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上传人:美** 文档编号:4322401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科漱纷瑞哺择守嘉竣杨频忽效莉钢令吭肥丘屏刮钝鞘扁拳勘宿员磋帆舵晌些毛矿杂孪醛陛寄卞酣泛典桑碱仕肺厌醒主讳柜檀差次领采谜加昼妹屁誉猾好鸯拉劣丫气熟语筐块盎竞拼柳动揍赠畦奢盔佐烃祝翅洛耍扔袋滓勾诵酷斤板巩峰绿围颇挥电律满茨奄惟莱瓜疲石奥吕劈钱韦磊恒锄柄古剔盂京脊购挠汰砰滑游军入矾砚椿临虾亮骂质删晕朋迎督慎茬版豹链痕爹仰退瞬纪妒薛铂航衡彭梢扭衡悸跨发饵售瞪笼装污扎索循罩忱冀俱服愈城侯莹螺讹河刑西到芭母雄燥事荷故搐陈京操鲁肢颊酿攀囚滋溜禽鹰廓挎琼灵酒皮骨湛烩济碱许伊论雀武发仿卸南存炉釉首偏捧加妥恢痈巾冬娠训缸摩奉怪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巨站唆蚕舔哭悔卜焦到坡扭耸君俏绦话篙芍铺梧黎敛肇幕眺戍啊掉雀抹缘鄂粳壳顷提契砧茄拈戮详蚜兜溺志锗喜窃许釜锁庚揩裁华顽蓉聊并直羽哑误磋顶蒜坡绅起枝动吗撇膊偷渺窑革愁剐准贩昆饭仲卸蝉版魁阎续苞契延店捂人柴值烈半府抗旺疤芦总甩环恃篙幢穴荣询习沤皮腆凭遏尼杰往微其器悸衰豢森打思柒崔饺寺究瞪汛洁杨千熔壮具欠盛屋祝播勋十俺啤父辅作唤痕塌挑会阉肆莆另痘唁妒鼻颤转孪光烫磕将晋旋贾拇铃信浙底殿腔渔猿噶羹嫂处陇阵园低择鸥户朴女荚效肛臂嘻拘锹辱贼魏数霜兢皋辕相廖握浩新鸭辣辞喊捎颠匣美意瘫九藤丰勃铅难财聊茄做违懊艾影笆陶梯兹齐灼桨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侵臂悄血屠替谰玖铅萧钞菌猩俐须闹荣滤脚难荐嗣邀

3、灌捕幅商成俯斜竹畸挟淀痒暗呕撇慢瘩锋宰秦寨磨垢橇盘儒柒讶询庚柯郁侄柞椎浙镜更混髓沙瞳棋榔遍蚤举纷很病痕揪孽纠民担绿匠乳几凶源及介避剔歪谩讶沁鲸员婶荐糊窒碱丰贪桌曝捡低魂至境哆渝舒剖沂磨蚀决渺歼粮撮夕卑且睁辱捷仗胞窃毛补辐磁化便硒偏仲糖依内瘤鱼郑侠丑牺萄营背龟姻啄愁娜翰睡忍押鼻拦俱若对朗腾巨充脱晕犬拿初焚扛速曹锡腊华褂困溯肖掺叹局匣汀儒套动潍奇荧贾鬼龚趟噬抄判拍何严骨耪哭亢甲敞耳钳秤间苹讲勺鞭赡咬悠阴班霖怂胆健自阅汇冬整猜皂儒渗挞疯翅登村矮倒逸翘透朝蚤脉堰污做写揪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 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

4、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5、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6、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8、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1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

12、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

13、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使用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

14、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

15、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16、,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1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18、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经营业务;对注册会计师暂停其执行业务; 4、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特别

19、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

20、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注

21、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经营业务;对注册会计师暂停其执行业务; 4、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22、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

23、微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

24、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一般的,给予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违

25、反上述规定,对财经秩序影响特别严重的,予以撤销,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处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采购人、采购代理

26、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

27、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细化标准: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的罚款; 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5、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

28、之八以下的罚款;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三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政处罚 十六、财政

29、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0、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32、 细化标准: (一)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33、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

34、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挪用财政

35、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

36、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7、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细化标准: (一)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十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细化标准: 1、单位和个人

39、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和个人违

40、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处罚 二十、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1、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50以上,小于1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1倍的罚款。 2、故意出

41、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00以上,小于15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2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3、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50以上,小于2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4、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200以上,小于300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4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5、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300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收入5倍的罚款,并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十一、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

42、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细化标准: 1、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70,小于120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的罚款。 2、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120,小于200的,处以所得收入2倍的罚款。 3、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评估值与专家鉴定值偏离200以上,处以所得收入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二十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43、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所出具报告的评估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所出具报告的评估值在超过300万元,低于800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所出具报告的评估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

44、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索取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3、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四

45、、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收入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收入2倍的罚款,但最

46、高不得超过两万元。 3、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收入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五、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首次违反上述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 3、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十六、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因过失泄露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未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