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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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步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打造面向东北亚的人才高地,根据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 会 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 2017 12 号) 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引进或来区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具有较高知识或技能,适应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金普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

2、所以及相关区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面向 新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适当采取柔性引进机制。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在其到岗工作并在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 2 发放安家费补贴。 (一)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 (二)高层次海外归国 留学人才。指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工作 3年以上,近 5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2 年以上 、 近 5 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 (三)博士后人才。包括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出站后来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 , 以及新区辖区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项目单位出站后留在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 (四)地方重点产业 领域骨干人才。主要指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关机构关键性管理或技术岗位 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拥有职务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及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担任企业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所在单位考核为优秀等次 1年以上

4、的骨干人才。 3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六条 对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 1: 1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大连市认定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给予 1: 0.5的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博士后人才、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万元、 10 万元安家费补贴。 上述安家费补贴按照 3年期限发放,发放期间已不在新区工作的,停止发放资助。 第七条 对获得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获得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支持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和获得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 200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八条 鼓励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加强柔性引才,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九条 鼓励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业务,招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来新区创新创业。对成功推荐全职引进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人才,并促使人才与企业签订不少于 3年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人才层级和引进数量给予资金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 4 超过 100 万元,具体奖励如下: (一)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其他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引进 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 1年的,分别 一次性 给

6、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每引进 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 1年的, 一次性 给予5 万 元奖励; (三)引进新区以外的博士后人才,每引进 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 1 年的, 一次性 给予 3万元奖励; (四)引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每引进 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 1年的, 一次性 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成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知名企业总部及市场营销中心等人才密集型单位,或者引进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7、”的方式统筹安排相关资助和服务保障事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新 区人才工作 5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牵头组织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掌握其业绩以及团队项目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综合服务体系。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 、 尤其是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

8、协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金管发 2011 41 号) 、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金管发 2011 42 号) 、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金管发 2011 44 号) 同时废止。 6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为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 大连金普新区 党工委、大连金 普新区管委 会 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9、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 2017 12 号)精 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区引智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的引智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和建立各类引智载体、组织申报和评审各级外国专家友谊奖,以及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鼓励新区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建立区级引智成果奖励机制。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引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对引智 项目、引智载体和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相关奖励。 第四条 引智项目包括经国家、省 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区所属用人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及其团队、派员出国

10、(境)培训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引智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 7 准设立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 示范单位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 示范单位和海外引智工作站。 第六条 外国专家友谊奖主要包括“国家友谊奖”“辽宁友谊奖” “星海友谊奖”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金普新区友谊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获 批国家、 省市相关引智项目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和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获批国家、 省市 及 新区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和 示范单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20万元和 10

1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经新区认定的海外引智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并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按年度给予 2 5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海外引智工作站招徕海外人才到新区创业就业的参考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区引才荐才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 省市 及 新区外 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分别给予 10 万元、 5万元、 3万元和 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获批国家、省市引智项目、 引智成果示范推 8 广基地及示范单位的奖励资金,原则上要求在国家、省 市资助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拨付。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示范

12、单位、海外人才工作站、金普友谊奖的奖励资金,经新区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引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用人单位与引智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奖金直接发放给外国专家本人。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金融局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个引智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只按照各级资助中的较高限额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

13、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金管发 2011 48 号) 同时废止。 9 大连金普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区博士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根据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 会 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 2017 12 号) 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普新区内依法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

14、地(以下简称基地)、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以及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 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的分站。 第三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新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负责组织 新区 用人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鼓励非设站单位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设立分站。申请设立分站的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项目研发经费、日常经费和实验条件以及必要的住房、薪酬、补贴 10 等。同时需要符合 下列条件

15、之一: (一) 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 (二) 建有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设有区级以上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或者专门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 (三)海外学子创办 或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 资助奖励 第五条 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博士后工作进行资助。资助类别包括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等 3类。资助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采取由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视工作实际需要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资助时按标准统一拨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 获批工作站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 元建站资助; 对 获批分站或 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建站资助;对由分站或基地晋升为工作站的单位按照 50 万元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七条 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科研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在站期间每人每年 5万元,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 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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