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后备人选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极性,培养造就若干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培育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设立“吉林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后备人选培育计划”以下简称 “培育计划(杰出)”、“培育计划(优秀)”。为规范“培育计划”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为吉林大学在编职工,在自然科学各学部在岗工作;2.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3.
2、申报当年的1月1日,“培育计划(优秀)”申请人年龄不满35周岁,“培育计划(杰出)”申请人年龄不满40周岁;4.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已列入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5.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在本研究领域崭露头角,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中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6.每个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类计划资助。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同类计划资助。“培育计划(优秀)”入选者如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第二年(含)后,
3、可以申请“培育计划(杰出)”资助。第二条 申请、评审和批准程序1.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4月初;2.采取自由申请的方式,申请者需填写吉林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人选培育计划申请书,提交到所在学部;3. 学校实行限项资助,限项名额分配到各学部。各学部组织专家对本学部的申请人进行评选,按限项名额报学校科技处;4.学校科技处负责对各学部上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者入选“培育计划(杰出)”或“培育计划(优秀)”。入选者须与学校签订吉林大学国家杰出(优秀)青年人选培育计划任务书,确定培育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等,所在学院须在任务书签署承诺意见。第三条 保障条件1.学校将为入选者提
4、供科研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培育计划(优秀)”10万元,“培育计划(杰出)”20万元,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出。另外,学校将在校内有关科技资源分配方面向入选者予以倾斜;2.入选者所在学院应大力支持入选者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加强管理,倾力培养,使其尽快获得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鼓励学院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同时希望学院在工作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为入选者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1.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校发2011208号)的规定;2.“培育计划”入选者若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须退还本计划资助经费。第五条 管理与验收1. “培育计划”入选者,每年年底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书面度报告,汇报资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2.在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应人才计划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培育计划”入选者每年必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应的人才项目;3. “培育计划”入选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视为完成培育目;。4. “培育计划”结束后,入选者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交书面结题报告及经费决算;5. 学校科技处将根据各学部计划执行效果,适当调整本计划限项名额。第六条 “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