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修改稿)第一条 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是市政府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由市政府办、综治办、打传办、监察、宣传、公安、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经信、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城综、财政、卫计、国税、地税、房管、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各镇(乡)政府等部门组成。为充分发挥市各职能部门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协调、配合、监督管理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广东省创建无传
2、销城市工作方案,切实履行部门职能。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关于开展广东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16联字10号)、清远市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清府办201552号)和中央综治办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和2017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中综办201727号)的要求,指导抓好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和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第四条 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一名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各职能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派一名办公室
3、副主任作记录,各成员单位另确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当好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市政府做好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第六条 联席会议根据全市打传工作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时,由市打传办向会议召集人报告,再由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打传办负责。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工作。督促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抓好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和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带头执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 附件: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附件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
4、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连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制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镇(乡)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传销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等专项检查行动;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认真开展“无传销社区”建设活动,加强对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的监管,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
5、居住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打击传销举报制度、线人联络制度等长效机制,发现传销活动,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协助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政法委(综治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监察机关: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传销行为,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
6、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以上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积极配合市打传办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及时向用户发送打击传销宣传短信。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7、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人民银行: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积极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案件。经信部门: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新型营销、直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对车站、码头、港口以及交通运输环节的打击传销宣传和疏导工作。对查获的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
8、员及时组织交通运输车辆进行遣送。民政部门: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查获的受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及时做好教育遣散工作。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中介机构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防范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为名,拉拢欺骗他人参与传销组织的骗人伎俩。宣传部门:引导各新闻媒体曝光各类传销活动典型事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广播电视台要适时播放打击传销公益广告,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国务税部门: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打击偷税漏税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开展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房管部门:及时掌握出租屋外来人员变动情况,发现可
9、疑人员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和专项检查行动。供电、供水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传销活动场所供水、供电的处理,引导业主承诺不再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城综部门:支持配合各部门在城市公共场所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二、责任追究 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打击传销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关于开展打传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打传工作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管辖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影响极坏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其他市(县、区)部门通报的传销行为未及时查处或移送;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传销案件和传销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开展打传销专项行动和查处传销案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具体工作人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出现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管辖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影响极坏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