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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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罚种类和幅度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数量乘市场平均价)小于2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罚款。生产、经营

5、假、劣种子货值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1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

6、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假、劣种子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15万元(未售)以上或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吊销生产

7、、经营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无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罚款。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8、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9、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罚款;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

10、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小于1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种子货值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1.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

11、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小于5千元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种子货值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

12、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7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200元,最高罚款额不超过7500元。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150元,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3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以实际平方米数乘以13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4.99万元。 (一)种植业:农药管理部分序号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7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

13、、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10倍以下罚

14、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6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

15、1.6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9对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6、。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0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

17、元以上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1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3倍以上5倍

18、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2对生产、经营假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6倍以下罚

19、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3对生产、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

20、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在产品质量标准30%以上70%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在产品质量标准30%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4对安徽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安徽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21、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四)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五)违反

22、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六)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

23、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第(一)、(三)、(四)、(六)、(七)项的非经营活动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五)、(八)项的非经营活动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一)、(三)、(四)、(六)、(七)项的经营活动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八)项的经营活动行为可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的经营活动行为,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为非繁殖材料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的经营活动行为,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为繁殖材料并经过产地检疫可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的经营活动行为,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为未

24、经过产地检疫的繁殖材料可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可并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第(二)项的经营活动行为,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为来自疫区且未经过产地检疫的繁殖材料可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一)种植业:肥料管理部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5安徽省农业生态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的非法经营活动行为处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罚款1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5、的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一)、(二)、(三)项的非法经营活动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1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6、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第(一)、(二)项的非法经营活动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2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畜牧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部分序号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8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

27、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有第一款情形,初次违反,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有第一款情形,初次违反者,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3倍罚款。有第一款情形,曾被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有第二款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19

28、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的,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3倍的罚款。曾被

29、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5倍的罚款。20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有上述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有上述行为,被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1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营

30、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有上述行为,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有上述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1倍-3倍的罚款。有上述行为,被三次以上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的罚款。22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

31、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被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的罚款。23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

3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禁药品,处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禁药品,处1万元-2万元罚款。被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禁药品,处2万元-3

33、万元罚款。24违法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饲料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三

34、)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4倍的罚款。被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25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

35、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初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再次违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4倍的罚款。被三次以上查处过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二)畜牧业:兽药管理部分序号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6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36、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

37、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对违法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13万元-18万元罚款。对明知故犯或履犯不改,情节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

38、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18万元-20万元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27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

39、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对违法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8万元-10万元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2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

40、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万元罚款。再次违法,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8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情节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10万元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29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

4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按要求及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8万元罚款。再次违法,或者被查处时拒不整改,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9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违法,或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9万元-10万元罚款,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30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42、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2万元罚款。再次违法,或者被查处时拒不整改,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处2万元-4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违法,或者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5万元罚款。31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

43、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按要求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5万元罚款。再次违法,或者被查处时拒不整改,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8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违法,或者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

44、-10万元罚款。32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情形,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6万元罚款。有上述情形,被查处时拒不整改,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8万元罚款。有上述情形,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8万元-10万元罚款。33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

45、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有上述情形,被查处时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提供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6千元罚款。有上述情形,被查处时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6

46、千元-8千元罚款。有上述情形,被查处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1万元罚款。34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3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违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5万元罚款。35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反的责令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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