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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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第2条 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第3条 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 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

2、,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 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5条 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 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 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

3、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 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 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 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 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

4、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置,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第12条 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第13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14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二节 安全风险管理第1

5、5条 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16条 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第17条 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第18条 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第19条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三节 安全管理职责第20条 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

6、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第21条 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

7、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三)落实安全生

8、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解决。(六)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七)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八)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

9、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作业安全自控、互控、他控能力。 第四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23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按照总公司、铁路局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第24条 电务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岗位责任制(三)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四)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五)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六)故障调查分析办法(七)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八)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第25条 电务(通信)段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措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规章制度管理细化措施 (四)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五)施

10、工管理实施细化措施 (六)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七)故障调查分析办法 (八)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九)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十)作业指导书(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第五节 检查与考核第26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过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促进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第27条 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干部检查安全、质量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 (三)干部添乘检查情况; (四)天窗修管理及执行情况;

11、 (五)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六)事故、设备故障和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七)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八)人身安全管理情况; (九)基本规章制度及作业纪律执行情况; (十)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第28条 电务部门各级领导日常检查安全工作量化规定: (一)各铁路局电务处长深入段、车间、工区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4工作日; (二)段长深入车间、工区检查安全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3工作日; (三)车间主任检查工区安全生产和设备质量的时间应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第29条 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每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第30条 电务处

12、、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第31条 各级综合考核规定: (一)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 (二)铁路局电务处每半年对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 (三)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32条 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第33条 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第三章 作 业 安 全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第34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

13、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一)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二)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三)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四)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

14、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五)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第35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

15、“红线”:(一)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三)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四)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五)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第二节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36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

16、须停止作业。(二)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四)故障处理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检修作业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五)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高速

17、铁路作业第37条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一)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二)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三)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四)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并应带有反光标识。(五)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装置作用良好。(六)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第38条 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道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申请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经准许后方可进行。

18、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第39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第40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第41条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局部封锁时,应将封锁区域前端分路道岔置于隔开状态并单锁。第42条 普速铁路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一)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二)通信部门:在路

19、肩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第43条 普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须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车间或电务(通信)段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铁路局规定。第五节车载设备作业第44条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第45条 内燃机车、轨道车在柴油机启动状态及电力机车在升弓状态时,如相关单位配合人员未在现场,严禁上车作业,严禁操纵制动机、换向手柄、主控制手柄等非电务车载设备。第46条 电务车载设备登顶作业须在机

20、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轨道车日常停放地点等库内特定地点进行。电化区段,在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且已设好地线前,禁止攀登机车、动车组、轨道车顶部进行设备维修作业。第47条 电务车载设备车底检修、检测须在机车、动车组、轨道车进入库内地沟停稳后,确认在制动状态下,并设置防护人员后方可进行。第四章 施 工 安 全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第48条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49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设

21、备安全、人身安全的各类问题。第50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的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第51条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一)没有施工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没有调度命令(或在调度所/车站登记并经调度员/值班员签字同意)不准施工。(二)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施工(天窗)计划。(三)严禁降低施工等级、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调整施工作业内容。施工负责人未到现场不准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监控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四)所有施工必须指派专人防护,防护联系中断必须停止施工。(五)发现设备不良和安全隐患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

22、班员)报告。第52条 施工安全措施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根据施工等级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第二节 施 工 组 织第53条 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级。(一)级施工1.高速铁路(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2.普速铁路(1)繁忙干线封锁5

23、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2)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二)级施工1.高速铁路(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2.普速铁路(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24、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3)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三)级施工除级、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54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一)建设项目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二)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对于影响范围大、作业组织复杂的电务重点级施工(包括电务主体施工和电务配合施工),施工负责

25、人由主管副段长担任。(三)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第55条 电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经电务(通信)段审核后报铁路局审查。第56条 铁路局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电务(通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第57条 电务(通信

26、)段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第58条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第59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施工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施工计划由申请铁路局编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批;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

27、响铁路局应分别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第60条 各电务(通信)段应及时掌握施工作业动态,电务调度要对当天施工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情况及时掌握并记录。第三节 监 督 配 合第61条 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电务设备的施工,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第62条 电务(通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第63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通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

28、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申请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函告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指定具体条款);(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6

29、4条 电务(通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第65条 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第66条 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第67条 电务(通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68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

30、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统一制定。第69条 铁路局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第70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第71条 对电务设备机房应严格机房管理和交接班管理,保证设备物理安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接近网络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第72条 禁止使用不安全的U盘和移动存储设备接入电务行车设备相关服务器和终端拷贝数据。第73条 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

31、部接口的管理,需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和屏蔽USB接口时应采用物理方式。第74条 在电务行车设备相关系统中严禁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互联网相连。与铁路其他网络相连时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第75条 各级电务维护部门应对电务数据的制作、传递、修改、更换、备份、存取、运用等全过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更换。第二节 通 信 网 络第76条 根据通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防火墙、入侵扫描、安全评估、病毒防范、Web信息防篡改和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和网络监控手段,加强网络的日常监控和安全防范,保证网络安全、系统稳定运行。第77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

32、强系统安全漏洞检测、系统软件更新、操作权限、网络地址、网管用户账户口令和商用密码密钥、鉴权数据的管理。第78条 网管系统用计算机不得兼做他用,严禁在网管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系统无关的操作、安装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维护部门应设置查杀病毒的专用计算机,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第79条 定期备份通信网络数据、更新有关密码。第80条 接触通信网络商用密码密钥和鉴权数据的人员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泄漏保密信息。第81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商用密码密钥和鉴权数据管理,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

33、U盘和纸质材料等)应专用,并在专用保险箱中保存。密码密钥和鉴权数据的传递采用人工方式传递,严禁通过网络传送、转发。存储介质的销毁应由2人以上人员进行盯控,并进行详细记录,严禁随意丢弃。第三节 TDCS/CTC第82条 TDCS/CTC系统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安全管理,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在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83条 TDCS/CTC系统应构建由安全管理中心支持下的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构成的三重防护体系结构。第84条 TDCS/CTC设备应实行密码管理

34、,建立密码台账,定期修改密码并做好记录。第85条 为保证TDCS/CTC系统安全,各级维护部门应对TDCS/CTC设备、基层网络终端设备的软驱、光驱、USB接口进行拆除、禁用或加封,对车站车务终端等机柜加锁并定期检查。第86条 用于调试的计算机需接入TDCS/CTC系统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备的病毒检测,严防系统调试、修改、升级、数据拷贝过程中将病毒带人TDCS/CTC系统。第87条 必须送外维修的存储设备,应与相关维修单位签订信息安全协议,限定维修单位不得进行故障修复以外的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将存放在存储设备上的信息复制、迁移到其他设备。第四节 信号安全数据网第88条 禁止将网管服务器和网管终

35、端接人Internet和非安全网络,禁止将网络结构、IP地址、网络密码等重要信息外泄。第89条 指定专人管理信号安全数据网,定期修改网管服务器和网管终端登录密码,确保网络安全。第五节 数据安全第90条 凡涉及行车安全的数据更新、换装均应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第91条 在备份软件数据库中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数据。第92条 数据备份盘应存放在无潮湿、无强电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检查其加封保管情况,确认封装良好。第93条 涉及安全的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进行管理,按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第94条 对所有重要数据(介质)应

36、定期检查,根据介质的安全保存期限,及时更新复制。损坏、废弃或过时的重要数据(介质)应由专人负责销毁处理。第六章 人身安全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第95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规程,加强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 (一)全员必须经过人身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按国家要求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三)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第96条 保证人身安全防护装备的投入。 (一)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现场作业防护和安全预警水平

37、。 (二)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通信手段,确保作业区域内室内外联系畅通。 第97条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试验(包括绝缘工具),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超过安全期限或质量不良的,应及时更换,保持完好。第98条 工区(驻站点)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职工应掌握作业伤害、触电、中暑、摔伤、蛇毒和外伤处理等知识。第99条 电务设备的拆除、安装、移设、搬运等作业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由铁路局制定。第二节 防 护 作 业第100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专人防护,所有上道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标识,使用防护用品。(一)室内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室外设置现场防护员。当作业组较多时,应增设驻站(

38、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二)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行列车接近预告。不得随意离开行车室(调度室),确需离开时必须通知室外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并确认作业人员下道完毕后方可离开。(三)现场防护员不得干与防护无关的事。执行定时通信联系制度,发现联系中断,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下道避车。(四)防护联系工作做到全过程记录。(五)作业负责人不得兼任防护员。(六)未按规定设好防护,防护员未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上道。第101条 在长大桥梁上、隧道内等特殊地段,或瞭望距离不足处所作业时,应增设现场防护员。第102条 现场防护员应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根据作业场所地形,应选择瞭望条

39、件较好、位置醒目、不侵限、便于通知的安全处所进行防护。第103条 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应随时掌握并及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现场防护员接到来车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至安全区域避车,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第三节 上 道 作 业第104条 在站内、区间上道作业时:(一)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瞭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二)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瞭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瞭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三)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

40、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四)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五)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六)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作业时耳孔必须外露。(七)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八)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九)在线路两侧电缆槽、排水沟盖板上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盖板缺损处、桥梁伸缩缝及锯齿孔和接触网支柱及拉线,防止绊倒、坠落伤害。在桥上行走、施工或休息时,身体重心不能依靠桥梁护栏,避免发生高处坠落。(十)天窗结束后,作业人员、工机具应立即撤离线

41、路至安全地点,沿固定行走路线返回。作业人员往返作业现场时,应由防护员组织按固定路线列队行走,现场防护员随队防护。第105条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一)作业人员身体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m以上的距离。(二)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验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三)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四)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当发现接触网导线断

42、落时,要远离该处10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电务人员作业时应确认地线接触良好。(六)电务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耐高压的绝缘防护用品,如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七)更换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电的扼流变压器引接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牵引回流畅通后,方可进行作业。(八)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可开始作业。(九)整修电缆时,应先确认电缆外皮与电缆屏蔽地线连接牢固,接触良好,同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良好,方可开始

43、作业。第四节 登 高 作 业第106条 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一)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离开信号机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三)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四)不准肩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第107条 通信专业登高作业时:(一)铁塔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取得高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未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登塔作业。(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绳、网),作业前必须确认机具、设施和用品完好。(三)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

44、叠,确需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严禁将工具或材料放在杆顶或线担上,材料、工具不准上下抛递,应用绳索绑牢上下吊送。(四)登杆作业前应检查电杆的各部位强度和质量,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不得登杆作业。禁止手持工具、零件、携带电线登杆或在角杆内侧利用拉线上下电杆。(五)杆、塔上有人工作时,在杆、塔下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内不得有人逗留,杆、塔下防护人员应戴安全帽并保持安全距离。第108条 在桥梁地段进行临边作业时,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第

45、109条 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规定,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第110条 在雷雨、冰雪、能见度低或六级以上大风等环境恶劣条件下禁止高处作业。冬季在寒冷地区,信号机、杆、塔上的工作时间不宜过长。第五节 其 他 作 业第111条 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一人监护一人作业。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对高于36V电压的电务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板上);(二)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三)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第112条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一)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二)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第113条 搬运、拆装重物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kg,做到单一指挥、呼唤应答、同起同落。第七章 故 障 管 理第一节 电务调度指挥第114条 电务调度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一)电务调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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