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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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法名词解释:1. 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上)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学理上)2. 公司法:规范公司类型、设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解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3.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4. 资合公司:以股东的公司资本而非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5. 人资兼合公司: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6. 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依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7. 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

2、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8. 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营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 的公司。9. 民营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投资超过50%的公司。10.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1. 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立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12.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13. 外国公司: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14. 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

3、,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15.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6.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对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7.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8. 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

4、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19. 公司成立:指公司经过了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20. 设立中公司:指自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或订立公司章程之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之前尚未取得法人人格的“公司”。21. 发起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2.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3. 公司名称:指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性固定成为。24. 公司住所:指公司据以开展业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中心场所。25. 公司登记:指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公司,

5、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26. 公司章程: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股东下来的反映权利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27.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28. 一人公司:狭义的一人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资产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

6、的公司;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真实股份权益者的公司。29. 公司法律人格要素:指公司得以取得抽象法律人格的基本构成要素。30. 公司资产: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31. 公司资本: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公司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32. 公司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33. 增加资本:指公司在成立后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

7、,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34. 减少资本: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因资本过剩、亏损严重或基于某种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35. 股东: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并以其出则或所持股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36. 股东权:广义上,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事由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内;狭义上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37. 单独股东权: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38. 少数股东权:指持有股

8、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百分比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39. 共益权:指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40. 自益权: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41. 固有权:指未经股东的个别同意,即使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也不得剥夺或限制的权利。42. 非固有权:指可由章程或股东大会读书决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43. 知情权: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状况和相关信息。44. 建议权:股东有权就其认为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决策或措施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45. 质询权: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在疑问,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公司机关提出质疑,并要求

9、其予以回答。46. 普通股股权: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47. 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在清算工程中,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的权利。48. 优先股股权:公司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49.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50.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

10、计量单位,公司的全部资本一股份为单位,每股金额相等,也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51.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确定股东和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52. 股份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份以筹集资本的过程,股份按一定价格、标准,依法通过特定市场进行销售。53.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5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结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55.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成为股东大会。5

11、6.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必设和常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与经营意思决定机关。57.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58. 可转换公司债券:广义上指赋予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狭义上仅指债券持有人依约定条件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59.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60.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61.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

12、存续,而其他公司解散。62.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63.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法人资格因此消灭,并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4. 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但在股东人数、资本数额以及产生规模等方面产生了变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65. 公司解散:指以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66.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

13、消灭的行为。67. 外国分支机构: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68.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69.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0.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71.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72.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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