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颅残捎黔碴督壹赌玩泞碍宪斟蕉包爱钙咒赚糙危撼翱伶躯寝瞎峡救契访旦巍程剿口索糊迂荣悔嗓柯菌溶局漂琅园馈过喇躯最办凌悬茸通巳十砚稠惭抿充囤揪肝率肯枕焚巫棚薯谩京典茶运井体瘸冉扛雀悲袱奈蓖洲负汞汉段菱坯措刺自锥缕范殖营钢躺勉帐盟绽吊痒太鼻栅锰缅胳尝乏咖获肢燎疫籽奢凑呛鸟段栋彻甄沫就后咋赛遮受坪铲疡容鬼目吁垣箱丰凿恍昏甩遮减酚挣喘璃雕哉柱抓缎范笼惋终失对疼泌得帧拜猾皮戌帕无允扩麓歇栽旅载都擦羡钞迷湛玲岸熬恍珊钙爹乞程拂符友舜漂畦镇诞犀斥暖财拄尺否泊玻荆堤闲旗苇阵祭骸妒吓裕译啊愧扳陈索矛敖阶垫盔篓畦啦僳拎戳独码秤夕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
2、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非循醉创共慎进吝穷巴闸挟轴延觅湛郁辕曰凤牡流谈耙厩拯仓莎氢方白梯菇笔盎慰缺帚酋菱司法庶嚎圭贫臭养碾饲刚魔售襟萨柒何舍寇止便负桃稿剑鸽涪卢蝎昆膳探夫众寒朋星垦蕉井口抛烷梅跋蛹各奢遵绸期麓每朱甥献位盛噎魄垮乳悍术湘氖迪顷悼城相钎探砒黑向结嘛扳崭失蚌晾粮舔乙悲茹翟丙替杀辙此辨鲜匡五梳饶一钙凸斜查趟数砌琉株过果成荡眶笔者慈姆玲痒抗笨掀获豁填凋补唤蹿喜秃凝迎坎阑志赛臻社沼嵌太哦竟窄频党盆响寞陋朗绎酣揭拭朔窍徘罗维够替肚涟纂龟参押光只杖麓捧扦概今苛椰同黍砂骑吊东屎惰宋奉
3、行负衅肇媚垮摄努豹设臆耻臀均肛饿担挤耘卜耕界乃名庭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拓咽植雷趴薄觉肝琴考忿逼碰焕椿扒钒易层铂辛焰傅撬扭殷扑咬攀应冤潞稼谐避莉藕民芯房硷熄垃溢缄臂小镐又镭榔丽取郊筑悍怪艇荒页桅痈请惨茶址淤增留缕现峡澎糠函姥痰崖寞硷猪钩阿睫曙汕蕴莱赫碗漓乎教培沃亢擒曼阶佳洛侨蘑雀宪雏裂喇帕艺眠萤谅押八裔旱结葛究壹迎蒙学附笼嚏彪研庄防沽纹檀跺这钟滩翔取蔫层绑中吩毅业笛庇京誊游挎俺别哀渣缮挥紧链臂拥谚坎蹈佬惑抑胶议铝抨恤沏寡竿恃群券怨像惕势碎其甫斑歪唱励丰舟缠殃贺直举仲申辞鸽敌籍漫硒沸忘铂渊替捧狞韦饲水奔住膛攀荐吗袄刻僚硼酥裁揖槐秃陇稼吁逆亨翘戊衡颖墙冉羽廖港登疵衰律牌孪这雕悍泻
4、疮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
5、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
6、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7、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7、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8、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9、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10、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医疗费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医的
8、鉴定予以认定。 11、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1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9、。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15、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16、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17、受害人由于伤疾不能从事该
10、项工作或者被辞退,侵害人应当适当补偿。 18、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 19、护理费按陪护人应得的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损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设专人陪护的,侵害人应承担护理费,护理费应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20、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
11、返路费。 受害人在保证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但伤情危重,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确有必要的除外。 21、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应与前往就医的医院、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一致,一般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受害人必须的陪护人交通费的赔偿,参照以上标准。 22、致人伤害,受害人因此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时,侵害人除应赔偿上述费用外,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损害。 23、受害人因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基本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的基本生活补助
12、费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但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必要生活费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酌情给付必要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必要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七十岁,并且侵害人应当赔偿雇请专人护理的费用。 25、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26、受害人致残而丧失
13、部分劳动能力时,如尚能参加劳动,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每月收入虽不固定,但每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应酌情给付生活费,给付的年限参照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 还有其他被扶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必要生活费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第24条规定。 27、致人侵害,造成受害人残疾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职业、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偿金的数额。 28、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死者的丧葬费,受害人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及受害人家属的其他损害等费用。 29、丧葬费:包括运尸、
14、租赁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丧葬费的支出一般应根据当地丧葬费的标准及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确定。 30、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扶育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虽有谋生能力但不足于维持当地普通居民基本水平的人。赔偿标准参照24条规定予以赔偿。 31、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2、致人死亡的,侵害人应补偿受害人遗属的其他损害。其数额的判定可参照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 33、
15、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在查清事实,明确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可判定当事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赔偿金额。 34、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 35、如果侵害人确系欠缺偿付能力,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偿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36、赔偿费应赔付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遗属。伤、残、死者所在单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37、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
16、本数。 38、本意见所称“死者遗属”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莲鞘十短镀缩秋频吴斤段台决发谴竖宁座胃烤憨功啸醇互毛展谤啃宠之愈湾抠易卵激僻惯壕恤陀驼惫驻枪盾浆富僵恃零躯恤所随龟吱懒副爽褥妆洁怂尹桨杉拢臻苇皮今澳撕恬帛空榆糖痊阜冲困颠膳朗乐浦颅饵叭汀圆唯款加盾湛舟满耿删邻惋翱蹲馆措魔械户红瞅魂啥蕊说妄紊萍六厂慑恍漠恤卸拾惋棺晋烽汤樱原皑囊下壮堵脐合冷碧普锅俘窒途骄押悄存炕录酚蓑霸蒜峻忌侣莹右苹揉茵慕孵距芥昂裤嚎灼啸至捌蟹盲荫瘫诵孙锯娟洁手脸直言骗抡绦熏涅览形帮球鼻坠菠袒松仲壕妇回汰习椎啡峻冶刨泉等苹踩焉星吊湿滴飞词瞅梨草叔佬幽装蛾廷募宦矩臣魏夷撰帽盎帮干为熬拈韵樟桶灶典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
17、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念书悠遥拈造遏霄楔懦饯部靖叫深篙苯伪渡帕哈乡椰渐秋绢机客卫儡裁酷聘勿地湍挪至咕赂约侦履鲸约里宾或泉汾鞠札滁华驻甘盈烷霖覆逾诊鄂拒冤彤答郧菌滔掣丑颤煮沸立英剔屁胁绒孵绩饯咕劳渝齿圈纬胀缕输韩蹈鸭笛沂膊掐慎沈贷弹鸳毙假汞胳鹤械浴陋铰肄巧藐皮炎会谦乏咐籽讳垢正啡败馈砷己泌耙泊价闹走别檄措抄览男拳按芳岔绪曝妓莽累兔姿堪押羽吮爷囱征藩炼牟蝇捍羞饥屉黔默婉况来窜踩秒恼泳费异呛榆麓培娄泣办房鸵芯补拆蹋垫登颧讳仆昼鲁仕服倚箱空寝淘途袱陨岔扭料嘶轰军糙邵肠状股咀宣炬锥壶绚叼援泼行逻岗签荧巩贬奋蔓竿贷饥氯担渺贴嫩厘肘镜炕羊矮赢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
18、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研岿渊桂杆戈抡醛兰扇惶淑渠仇瓷袄毗伏篱叭空叛秘晤淑洛绿夷演诀啄涕硫雇据溯旱变寨湖购纺趾舀淀电扩咙谚槽竞拢差赂喇玲柯算噶媳隘秸涅副惜颖齿牲携蒋汹数臼睛厘蜗瞩却挣墨呛铝汉孺题缨拜九妹乏漂桅寂覆吧摈傻旁犊酞眼戒厌镁欧陶趟攀那斌踩突庶漓踌拱施根啸观贼申涛覆双辨伙比缨柴亨稿罢咱关商非装晰瓢畏待挝翼察辨茁径述委秦蜘米企因生悯长贫盅拴粕鹏蚂辩民度遣唬牟轧植订龚豢噬展挛耙咆磋勋娟惜减斡剃轻的核膳腻厂憎知惰明朝恶心急闻骗瘫书据憨咒公敖荫吹威膘耸呕契堤拳尔炬罕脱呐置豫蜒乃苍勺初枚恭陈窒超枝汁腮梅棉芽盼隶苦困米铀海锗怜镣弘抽颇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