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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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

5、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6、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

7、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8、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

9、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

10、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

11、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

12、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

14、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15、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

16、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17、裁量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

18、告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需配套建

19、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

20、8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

21、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

22、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23、、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

24、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

25、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

26、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

27、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28、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拒绝监督检查,初

29、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

30、但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裁量标准:执行第二章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1、第(四)项规定的裁量标准。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情节较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2、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罚款;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罚款。

3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33、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裁量标准:1、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2、拒绝

34、进行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罚款;2、拒绝监督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罚款。二、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35、类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日排废水50吨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罚款;一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2、日排废水50吨以上10

36、0吨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3、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4、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经

37、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裁量标准:执行第二章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裁量标准。25广东省实

38、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以下的,处50

3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5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40、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20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

41、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月处理危险废物量50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月处理危险废物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月处理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月处理危险废物量200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污染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42、款。裁量标准:1、日排废水5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日排废水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4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上5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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