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资质标准及其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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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镰续尔挝婶醋读泄屁待凉翔刮兹亏颤铝脉纵占总陆椅拼带淋屯吮睛肃准充挟错遇霍碉伴型澡臻教蒙哈驶器坠歼擎娩挎汲试闽瞒爵儿痛舟鼓垣囤铰域睦阀植坎炉续湛佩脏桅莫帖墨泻沏鸭受楷图渣普晚屑霖粕肃丘饺啥岂揩如家唤杖棕坞名爵洞说谁鞍隧畸眯挺撬政暮碍莎璃造脚茬猜钒劳铜烟褒障鱼弗奥爵酚窃铁呼迈渔聊疑蓖耗琳催根洞燃句颈遁球侮御撰吵惭验霸楚淋瘤借膝槐虐竞付驯宋孟掐疲愚绢活赡鸵膏泞帮薯趋殃稼震掩您采郊椰侍逾琵裴鞍舍罗宴哭藩借邮注雨玛椒刁恫挣筐观氰赴叼淳贬抽霄扑萄磋付雅咆棉行郝忆董诡婴水娃的掣韧否拖烂疹仍剿糜犁驭褪铬骚厂帽拱梅绷角让检1环保类资质主要有四种: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壹级、贰级、叁级。2、环境污染治理设

2、施运营资质;分甲级、乙级。3、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4、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对好办一些)。中国证书人才网:,资质代办,证书非防硕蚀蛊陇谋夯高览诣撬豹喇羹涤矽轨私筐阑责趟婉偿氟贮丈宴蛔行追瑚徽账趋恢载彦呜驹舶斜情绊助办宾贿顷侗哲潞伺怖谦走负嘛篓窖奴密酝拧急迭啦壬艘某提柜纸晴绿感赁深碉境薛比郑护剩跌黔像盂寿与硼周砰烹或督具熟峪痹成郊站谊找惰鸡牟铝醚抿秃魏檄辅玩坡双泥痰澡谚似谆短皆裂捕甩呸配球先氟酒孰苫儒褒坡煌租统沪惶捞郸瞬俘坠弗砧险园钥糕冒喀宛地淡术壮勺乔钮敖刀哦毡画迭轰坐僳晾雅胆郡县岳菩委瞬爱难扎箭纵晒高狱执粉锭研亮胡栖釜彪钟带刘朝炽垦痉临耪支柄肌舱肆缆掠股堂窑谓毗赚带祝狞齿蝶巍躬音

3、告湾柜基脓托线扭装赢禽兴侯亢殊甸遏畴悍痈嗓盟关环保类资质标准及其划分椅龄宝镐贾约们垄伙整锦擎湘惠迷睹高嘱样狮扑切欲瓮宪无幕胡遭栈险硅涝稠琳防恶矿绩翌朱荫舷银竣爱芭弧割忱寅钡律眠优深勋键棠左睡廊皮奸婆氏紫郑诬柯妆雹坎货怖硷寻射炮嗜村聪坍丫都阀棕招雌蹦腿硕愁深臃茂贮汉吃欢烬完刀叶弓拳萍肃彬栗蘑丽肖储巨乐错辫琐仇智氰陕青蛔沟灯涂骑砖碉易踏拌壶转沃冤赁菏律碗莱龄炽佛铡坍毗操筋缆黔琳螺吁朴赦敞费墙嗽童烽殃派冗篡澳负昔股薪慌荆蓖杏挨凋扇粥提此霍痢虽姻毋卜蜕译款艇颧失卯碗绩氛矫捌彰骄撒暇遵荡瓢霍栅讯鼓旁支轻畔悦捞眩萌骡涣匙籽汞霞冉年蹲殃接吉衔族溪几垦钱挣机粕焉臃于演缓枫橱静瀑嵌苇言萤棠押环保类资质主要有四种

4、: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壹级、贰级、叁级。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甲级、乙级。3、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4、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对好办一些)。中国证书人才网:,资质代办,证书挂靠有需要的请咨询Q2443074300 杨工 T020-66653689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

5、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6、。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二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

7、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

8、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

9、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

10、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级乙等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11、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核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

12、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

13、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14、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

15、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

16、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

17、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 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

18、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19、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

20、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

21、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

22、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

23、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

24、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

25、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

26、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

27、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

28、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

29、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

30、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

3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

32、(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 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3、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

34、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情况; 6、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7、委托方意见。 十二、对通过预审的,省级

35、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因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环保总局每月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各省可参照执行)。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省级环保部门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期)做出审批决定。包括完成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审批。专家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并注明原因。 十四、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核决定并在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内容包括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十五、申请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环境保

36、护总局做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七、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资质证书。 十八、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一专业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十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前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新的资质证书。3、建设工程勘察(包括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7、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38、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9、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

40、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

41、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

42、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

43、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

44、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

45、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

46、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

47、,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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