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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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一) 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二) 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 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 综合裁量原则。即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一)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处罚金额。1、 单

3、位成立30日以上, 6个月以下(含6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1.5万元罚款。2、 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3、 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4、 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二)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1、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一般处以

4、1.5万元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3、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含500人)以下,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4、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一)单位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应当不予处罚;(二)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三)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四)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

5、证告知书后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可以免予处罚;(五)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中,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不含50人),可以从轻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下浮,以1000元作为下浮单位,下浮下限为5000元。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 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二)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三) 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四)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 单位既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提供未开户职工人数,中心又无法核实单位未开户职工人数的。(六)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上浮,以1000元作为上浮单位,上浮上限为5000元。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裁量结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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