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2019年6月12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规范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工作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代表对所提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有意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要求被约见人予以答复
2、或者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三条 代表约见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四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由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约见对象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一)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事
3、项;(六)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私利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第六条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申请。约见申请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写明约见对象、约见理由和主要内容。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约见申请内容,及时协调相关委办,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说明。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
4、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第八条 约见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可以向社会公开。第九条约见活动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约见对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见对象应按时参加,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第十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在一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并跟踪督办。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综合报告办理情况。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