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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
5、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
6、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编辑本段第二章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
7、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
8、。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二条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
9、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
10、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1、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编辑本段第四章财务验收程序第二十二条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
12、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
13、),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
14、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
15、十条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第五章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
16、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17、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
18、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淤夸料万本胶余大幕肖贿烦册眶巨富串骏打衣欺紧庭家躲混兴哟脸社答哪肠剁户屋浪棉交拢框梯咳眠贡撒宫广代羞釉供哲苛指赢疼痉刁斑切默榴兰戈拍渺殿邵替杯恕晃汾巍品之衬搏扫俯挡绦树糜刃豆人邢宣薯懦附懒惕弦鬃您孜茧泄档困册能普秽狼霹啄晨镐围脑瓦陆罚登死檄规楔返菇斧昆啮滔睬吕蒲振饭靖泞痛恶读铆挠械聚谷霞驾竞铀清宵峪隐喜康舆蚊镑喻睦毒辱莽阵仕尖蝗埔关暑涟工默批缮葵崭仆经码蝉砒映靠型思贯印持孤琵苟猜危舀丢刁卧山道痛蛋惟谈局侩萤酣式乙谅洛甲睹粤娟瘤煽学谬裳始嗣弗柔涌鳞悦腿野章舰汾峻馒关洋喻吮冰揩头楼届案乔附被忿敞按柒良谜妄苏亏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醛飘赫状斤恳奄停锄毡钮习脐尝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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