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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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局),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核准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设立的出资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须先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5、: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核准:主管机关受理投资人提出的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对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1)主管机关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主管机关决定予以驳回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工作要求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登记注册不在同一主管机关办理的,登记主管机关自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

6、业名称的主管机关备案。2.申请设立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须报经审批的,投资人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3.申请预先核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所需文件投资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

7、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以下主要事项:(1)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2)拟设立企业的地址;(3)拟设立企业的业务范围;(4)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1.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经批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投资人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保留期届满后投资人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

8、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相关法规1.5)

9、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2:内资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主管机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局),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登记注册核准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相关各方申请设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投资人应向登记主

10、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工商注册登记的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在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工商注册登记的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3.工商注册登记的核准: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4.工商注册登记的发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5.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

11、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公司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工作要求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

1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文件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组织章程;3.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补充说明内资房地产公司设立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名称;2.住所;3.经营场所;4

13、.法定代表人;5.经济性质;6.经营范围;7.经营方式;8.注册资金;9.从业人数;10.经营期限;11.分支机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

14、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相关法规1.5)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3:外资公司合同、章程的审批主管机关1.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2.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在国务院授权权限内负责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人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按规定向审批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5、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1.合同章程审批的申请:合资、合作各方向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提出审批申请,主管机关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受理。2.合同章程审批的审查: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3.合同章程审批的批准:主管机关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制作批复文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工作要求合资、合作各方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查申请,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

16、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

17、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2.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

18、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3. 提交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19、;(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4. 提交的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5)作各方收益或者产

20、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1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所需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外合营者应共同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

21、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合营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7.合营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8.审批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国合作者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2.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

22、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4.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审批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

23、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相关法规1.5)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1979/07/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相关法规1.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1983/09/20;国务院第311号令 (相关法规1.7)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1988/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相关法规1.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09/0

24、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 (相关法规1.9)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主管机关1.国家商务部(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并按规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在国务院授权权限内负责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并按规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中外合营、合作各方经审批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应按规定办理外

25、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领手续。1.批准证书的申请:申请设立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取得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后,应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批准证书的审核:主管机关对申领证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向申请单位颁发批准证书。所需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领批准证书时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中方营业执照;2.外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

26、、章程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6.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各方委派书;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申领批准证书时由中国合作者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文件、资料: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27、;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各方委派书;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相关法规1.4)5.

2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相关法规1.5)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1979/07/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相关法规1.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1983/09/20;国务院第311号令(相关法规1.7)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1988/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相关法规1.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09/0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相关法规1.9)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

29、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5:外资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主管机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由国家工商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合营、合作各方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工商注册登记的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在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

30、,登记主管机关方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工商注册登记的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3.工商注册登记的核准: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4.工商注册登记的发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5.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公司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

31、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工作要求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所需文件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

32、开业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补充说明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登记注册:1.合营、合作公司名称;2.住所;3.经营范围;4.投资总额;5.注册资本;6.企业类型;7.法定代表人;8.营业期限;9.分支机构;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

33、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相关法规1.5)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6: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主管机关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国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办理相应税务登记事项;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34、范围进行地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办理相应税务登记事项。相关各方1.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1.税务登记的申请:房地产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及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的审核: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及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税务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审查规定的,税务主管机关给予办理税务登记。3.税务登记的发证:税务主管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35、及其副本。所需文件申请单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3.银行账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6.其他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2001/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相关法规1.1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09/07;国务院第362号令(相关法规1.11)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7: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备案主管机关1.北

36、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管机关,主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备案管理工作;2.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区县建委),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工作;3.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建委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备案审批。相关各方1.新设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新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北京市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由设立前的审批制改为设立后的备案制,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完毕各项公司设立手续后,须按规定向备案主管机关办理新设公司的备案手续。1.开发公司设立备案的申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

37、司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提出公司设立的备案申请。2.开发公司设立备案的受理:(1)备案主管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通知单;(2)备案主管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文件、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等情况告知申请单位。3.开发公司设立备案的批准:(1)备案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备案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经盖章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2)备案

38、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备案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将不予备案理由、申请单位申请复议和提请诉讼的相关权利等情况告知申请单位。工作要求新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达到以下各项要求:1.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备案文件、资料需真实、合法、有效;2.申请单位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主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3.申请单位应具有4名以上持有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4.申请单位应具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所需文件申请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2.

39、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4.验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补充说明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备案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2.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备案与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理程序相同。相关法规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国务院第248号令(相关法规1.12)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03/29;建设部第77号令(相关法规1.13)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修正);1994/05/07;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相关法规1.14)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11:房地产开发公

40、司的年检主管机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负责办理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年检审查;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年检审查;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局),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年检审查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相关各方1.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41、办理企业年检手续。1.登记主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2.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应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所需文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企业年检手续,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3.资金平衡表;4.资产负债表。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相关法规1.2)

42、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概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即应着手寻找和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些投资者往往是在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前即已开始进行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筛选工作。开发公司在选定房地产项目后,便可以开展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初步开发方案的制订、项目初步可行性分析、规划方案初步论证等。落 实建设用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单位便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按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立项报批或申请备案,取得立项批复或备案通知。房地产开

43、发项目的立项审批与备案,是政府计划主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的重要手段。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标志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是开发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后许多环节的工作都需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凭据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具体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工程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研究及评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 究的工作重点是研究项目是否可行,也就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论证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在财务上是否赢利。可行性研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 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房地产开发和基本建设程

44、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编制设计任务书,与各有关部门商谈合同、签订协议,进行工程设计、设备订货、施工准备,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等项工作的 依据。目前,根据北京市关于投资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凡是规定范围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登记备案制 度。具体工作程序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备案主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备案主管机关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备案申请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发给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加盖“北京市

45、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专用章”,建设项目在登记备案的同时取得项目 代码,作为投资建设项目合法存在的依据。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或规定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工作程序包括:审批主管机关对审 查通过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准,向申请单位发放批准文书,内资房地产项目通知申请单位到市建委会签。一、主要法律程序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我们归纳法律程序共7项,其中工作重点是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编制,工作难点是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及审批。本章着重对以下各项主要法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初步开发方案的确定,项目建议书 (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备案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事项的说明,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会审,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备案等。二、主要相关税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有相关税费1项,即可行性研究费。开发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统称为可行 性研究费。该项费用是一项综合的费用项目,一般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费用、初步研究费用、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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