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东港区病死 畜禽收集 清运 及委托无害化处理 工作服务协议 甲方: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局 乙方:日照 岚山资园生物科技环保有限 公司 丙方:东港区 畜牧兽医局 畜牧兽医站 根据 2018年度东港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东财采 20181 号) 通知要求 , 对全区病死 畜禽 无害化处理清运工作购买服务,实行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乙方中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和东港区 加快推进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全区病死畜禽 收集清运服务及委托无害化处理 服务 工作顺利实施,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 东港 区病死
2、畜禽收集 清运服务 及委托无害化处理 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 甲方将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清运工作,自 201 年 月 日起交付由乙方负责。同时 , 辖区内河山、后村、涛雒、南湖、三庄共 5 处 病死 动物 收储站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建成投入使用后,一并 交付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 病死动物收储站建成投入使用前,乙方须将收集到的病死畜禽直接送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三 年,即自 2018年 月 日起至 2021年 月 日止。 四 、 各方权利和义务 - 2 - (一)甲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收集 清运工
3、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记录、档案。 2、丙方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是否按规定清运病死畜禽。 3、乙方如不按规定收储、运送病死畜禽, 甲方 将及时将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 对乙方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 4、丙方负责病死畜禽收储站消毒所用兽药的供应,并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消毒工作。 5、参保的生猪发生死亡后,由丙方负责向生猪养殖场户收取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 6、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支付清运服务费 和无害化 处理 委托服务费 ,保障 全区无害化处理 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 无偿处理生猪除外的牛、羊、鸡等畜禽, 毛皮动物胴体 及 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
4、病害动物产品 ; 按照规定收取病死生猪清运收集及无害化处理费用。 2、 病死畜禽收储站 建成投入使用后,乙方应 做好病死畜禽收储站冷库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的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丙方,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体系正常运转。同时做到专人管理,规范操作,保证 正常 运行。 3、 乙方应 及时将畜禽养殖场户所产生的病死畜禽收集到病死畜禽收储站;同时负责东港区辖区内 在河流、水库、村庄周边等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收集清运工作 ; 根据要求 做好 毛皮动物胴- 3 - 体、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 免费清运 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 4、 乙 方应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生猪死亡证明
5、 1 小时内将病死畜禽收集到乡镇;病死家禽、牛羊等其他畜禽应在接到报告 1小时内在村级动物防疫员监管下将病死畜禽收集到乡镇;毛皮动物胴体、屠宰场点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定期进行收集处理 。 5、 乙方要 保管使用好丙方提供的消毒药,不得浪费和买卖、赠送他人;做好收储站、清运车辆等设施设备及有关场所的的消毒 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6、 乙方要 加强 从业 人员管理, 妥善保管所收集的病死畜禽,收集数量、重量应和储存、无害化处理数量、重量相符,不得有销售、转让、抛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如有发生将接受有关法律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在甲方指导下,乙方负责的 各收储站
6、、无害化处理厂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登记、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台账 ; 乙方 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每月向 甲方 报告处理情况。 7、乙方在收储运送病死畜禽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严防动物疫病的传播。 乙方清运病死畜禽的车辆及驾驶人 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件,手续齐全,做到持证上岗,做好个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体健康和生产、交通安全。乙方的车辆、人员在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发生事故时, 乙方应及时联系车辆进行转运,并做好相关消毒灭源和清理工作 。 - 4 - 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7、,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清运工作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 收储站 建成使用后, 病死畜禽应及时清运, 达到一定数量时 乙方应 及时运送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进 行处理, 不得长时间储存;病死畜禽收集量较少时,收储站至少半月清运一次。 五 、运行经费支付 (一)收储站冷库电费支付 收储站 运行电费由 丙方 负责 按月缴纳,甲方予以实报实销 。 (二)乙方清运服务费 及委托处理服务费 支付 1、 保险育肥猪 病死生猪收集 、 处理费 按附件表格规定收取和分配;未参保的 生猪 体重 20 公斤以上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参照能繁母猪标准分配。 2、 参保
8、的生猪其病死无害化处理费。每月 10日前将上个月收取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按照附件 1、附件 2规定的分配数额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未参保的生猪其无害化处理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拨付到位后,再另行分配支付。 3、财政补助经费:甲方每 年 拨付 万元用于乙方 清运服务费 , 拨付 万元用于乙方 无害化委托处理 服务费 , 上述经费在区财政拨付到甲方账户后 及时 予以支付。 4、其他清运 及无害化处理 服务费。乙方负责 免费 将 东港区辖区内在河流、水库、村庄周边等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予以清运收集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负责免费对 毛皮动物胴体、屠宰场点屠宰环节法定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及病害动物产品定期进行收
9、集处- 5 - 理 。 享受国家 保险 补助政策的其他 病死 畜禽, 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投保业主承担,由乙方直接收取 。 国家如出台生 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补助政策,甲方将及时予以兑现。 六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期间,因法律、政策等因素变动导致甲、乙、丙三方方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工作需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及 集中收储体系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结清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 、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 201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10、(章): 代表人 (签字):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丙方(章): 代表人(签字): 201 年 月 日 - 6 - 附件 1: 保险育肥猪死亡无害化处理费分段收取标准 及使用分配 尸长 (厘米) 场户承担分段费用标准(元 /头) 无害化处理费分配(元 /头) 无害化处理场 清运企业 现场勘察村级 动物防疫员 31-40 5 2 2 1 41-50 10 3 5 2 51-60 15 5 8 2 61-70 20 7 10 3 71-80 30 10 15 5 81-90 40 15 20 5 91 以上 50 20 20 10 附件 2: 参保能繁母猪死亡无害化处理费分段收取标准 及使用分配 场户承担费用标准(元 /头) 无害化处理费分配(元 /头) 无害化处理场 清运企业 现场勘察村级 动物防疫员 50 20 2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