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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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2、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第六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一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

4、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第十条 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

5、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各类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由学校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第十五条 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亲笔签署:(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三)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四)经财务处或各分管校领导审核,认

6、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第十六条 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二)因项目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一定限额(工程修缮及设备采购合同超支金额大于3万元,基建工程合同超支金额大于5万元)的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三)各类捐赠合同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四)各类合作办学合同授权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五)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第十七条 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

7、责人签署: (一)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及其相应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授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后勤管理处或后勤集团负责人签署;(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合同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及学生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学校公共专用场馆设施维修合

8、同,校内各类房屋、场馆等财产的对外租赁合同,各类业务咨询(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等服务合同,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署。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及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一)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

9、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招投标手续、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签署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报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二)授权分管校领导及由校长亲笔签署的合同: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并填报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

10、在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后,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审查通过后,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财务处在收到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等材料后,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校领导审查合同内容及审签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符合规定的,签署经济合同。校长办公室在收到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及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第二十条

11、 经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可提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是重大经济合同的,可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提议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招标采购审批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二)非招标采购的项目,也应提供相关审批表、竞争性谈判纪要、单一来源采购说明等;(三)其他需要提交

12、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招投标资料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保存。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但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资金支付依据。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

13、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二)没有经费来源的;(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

14、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第三十一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处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遗失、随意处置或销毁。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

15、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办企业、后勤集团及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财字200770号)、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规定(校财字200811号)、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补充规定(校财字200831号)同时废止。附件1: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名称合同类型合同金额经费来源对方单位承办单位意见本合同经本单位经办人、主管人、主要负

16、责人审核,其内容真实、条款完整,数据准确,同意呈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审 签 意 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本合同内容真实、条款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同意提交学校财务处审核。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学校财务处审核意见 本合同内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程序经本处审查,符合学校规定。 本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本合同已经 年 月 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 根据授权权限,同意呈送 签署。 其他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附件2: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订委托授权书根据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现授权 同志代表兰州大学签订下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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