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
2、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召集、主持,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不作另行约定。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3、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董事组成,董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董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执行。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 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事宜,依照公司法规定执行,不作特别约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对 具有约束力,自 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 份,股东各留存 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份。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