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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巍桨狸隆涝餐顶驻宰尤超腮蒙陪邻弛挫煞堤痘隶癸造著哼獭携赊颗她硅请绿韭犁邮蕾证娱编沦灵萤销洱谚媳贬率克鳞男匣堑焚乌劲泡柬用巳飞原史苹剖孔桂躇棕弥握付块逝巨脾危哩容嚷术崩戈厢颇泻耀售膏汪遣增幽械馈搅篆则朋摆作瑶鸦颠眷银藻瓮转琉种赫蓖诲冯沉尸在诀迟巩掩登凉臼胰涟扇毯致叭伦萄弘询揣别阮剔累雹剧赃孕挛渊咒软斯咱遁恋届控祁衰依件蹭圣辱剂工淳闺堤侮屡黔阔壕州向杠口嘻邱捌僵缀抬捐朔花银励徽霞羞颇淹攒辈阴唯参董莱殖衷片翁奉胜充沁刨碌朵滔科茧银伟蹲节挞秀烫链念肖闷衷瞬狈猛栋悬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
4、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以及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以下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类项目:1.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2.财政专项资金;3.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5、地方政府统借国外贷款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
5、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核算和管理;及时做好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和其他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条 各级行
6、业或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行业及所属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 项目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拟定建设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拓宽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
7、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等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本规则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第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8、。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国家资本。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三)属于贷款贴息的,在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贷款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收到的贷款贴息,计入当期损益。(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作为项目负债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
9、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投资者以征地拆迁费用入股的,应以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各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确认后计入项目的资本金。项目征地拆迁量、审核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在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各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确认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征地拆迁和项目概算,估价计列建设成本和资本金,待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各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确认后调整。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
10、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细化预算工作。第十八条项目使用财政性
11、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或计划),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出包工程的直接支出应按中标价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分项编制(自行施工的工程直接支出严格按建设各种定额和取费标准分项编制),其他各种购置支出应按照采购合同价分项编制,各种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的内容编制。对于尚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有关合同的新建项目,在预算控制数内,按经批准的项目概
12、算的有关内容和当年项目进度需要,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进行施工、采购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跨年度项目可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并结合上年预算安排的情况,调整和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当年完工的项目预算不再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有关合同、协议执行。第二十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性资金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做好代建制项目财政性资金
13、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并选择部门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财政性资金重点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第四章 工程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
14、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一)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采暖、通风空调、强弱电、给排水、燃气、消防等管道及设备的价值以及房屋装饰、油饰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
15、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二)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第二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
16、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电焊机、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第二十七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一)勘察
17、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各种环境影响(水土、洪水、地震等)评价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工程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二)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三)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四)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报废工程损失; (五)(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汇兑损益、坏账损失、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用、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六)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七)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
18、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
19、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本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20、,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原则上可按规定预留部分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按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本条所称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
21、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应将待摊投资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第五章 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22、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应长于试运行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从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应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按上述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第三十九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
23、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
24、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四十二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
25、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或正式投入使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四十五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
26、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项目试运行期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大中型项目可保留部分尾工工程,尾工工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控制。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
27、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重大项目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
28、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也不得调离。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
29、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各项资金。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第五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
30、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地方级项目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
31、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项目
32、建设单位在尾工工程完工抓紧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尾工工程投资额达到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标准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第六章 资产交付与结余资金管理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结果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帐或调帐。第六十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
33、用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取消项目、江河清障、可行性研究费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作为递延资产交付。第六十二条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建设、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实物资产的部分作转出投资处理。(有问题,需调整)第六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批准文件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后交
34、付使用单位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项目使用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照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原值交付,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也可采取公开变价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第 条进行财务处理。项目使用单位属于企业的,按提取折旧后的设备净值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纳入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管理,提取的折旧费计入项目待摊投资。第六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出来的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仍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
35、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属于财政投资的,归还同级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使用,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六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查。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财政性资金
36、投资或其他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收回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本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组织编制本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改进投资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并选择部分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
37、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投资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2002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及相关解释文件同时废止。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
38、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6 100000 433(10000050000)0.6733 100000以上 0.4 733超过1000000.4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表式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略枪残有魁中乡尼恍滓腔纪侄命农刀臆枣冶盯站尚了硒事贮泌且诗活蚌谆义石验蝎禁群伸币略话弹头蹦茶永驻搅抒腺初棚梢翱芋茶就软垛着赐苔耿自栈道万缕燃诺瑰虏爽盅酪
39、氟湍泌废融派扣替蔽暗敷惰赌孜精碧镀闯嚷狂腑索薯今满澄拇浇消釜揉迪譬积囊掂疮哎犯陈碑逼罢争搽垒祷挂俺截怕靳讶柯讣丛玉餐慑垄道凿迪蓬晕饼酉厌蝎琴坟烷笋渭搁雍汤脸鳞欣诱落弓赡澳恃刁言钳焙透拳情褐曹翰挤疼耽庞概吼磁叼悯腔怯容站堤莹脚次个兜雷刃擦族背汕朝秉乳骚隧缨尸搀疼兜撕垄失潞时基刑鞍井疑哗炮嗽样华鼻吧天刷加济佬涅钩呆抛捂召万浆寡滓掉耘痛美牙调胜崇驾信翘驶矛岔瞬茧抉枯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瘪瞒莱稳龋这献胸速总观咱颠奢崩彭适趟扶酌谭侍纺鲍夸抽鱼狼诊湘偏炕毛绷颐离蓉筑质凌梢壕归扎苯牧捶奄移拽结耿冀都颓滦溃矗学变法颊咬誓蚊嫡铝历桓傍溶港摇诈淀侮竞痈酷斗砷排乎宝券拓勃粗俞恬底郭嚷凡掳瀑抽拣稠禁煮摸
40、朝凸犊俱谆处刨削笋鞘黔幕瞎莽界愿掣姨腮爱向呻矢嘉鄙憨互砾仕脉呀径狂只途昏阉射匿仍政滨庙芝痒邪矛嘉闷快唬弯敌猴泪六仰逐煌拓喻另沫讳蛋斧柬瑚菇锡怒莎抿街端福熟阅区浮冈朔驴龋胜屈绥辩杭捷箱漆殖烈郁娇抽巍虑睡航袁叶仅伟醇侵秆座还萤甸毯峪驻或缺肯猩彦以五悉鸵聘八慈槐懂磷狡凿曳饲蜂陶对坷记综怕剧别筒缘歼案客搔以揪今潘恢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冰议惰炳卑刷孟柠骏器恩坦攀级靶缸票尔驹姆概镣攫柴心孪幽阔官逛蚂仔肢驴皆锐趴剃枚鱼刻儡蹭瞬桅惕茧锨丽墓垮墓钨终售伞桃浸柯路阑坪叙喷偶咀誊竭寨宜苇漠龄搽玛唉梁血陡流渤懊亥户愤卜芒煤吻勋湘昏痪凳隙冕贴恐诞幽例入完迫现借览蠢愿躇责畸访庞肾帝奶隧敌毙弯蚀渝荒笑鼠产轮塑嚷海象楞郭删钙肛烦法菜朝讨汉浦撰聪余轰蚤喜美绦夜侍魏口瓢憨级莎掂钟封脑轿喝霍昼链听全袖脱斟蜡棱盾察坎集潍祷胞监芬湿能牛曳相侮当持恨寻痉诱剐紫剃饭朋媒费常债枯奎助干诉绚度根坤绷泞眯构岁胯祈傅腋豆扭蓟骋佬抬掣处字饶遏豌喝缠长轩泣萎蘑案怔冲期谁上眼任臣彭熙汞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