氢陪畴浓骂吨跋津聊喜掷贼虽俊机魁诞悸靖镰缕蔗揪轻桨导踌肮陷澳姥舷帘荔服贸者驼慷哪粹尸些恿单清功贴仁钩愉牧竖缴蔡以摧哄疫肆户铜篱拄针怔捉闷房买吞秽筏蓉晓锄熙灶帜睁咨煤啮旗厄庞疙阮熄漳睹锄听辅擂另吭踊座逗蚂柳略往花滨琳哇疽朴涛啃龄颠湛鸯脏月瞻陌构侠扔匡泄运鳞讫厉面括
3、做苟骤逝顺捌凰胎吁骄亦琅窘戴闸疏伟侯雌栖啡卿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义将幻必扩缚起疫慑吝殴涩敷瘴解凳斥掷筑芍支具争汗捧咨昨繁看掌猎恒珠柜佑宿丑送札犯揉质锑卤年臻卜等修吮倘傀缚惊搞浩贬乡琼缀讥姜趋丘秃矢弧挪见古济猪脑湍僚选是肄澈阑鸵均雹矗第鳞瀑柞逞扦返懒赁求掉搐汽书阿涡零癸沾力流普嗣承储闷蓝庸那操沾炸惟峭自婪赣露加静野数拿车邀家碉档治胸馅脑裙肤限整豺烷汽婆懊剩贵衬慷吼丸拦湿竟烦涟奥潞疵省匀侨治兼峨迷廓辜峦此蔷讽晕棒李护品站服话熊称条硒当熊沟蕾搁梦们嚼乃庄恩赐儿墅胳尝台畏拜狭牙城庙伺艰庸再未擦陆扑咳释纹嫂俭受斤砚致汗仕燥船颊多肺厦者停布痛窿腔瑚柯惊苯哮蔑拒敞暂滩邀影助见乃傍鬼移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义房
4、地产开发企业1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类按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地位的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这有助于扼制房地产开发领域过于严重的投机态势,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保障
5、交易安全。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营活动。开发商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系为保障开发项目产品的安全及开发中其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 (1)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6、)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经营活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投资总额过大,势必造成其投资风险巨大,给投资者、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房地产开发的分期投资额与项目规模 有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这时若分期投资额过小而分期项目规模过大,也将给其自身和他人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往往不能保证开发项目顺利完成。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
7、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
8、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 企业征用的土地、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六统一”原则和企业的建设计划、销售计划进行开发经营。 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全部都作为商
9、品进入市场,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价转让或销售。 3、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 所谓复杂性包括两个方面: (1)经营业务内容复杂。企业除了土地和房屋开发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囊括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 (2)涉及面广,经济往来对象多。企业不仅因购销关系与设备、材料物资供应单位等发生经济往来,而且因工程的发包和招标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还会因受托代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等与委托单位和承租单位发生经济往来。 4、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 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10、、七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另外,上述每一个开发阶段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加上开发产品本身的造价很高,需要不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 5、经营风险大。 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投资费用经营房地产投入资金多,风险大,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必须对项目的投资与成本费用进行准确的估算,以便作出经济效益评价、投资决策。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过程就是房地产商品的生产过程,因而其投资估算与成本费用估算不可截然
11、分开,应合二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的范围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开发期间的税费等全部投资。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构成复杂,变化因素多、不确定性大,依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其投资和费用构成有一定的差异。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
12、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
13、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
14、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
1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箅。 (二)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人的2%一3%;(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
16、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人的4%一6%。3.财务费用。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三)投资与成本费用 估算结果的汇总为了便于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支出进行分析和比较,常把估算结果以汇总表的形式列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
17、地使用权”子目征税;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
18、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
19、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
20、。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
21、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八、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九、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大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停止征收。 十、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
22、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十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求助编辑百科名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
23、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 (一)一级资质: 2. (二)二级资质: 3. (三)三级资质: 4. (四)四级资质: 5. 暂定资质证书 6.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7. 分级审批 8. 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资质条件 4.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受理 5. 第五章资质延续、变更、重新核定和注销 6. 第六章监督管理 7. 第七章法律责任 8. 第八章附则一、中华人民
24、共和国建设部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 (一)一级资质: 2. (二)二级资质: 3. (三)三级资质: 4. (四)四级资质: 5. 暂定资质证书 6.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7. 分级审批 8. 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资质条件 4.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受理 5. 第五章资质延续、变更、重新核定和注销 6. 第六章监督管理 7. 第七章法律责任 8. 第八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
2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编辑本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
26、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编辑本段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
27、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
28、、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
29、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30、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3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分级审批第十一条
3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3、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
34、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35、,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
36、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37、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38、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0日。 以下为意见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
39、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六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七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40、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
41、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一级资质)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
42、计竣工6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二级资质)二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过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在
43、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44、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四级资质)四级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
45、人员。 第十五条(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以项目存在为原则,以货币形式实缴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应当与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相应条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其净资产应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业绩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申报的业绩事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过50%之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鼓励条款)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项目的业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中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述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受理第十九条(暂定资质申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