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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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西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社区,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社区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种植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2、(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第三条 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以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测量的面积为依据,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已签订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证或转变使用权人的土地除外)。西区现有基本农田面积788亩(隆昌社区674亩,隆平社区114亩)。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按中府办20191号文标准,由区办事处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一)划入基本农

3、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212、225、239、253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106、112、119、126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区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区耕地保护补贴。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由区农社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财政分局、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与区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资金筹集到位后1个月内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指标下

4、达至相关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八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农社局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分局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责任单位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第九条 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区投入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区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区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第十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召开股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四)

6、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第十一条 区须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合理使用资金。区、社区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 区农社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分局应每年度对社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2月底前,各社区应负责把各股份合作经济社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区农社

7、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分局。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国家机

8、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耕地保护补贴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区农社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分局必须就耕地保护范围、保护职责、不依法保护耕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事项向责任单位公示。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西区耕地2018年-2022年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安排表西区2018-2022年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安排表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面积(亩)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省级补助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省级补助资金(元)市补贴

9、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省级补助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省级补助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省级补助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补贴标准15元/年亩212元/年亩212元/年亩15元/年亩225元/年亩225元/年亩15元/年亩239元/年亩239元/年亩15元/年亩253元/年亩253元/年亩15元/年亩268元/年亩268元/年亩隆昌社区6741011014288814288810110151650151650101101610861610861011017052217052210110180632180632隆平社区114171024168

10、2416817102565025650171027246272461710288422884217103055230552合计7881182016705616705611820177300177300118201883321883321182019936419936411820211184211184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面积以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测量的面积减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面积为依据)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市补贴资金(元)区补贴资金(元)补贴标准106元/年亩106元/年亩112元/年亩112元/年亩119元/年亩119元/年亩126元/年亩126元/年亩134元/年亩134元/年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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