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雁山区 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雁山区 民族宗教事务局 515 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 雁山区雁中路 18 号政府办公大楼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991636 监督电话 0773-8990691 12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十一条规定
2、,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
3、,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13 实施对象 雁山 区范围内拟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本地户籍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区)两级 分级管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总时长 30 个工作日,其中 县 级 20 个工作日(县级经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县 级 10 个工作日 2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4、 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 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0 申请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 号)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
5、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 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
6、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 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书面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
7、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3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 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
8、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拟同意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批准公文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办公室 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
9、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公民在多少周岁前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答: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 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 附件: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书面申请书(示范文本) 4.
10、关于拟同意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批准公文样本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5 附件 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程图 ( 法定办结 总 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其中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 不属于本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备 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 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县级服 务 办公室 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设区市 民族 事务部门 业务科 审查(共限 5 个工作日 ) 承 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2 个工作 日) 科 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
11、 1个工作 日) 设区市民族事务部门 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限 2 个工作日)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限 5 个 工作日) 县级 民族 事务部门审查(共限 5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3 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 2个工作日) 6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 筹
12、备申请书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一)项 原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二)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3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13、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三)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四)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7 道办事处 公章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九条 第(五)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满十八周岁公民申
14、请变更民族成份, 需提交的材料 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一)项 原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二)项 复印件(原件备查)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8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三)项 原
15、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章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 2号)第十条 第(四)项 原件 是 3 A4纸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 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
16、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8 附件 3 申 请 书(十八周岁以前) 市 民宗 委 : 我叫 ,民族 。丈夫(妻子) ,民族 。于 年 月结婚, 年 月生一子(女) ,民族成份随父 (母 )。现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特此申请为子(女) 更改为 族。 申请人 : 父亲(签名) 母亲(签名) 年 月 日 申 请 书(十八周岁至二十周岁) 市 民宗 委 : 我叫 ,性别男(女),生于 年 月,民族为 族。现已年满十八周岁,父亲(母亲) ,民族 ,特此申请将自己的民族成份随父亲(母亲)更改为 族。 申请人 : (签名) 年 月 日 9 附件 4 雁山 区 民宗局关于拟同意 XX 同志变更民族成份的
17、意见 XX 市民宗委 : 我局 根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 号) 的规定 ,对 XX 同志 关于申请 变更民族成份 的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研究 ,拟 同意 XX 同志 将民族成份由 XX 族变更为 XX 族 。 现将 XX 同志 关于申请 变更民族成份 的有关材料 上报,请审示。 雁山 区 民宗局 XX 年 XX 月 XX 日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_市 _县(市、区) 填 表日期 : 年 月 日 编号: 四位编码 申请变更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户籍民族成份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申请变 更依
18、据 随生父 随生母 随养父 随 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父亲或继(养)父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母亲或继(养)母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父亲或继(养)父签名 母亲或继(养) 母签名 申请变更人签名 申请人联系电话 十八周岁前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变更前的民族成份 年满十八周岁后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经审查, _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 _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 _族变更为 _族,审批编号为 _。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变更人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