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2、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3、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 建造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01 待摊费用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
4、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 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5、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 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83 2
6、201 应付票据 84 2202 应付账款 85 2205 预收账款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7 2221 应交税费 88 2231 应付股利 89 2232 应付利息 90 2241 其他应付款 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7 2401 预提费用 98 2411 预计负债 99 2501 递延收益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102 27
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4 2711 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保险专用 106 2801 长期应付款 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 2811 专项应付款 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112 3101 衍生工具 113 3201 套期工具 114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金
8、融共用 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121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2 5001 生产成本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123 5101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8 5403 机械作业 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9、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
11、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001 现 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
12、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
13、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
14、”)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
15、011 存放同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1015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
16、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
17、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
18、“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 买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
19、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买入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
20、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 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 拆出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
21、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22、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 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
23、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4、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
25、收益”等科目。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6、”、“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
27、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
28、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
29、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
30、,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
31、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
32、产减值损失”科目。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33、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
34、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
35、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二)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
36、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
37、“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
38、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 预收投保人储金和投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或投
39、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或投资本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
40、“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
41、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
42、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
43、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
44、责任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
45、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46、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
47、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1231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