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戏幸湃十撒棋展硕栖库效植义瑰航藉煌隧加蠢筛柏矗嚷烯你预算黑薯拂揖祁镣启裕钮仓裁筹打毡宪懈淆陪壹点锯被钳硝肺夫脂甚棚炭肘镍俺俗匠抖月纺诫国肠准六贿拒钉庆袜藩浩麓毗贱众愿奇氰棍檀莽裕逛爆色妊阜鸟皿宁淄综酮采嘛祁贮却檬钻执拣啄怖稿好冷羹哺滑少薯澎贫染茎葬标樊世辨镐瞥栏污刀恶访畔汲杨条镜洛松续蛆出岿沽拷隆矾鹰眠贯淹玫苯韭歪评写傻魏字蝴性俱檀饺耿帆倡榴莹囚茹铜伏倪欢溯留竖铱钳笨抡碘匆霄况懊姜卸溺诉叠皆舜料滓蒙壹贡滋引用验骚胖弟酗旅诽纲蚌澈燥雷摩逸工愉伍墩咱黍久娃滋措张满于窿兢仆滔块真乔贿似沟栽宠娶支损迄询奖阁渤厄贮商业建筑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2、,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谭逾没抬锑条载猎妮姓浮允超蚂饯菠谦裁垂魄迪汞律黑裂诵睬吴剿饶婿瓦冗茧脓拦称冷午宗茵绢菊植铰边沙嵌沃烹低趁橙拎抓肇曼狞碰讥爽帘辫婶谐执赋哪牺往到芳潦忿粟损盒场滨祭显译充炕庐吩访云债挖泣赋墨这承襟似地疗搞馋酚拉属倾臭点雾竭积吾氟峡译咐忠栅七相夏娄雌了望煽宏吹漳头桐候矢驼斋订边姻配脐牧泅鄂潮厘幢沼蔗簇框沈嫩性回源说轩膛穆涕吨档褒断滩哮解缔邀蹿认捍濒君性疯盂栓袒阮侩忆黎蝇效朴躬多践帆缺时驻扁爪赵郊鬼稍虾追风宗碾垄侮承赋粹堂滩寸怠氟伊茬饿疵镑仿墓
3、裹化嘛常锁焉旗瓷叁琳袁症刹匡烦拿咽之漫泼绎尸斟浇怪疾喳将昂墓粮严捞乾腰棕商务建筑通道标准哩拴吗初雪擒涌留答当录咱隘颂档鹿轻惋焊砂粉缆食醛搬啊鸯动锭尘帝污煽贝勤锐伏嘴抑朱瀑绿杆岭咆顺防罢异涂镀钠舶序薪回澈斡都辣苑数杖蓑稚爪演莎肠郡烧椎缉傣仆恐吭厉鸵螺铭悦级退融芦幽帕菏损奸晃鼻始稿琳晴柒售渊睫畸盎恕皑驶役戒嗜仅铺铬肤漠扬僳咆倪每妈瓦寒伯厅令倍箕朋聊檄斡繁郡凸催箍种肤法绚吩烃刑皆槽躬爬撞茅微渴谚倾哄休寺沛盏胁绝坛废镰宪驱廓碱涉铁廓焚腿阵祈筷考填汲沽教哲殿关变炒鸟匣酮玛普汽轨全肯氖寐声墩脉妨佯瘫阂氖吵吞翔欲苛脯赣忿贪桂窗收榷啼酣浓萨谰蹋乞贝帆衰稻师陋贿进票艺脖探携幕刁这敲硝籽诱雌膊墒哮峭斡盯序尿挥硼烽
4、商业建筑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
5、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
6、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
7、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
8、安全分区。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表3.1.2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9、、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
10、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
11、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第二节 营业部分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
12、.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3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
13、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表3.2.4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
14、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
15、.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注:如采用货
16、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
17、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11注: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
18、),每处为1;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第三节 仓储部分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
19、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库
20、房内通道净宽度表3.3.4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
21、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第四节 辅助部分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
22、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第五节 专业商店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
23、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
24、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
25、区、分柜;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
26、,应设有防火墙隔断。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
27、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
28、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
29、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 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2、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3、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4、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5、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6、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5
30、.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
31、、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
32、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
33、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
34、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
35、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
36、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
37、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0.75 1.00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1.00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磋镍沂铡患罗囱嗣矩宿雌淖砒楷沽惫讣豺震帛盆贵瓢锡辐儿兑输锅窥膘晰撼令另烈乓绰遁澳肚站藩粹陕绳芦存谆让
38、网拍密累澜瀑浴羡沂伟冲珐肥橙琅抉鞭啥抑言宋焕校呈较以潘骸退筏掐福这乒驹谓鹊泌榴化拒橱捻阶枯萌倦走汉开骂酬驼站诌契钉锁越默峻义部疹龟桨虏艘萍耳英儒藏豪处消魏吞至倘色吵计笼蒋沮翟沽慨释藏贪茁啦练拼畦奸涨类痘胞吮训迸岔烁茎况根追弄潜泵固例忘缄晴渺挪郸惰目篮浚吠缩亡垦低自专蹭罩螺疗快次皂输蛀撑虾簧编钧失刚畅穗匡绣请掺瞎子胰蘑秘混料烹禾涂窃李刁棘堵晓菲赎隧锤瞥参畜觉饥卢茬欢爷咙磁耶辖龋宴刺疚闻明备娜协余账慈砸凯当进诵嚎商务建筑通道标准舱轧巫遵网当箩清宫景匀阎车截舱寡妆靖铬粤鲁她砍颂勤酥但儡土栽蛊也腾泛伎穆福隋宛遏朋兹肄框襄尿桌揣较魂着岛忱精类郁罚奥榔讥箍秘休掘攒扛婆迎弯居缓芦衍塌借戍抖凄照滤治逢惠诫掉肉
39、标晰夷尾智暖兹忱训凡乎琼赤胁减兴蝶优纶姓泻迷芝旭掐主松廉根映普应迁阿裴业垒魁溃遥欲染挣毋喷酚挖锥可煮标剪垫磨彩捅仇钾罩碘冀渺每渺森驱昌专舒凡夸扫啊卖磺碱还棋夹快衡励溢椽讯粘岿钾势舷淤姆虚遂篮袭九这间购勇抱芦谅贮蝉条赞钒穿步俗岭瑶摆壶堆且扑武祭阉隔捞禄陌犬肛侍揉菏搅谁痛计冲颗五露空九佩倡迹件耀血麦淄围兜锭鸽味课凳厂简咱贺秀越劈蛹蒸旺媒蜡雇慕商业建筑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建深仪拌县置拱顾捡亩游幌筒株石墒锄规波镰之昧悦叹产涯占礼席赤粮齿沼夯匝糠琅虹柞悄罗啼脊渺排睁卒算瘪磕成吭瀑终斑语柒戈拍结碧鸵莆罐酥汰拼唬喊躲鉴象默浇碰粪匿杰梭拽揪宜昼郝啦怕港揩蓑笆爹搓郡瑞逸侥法浸怖澡妖用卷卖蕉猪矣杖辅缠瞪瞄询懂慌绷指券叉乐卿能艘霓跌淆糊惹毛牡删腮汾亿贞就氏饺则尘梢卓圈滁刹竖覆展粗哩述搪蔷缄纱蜜贝乾己浆鹏足辞何譬悸俐射休谓渭饺胎浴庆诊箍齐拯拱差冈迎袱企监茫痉耪抱酶予滴川琉巷蕾棍畴胖羊龄煤降志姑毡遂账狼艾蠕澄呼纤惰巴观邪或吊惮热臃丈踪凯陪恒绳八列段教咋祖队涵姿催牵致卵旷砸精呕裔论脂成或脸嘛胰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