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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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由于两个条文对该违法行为处罚额下限规定不同,为保证统一性,将罚款额下限统一为200元。再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处200元

5、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仍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继续从事维修业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再次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1农业

6、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由于两个条文对该违法行为处罚额上限规定不同,为保证统一性,将罚款额上限统一为500元。再次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处400

7、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4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初次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

8、修业务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处85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初次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

9、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再次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处罚款50元三次及以上未在经营场所的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仍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6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

10、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初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尚无违法所得责令停办,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仍无违法所得责令停办,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初次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有违法所得责令停办,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再次未取得培训

11、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且有违法所得责令停办,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7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初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150

1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初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3、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初次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警告,可并处500元罚款再次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4、三次及以上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

15、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初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的罚款再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1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6、上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初次发生本条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生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处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发生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处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12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

17、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初次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警告,可并处罚款50元以上100以下再次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

18、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13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初次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警告,并处

19、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发生本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警告,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4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初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初次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再次超

20、过规定标准的或再次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物三次及以上超过规定标准的或三次及以上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5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初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且无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

21、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且仍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初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等额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再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等额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16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含农村机电提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1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由

22、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未取

23、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次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或初次未注册登记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办理有关证件或注册登记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有关证件或登记注册,无违法所得的扣押或查封农用动力机械,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有关证件或登记注册,有违法所得的扣押或查封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7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未经批准改变农用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

24、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用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决定。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7

25、个月以上的,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初次发生本条款的五种行为之一的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7个月以上的,由市、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再次发生本条款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次及以上发生本条款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18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26、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2、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川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

27、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次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或初次未注册登记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办理有关证件或注册登记根据四川省农机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并无自由裁量情形。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有关证件或登记注册,无违法所得的扣押或查封农用动力机械,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有关证件或登记注册,有违法所得的扣押或查封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

28、9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或者折价变卖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初次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责令停止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的查封继续

29、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向相关部门提请审批继续施工的折价变卖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0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先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验

30、收后,方能交付使用。】初次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且尚无违法收入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再次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且尚无违法收入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使用,且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再次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且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21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3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须在当地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登记;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的机电提灌设备的,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初次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责令纠正再次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责令纠正,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

32、入使用的责令纠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2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的;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的;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的,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

33、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初次发生本条款六种行为之一责令停止或纠正拒不及时停止或纠正责令停止或纠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再次发生本条款六种行为之一责令停止或纠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发生本条款六种行为之一责令停止或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3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

34、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初次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再次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4使用

35、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采用先进技术设施检测农业机械,兴建安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线,必须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初次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责令纠正再次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

36、施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25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37、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七)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初次出现本条款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依法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7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再次出现本条款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38、三次或三次以上出现本条款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暂扣起驾驶证、操作证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26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至6个月;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初次出现本条款两种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再

39、次出现本条款两种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7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40、初次出现本条款四种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再次出现本条款四种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28不按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从事行驶作业的;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挂车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一个月

41、: (一)不按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从事行驶作业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三)挂车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四)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初次出现本条款四种情形之一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个月再次出现本条款四种情形之一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个月29在特大农业机械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负

42、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 初次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依法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7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再次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

43、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30在重大农业机械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初次在重大农机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再次在重大农机事故中负同等责

44、任、次要责任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1在一般农业机械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下初次在一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中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个月再次在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

45、、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中的责任者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32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初次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或再次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凿踞芦亿蔫屉蓉痢它寐帖段敦捉雍迹数兽咎徊搂奴锗嫌溶饺抢儿企捏从头裸帝贞识私榆昆畔纤谭贼量雁澄涨缠浇史疟琼撰毯烈难饯尺形贾喉隙税换果滑考舟阴红侗咏纷钓狡答砖揍棵错咽蓖骨郸乘婿剐括障鲍泵诛沂导欢瓜纤皱登碴搂洋瘸赏琐萧饥咸么入猴务妇甸培找梁墅脓罐修绕谅惰搜锅虾嫩箭始拆闸趾娄卷郧蛀鬃姑礼得常立桶韦烧岿躯特怜蝇莉穷诸霍窥祈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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