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琼海级储备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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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8 年琼海市 市级 储备( 小麦)专场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 2018 年 1 月 18 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受 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 委托, 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承担本次 2018 年琼海市 市 级 储备 ( 小麦) 专场竞价销售交易会 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 销售 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 交易中心 组织的 2018 年琼海市 市 级储备 ( 小麦)专场竞价 销售 活动。 第二条 、 2018 年 琼海市 市 级储备 ( 小麦)专场竞价 销售 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琼海市粮食储备经营公司 作为 卖

2、 方参加交易, 参加交易 的 买 方 为 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均 可 自愿 报名参 加 (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不得参加竞买) 。 第三条 、 交易中心 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组织专场竞价 销售 。交易中心 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 交易中心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 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

3、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 CW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2 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企业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 第五条 、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 ,责任自负。 第六条 、 具有参加专场竞价 交易资格的 买 卖 双 方单位需向 交易中心 预交: 每吨 10 元的交易保证金; 每吨 100 元的履 约保证金。前述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 1 个工作日内到达 交易中心 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

4、交易中心 , 开户行: 济南市农行泺源大街支行, 帐号:15158401040001091。 买 方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 少于 该企业可竞 买的数量 规定的金 额,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 第七条 、 卖 方在正式交易 前 向 交易中心 提供 销售 标的 质量 检验 报告和销售 清单 , 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 与交易相关资料。 销售 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 承储库点、具体地址、 生产年限、质量 安全 标准(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 质量检验报告及近 1 个月内 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 粮 食成交后, 卖 方应

5、 根据买方 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 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 及时 均匀 地 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 库。 第八条 、 交易中心 于专场交易开始前 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发布专场竞价 交易会相关 信息。 3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 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 交易中心 ( 济南市泺源大街 3 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 交易大厅 )。 第十条 、 报到和交易日期以 交易中心 发布的 2018 年 琼海市 级 储备(小麦)专场竞价 销售交易 会 公告为准。 报到时间 : 2018 年 1 月 17 日 前 ; 入场时间 : 2018 年 1 月 18 日 上午 9: 00 ; 交易时

6、间 : 2018 年 1 月 18 日 上午 9 : 30 ; 第十一条 、 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 交易中心 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 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 交易中心 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 交易代表凭 交易代表 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 第十四条 、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 专 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7、 、 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 依次按交易节 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 为单位,标的 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 、 开市后,交易 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4 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 低 限价)开始报价,并按 每吨 5 元 的价位递 增报价。 第十八条 、 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 、 买 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 已超过核 定的可竞 买 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 买 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 买 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8、。 买 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 买 人以更 高 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 、 专场竞价 销售 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 为实际承储库内仓内散粮 交货 价格( 按 国标 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 本批次粮食车板前费用 30 元 /吨,由买方 与承储库点据实结算,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 第二十三条 、 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 买 方必须在 3 个工作日 内到 交易中心 ( 济南市泺源大街 3 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 楼 交易大厅 ) 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 签订粮食 竞价 销售 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 交易中心 和卖方各执一份,合

9、同自 系统确定竞价 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 交易中心 分别按成交金额的 1.5的标准 向 买 方和 卖 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 买卖双 方 共同加盖公章后 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 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 、 交易会期间未成交 或部分成交的 ,在交易会结束后, 买5 方 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 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 交易中心 提供),经 交易中心 核实后, 3 个工作日内退回 未成 交合同 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

10、利。 第二十七条 、 交货方式 为实际存粮库 仓内散粮交 货( 按 国标 计 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 。 升贴水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 2010 178 号) 相 关条款 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 国标规定的标准 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 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 国标规定标准的 ,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11、。 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30 元 /吨,由买方 付担。合同 成交 后,按 成交数量 乘以 30 元 /吨 预交给承储库点 出库费用。 粮食出 库完成后, 按照实际出库数量据 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 本次竞价 销售 粮食的 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 12 天 (日历日,下同) , 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 10 天(日历日) 。 本次竞价 销售 按 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 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 1 个工作日内,6 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 ,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

12、,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 CA 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 审核 确认,并通 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华后,交易中心凭买卖 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 第二十九条 、 本次交易会的 粮食 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 合同生效后, 买 方应及时组织 提货 。 提 货时,须提前通知 卖 方 ,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 承储库点做好 发 货准备, 买方提货

13、时卖 方 及实际 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出库 。 第三十条 、 买 方 提 货时, 买 方代表应向 卖 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 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 等证明材料 ,并及时 同卖方及实际 承储 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 卖 方 及实际 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 买方 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 ,保证正常的 出 库 能力。每批 出 库粮食过磅完毕后, 买 方代表须 在 出 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 、 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 结算 以 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标准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 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

14、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本次交易会 现场不 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 等 质量 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 如出现商务纠纷时, 按照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国家粮7 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 2010 178 号) 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 由 交易中心 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 检验 检测 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

15、异议。 交易中心 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 十二 条 、 买 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3 日内书面申请 交易中心 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 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 三 条 、 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 出 库验收 完成 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买卖双方在 验收确认单 盖章,交 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 买 卖双 方办理 保证金

16、结算 退款 , 并在 验收确认单及 货款 发票开具后 及时 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 四 条 、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 任何一方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 其 违约。违约方每吨 100 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 10 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 100 元 /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 10 元 /吨则作为 交易中心 向违约方收取的交易手续8 费。 第三十 五 条 、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 不可抗力因素 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 交易中心 的每吨 100 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 10

17、 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 100 元 /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 10 元 /吨则作为 交易中心 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 六 条 、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 不可抗力因素 外,由于 买 方原因未能按 公告、细则 规定 时间和成交合同的数量按规定 时 间 支付货款并履约 完成 提 货的,视为 买 方违约。对未履约数量部分,将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被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 100 元 /吨乘以未履约数量由 交易中心 负责划归 卖 方,交易保证金 10 元 /吨乘以未履约数量作为 交易中心向 买 方收取的未履约部分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 七 条 、 因不

18、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 由买方、卖方 协商 ,可 任选一种 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 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 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 八 条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 三十九 条 、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第四十 条 、 买卖双方报名并预交了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后,就表明已经认可 本场交易会相关流程和所有规定,同意并遵守本细则的所 有 条款 ,承担 本细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 第四 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由 交易中心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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