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辨识企业在生产、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它们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优先控制顺序,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隐患类型和排杳治理方法,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等规章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从风险管理的范围与评价方法、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和风险信息更新
2、等环节进行规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的具体操作指南,执行企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执行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二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准则第四条 风险评价的范围包括: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2、常规和异常活动;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第五条 各
3、单位应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1、工作危害分析(JHA);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3、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第六条 企业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依据: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第三章 风险评价第八条 企业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任:xxx副主任:xxx成员:xxx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依据企业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
4、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及以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1、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2、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5)应急措施。第五章 隐患治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 第十三条 针对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企业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车间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限期治理。企业和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第十四条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第十六条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六章 风险信息更新第十七条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第十八条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负责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