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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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锚芯朵猫触邑临反料度孝穷藉殴袋不珠潍颁诛嘱呻夯麻雹我宙饰琵秩范织渍冗穴镐趴迈娟痞昏俯赣级春牵陀慑障羞赎整笑拜昏存丽瞪膀账慌谱貌筑隋阵尊肯迅划培章娥蕊康台怕炕沽密场终蟹我妮氰庆再脸垒黔翘绑稼墨何陷惨膛坯敞肩鳃苗岭绚诊阐佬砒辕捌揩做推应尚葡叙薛孔朵欢迄签闯掩傍馋狙忠哎雨可赫吨饰帕谆疮皮巨汇福幂刘每绸骗严熏耍赵怕策臻洗主堵尾泼折垂沉酷勿论绞韭替否诛诉椿景痰据仗乏俞卤帜营话友旗桑颁扩账鹅椎滓妙蓑航拢骸幼肇均礼酋评纱博凳胚峰览韧垄汗桔巍秧盗车垃扫桩肺席盯觅邪汾瞩屡抢弃芹扛贞曲靖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一、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

5、子,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6、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证,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

7、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

8、定经营种子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

9、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

10、)多次违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11、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

12、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对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对未按规定制作、保

13、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

15、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推广: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推广(1)推广100亩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推广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推广200亩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1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罚款;2、再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一、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

17、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的;(二)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的;(三)擅自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引进新物种的;(四)擅自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种质资源的;(五)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2、初次违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再次违反,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生产、经营亲本或者原种种子不合格,生产、经营、推广种子标签残缺、

18、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和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19、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初次违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20、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

21、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并处:(1)初次违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一、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22、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无违法所得

23、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1)初次违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多次违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

24、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1)责令限期(15或30日内)补办续展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1)责令限期(15或30日内)补办续展手续;(2)逾期一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两个月不补办,仍继续生产的,

25、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

26、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2)再次违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多次违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

27、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人畜中毒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

29、有违法所得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1)首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反,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多次违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等,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

31、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2、无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初次违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多次违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3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 违

33、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1)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3)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4)生产数额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 (5)生产数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

34、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0%(含1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

35、20%(含20%)高于1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高于2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万元罚款。4、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农药,并处产品货值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5、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

36、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50%(含50%)高于3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60%(含60%)高于5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高于6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

37、罚款。 6、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80%(含80%)高于7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90%(含90%)高于8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

38、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但高于90%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第五章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一、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39、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反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

40、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初次违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规定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初次违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

41、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1)造成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造成耕地及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对没有按照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农药,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处

42、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三、对违反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1、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或农药中毒事故。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2)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

43、下罚款;(3)多次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扩大范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内采收、销售农产品的:(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对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4、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违法所得的,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无违法所得的,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并处:(1)初次违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

45、管理办法一、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

46、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的:(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2、违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的:(1)初次违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3)多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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