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说明1、工伤治疗期为受伤之日起12个月,超过12个月治疗未结束仍需继续治疗的,填写中区直工伤人员延长医疗期申请表,经工伤保险审核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2、工伤治疗期之后工伤部位再次出现伤病的,填写中区直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申请表。门诊治疗一年申请一次,住院治疗需每次申请。3、广西区内无法医治并建议转到外省治疗的,填写中区直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填写中区直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5、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可通过康复治疗,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重返家庭和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填写中区直工伤人员康复申请表。申请表需呈报材料1、工伤人员*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3、如有伤残等级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4、上一次住院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近期治疗的门诊病历;5、身份证复印件;6、以上材料复印件需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效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