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安市卫计办函201782号安顺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市卫生计生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3日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市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2、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是按照科室法定职责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卫生计生委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交办科室为委办公室,法制审查科室为委法规监督科,承办科室为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市卫生计生委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受理、分办工作。第四条 委法规监督科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制审查工作;第五条 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告之、办理、答复和解释工作。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六条 委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市卫生计生委产生的政府信息后,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第七条 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委办公室按科室法定职责或领导批示分办给涉及的科室办理、答复。第八条 承办科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结束后,撰写答复意见书,报请本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并答复申请人,及时做好解释工作。第九条 承办科室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可征求委法规监督科的法律意见。第十条 承办科室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建议。第四章 办理时限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受理
4、申请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公开信息申请交办给承办科室办理。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规定时间内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将延期情况告之申请人。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需征求法律意见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在办理期限结束前5个工作日将答复意见书送委法规监督科或涉及的第三方。第十四条 委法规监督科收到承办科室呈送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在3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 工作责任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制度分类交办给承办科室,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申请。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类答复职责范围
5、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得无故拒绝交办科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得超时限办理交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更不得违规答复交办的公开事项。第十七条 各承办科室必须严格落实委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发生搞变通、做选择的现象。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协调制度,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工作中,如有不同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商议后,交由委主要领导裁决。第十九条 交办科室或承办科室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如有以下情形的,将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无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二)未按时限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交给承办(单位)科室的;(三)未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或答复申请人的;(四)无故拒绝交办科室交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办理的;(六)未认真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职责,致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市卫生计生委败诉的;(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市卫生计生委;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